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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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气体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作者:

-----------------------日期:

浙江省地方标准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IG-541 extinguishing

systems

DB33/1011-2003

J10888-2003

2003

目次

1总

则…………………………………………………………………………………

(1)

2术语、符号 (1)

2.1术语 (1)

2.2符号 (3)

3系统设计 (3)

3.1一般规定 (3)

3.2灭火剂设计用量和储存量 (5)

3.3系统管网计算 (6)

3.4泄压口面积计算 (6)

3.5系统设计技术文件 (7)

4系统组件…………………………………………………………………………………

...7 4.1储存装置 (7)

4.2阀门和喷嘴 (8)

4.3管道及其附件 (9)

5操作与控制………………………………………………………………………………

10 6安全要求…………………………………………………………………………………

10

7施

工…………………………………………………………………………………

......1 1 7.1施工前准备 (11)

7.2安装 (12)

8调

试…………………………………………………………………………………

......1 5 8.1一般规定 (15)

8.2调试容与方法 (15)

9验

收…………………………………………………………………………………

……1 6 9.1一般规定……………………………………………………………………………

1 6

9.2防护区和储存容器间验收 (17)

9.3设备验收……………………………………………………………………………

17

9.4系统功能验收 (18)

10维护管理………………………………………………………………………………

18 附录A I G-541灭火剂淹没系数 (20)

附录B部分可燃物的灭火浓度和最小设计浓度...................................................2 1 附录C部分可燃物的惰化浓度和最小设计浓度...................................................2 1 附录D I G-541灭火系统管道规格 (22)

附录E储存压力与环境温度曲线 (23)

附录F I G-541灭火系统施工记录 (24)

附录G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27)

附录H I G-541灭火系统调试报告 (28)

附录J I G-541灭火系统竣工验收报告 (29)

本规用词说明 (31)

条文说

明……………………………………………………………………………………………3 2

前言

对于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实际应用,包括设计、施工及验收,目前国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为规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

本规编制参照了《气体灭火系统—物理性能和系统设计》(ISO14520:2000)、《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GB50263-1997)、《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193-1999)、《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163-19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GB50116-1998)、市工程建设标准《惰性气体IG-541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G/TJ08-306-2001)、省地方标准《洁净气体IG541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DB61/296-2002)等国外标准和规,在多次灭火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有关部门专家和使用单位意见后编制而成。

本规共分十章,容包括总则、术语、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施工、调试、验收、维护管理等。

本规由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本规主编单位: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规参编单位: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新纪元消防科技、新时代消防技术、信达可恩消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主要起草人:吴玉根朝龙严晓龙余威俞颖飞

徐康辉唐晓华国祥丁旭京邓红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IG-541混合气体(以下简称IG-541)灭火系统,确保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质量,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IG-541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IG-541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2 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 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可燃气体火灾;

4 电气火灾。

1.0.4 IG-541灭火系统不适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钠、镁、钛、铀、锆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1.0.5 IG-541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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