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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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庆政发[2006]10号
【发布部门】大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失效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2012)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庆政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设用地),均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原则
(一)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分阶段供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坚持政府审批的原则。
本市市区内的各类用地,依照规定权限由各级政府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审批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