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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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2011)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1.06.02
【实施日期】2011.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新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景德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宜春经济开发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开展发展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精神,全力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简化外资项目审批程序,减少管理层级,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在开放型经济主战场的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将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包括商业类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新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景德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宜春经济开发区、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将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庐山区等36个县(市、区),由所属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