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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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科研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科研,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打造科研品牌,提高我校的竞争力、影响力和社会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高层次科研成果奖按获奖等级和学校排名顺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盖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2)获奖者排名第一、我校为第一获奖单位的按获相应奖额的100%计算;
学校排名第n名,获奖者排名第m名,按获相应奖额的1/mn计算;当
获奖中有多位我校老师时,由第一主持人进行分配。
(3)同一项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多个表彰奖励的,奖励按最高方式执行。
(4)获国家奖励管理部门认可的、有重要影响的、以社会力量设立的其他相关奖励,经获奖人申请,科研处审核,报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通
过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5)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江西省科学技术奖,是指江西省自然科学奖、江西省科技进步奖、
江西省技术发明奖;市(厅)级奖励,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
科研成果。
第三条学校对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立项给予配套支持并对项目主持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类:
1.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
A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岗位支持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B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
目;国际合作科技专项;973计划前期预研项目;科技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科技项目(到账经费≥50万元);国家社科基金委托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国家社科成果文库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等部委下达的人文社科类项目(到账经费≥30万元)。
C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研究期限≤1年)。
2.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
A类:教育部及其它部委下达的科技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主要学科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项目;省杰出青年人才计划项目;教育部及其它部委下达的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社联下达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其它科研项目;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水平创新团队项目;江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项目。
B类:省教育厅科技重点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艺术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高校党建研究重点项目。
C类(视同为省级):省教育厅科技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基地招标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省高校党建研究项目等。
3.市(厅)级科研项目:市科技项目;市社科研究项
目;其它市(厅)局科研项目;学校下达的校级科研项目。
立项标*的奖励部分发放在该项目的配套经费中支付扣除,没有项目配
套经费的不发放标*的奖励。
第四条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及分配: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1.科技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5万元)结题后按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10%进行奖励,结题奖励金额10万元封顶。
其它市厅级以上科研结题后按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5%进行奖励,结题奖励金额5万元封顶。
2.人文社科类:国家级科研项目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到
账经费≥5万元)结题后按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10%进行奖励,结题奖励金额10万元封顶。
其它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结题后按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5%进行奖励,结题奖励金额5万元封顶。
注:(1)项目结题奖励在该课题的配套经费中支付扣除,学校未给予配套的项目结题奖励由学校另行发放。
(2)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的,按比例扣结题奖励,该部分的配套经费奖励同时扣除。
延期一年结题的项目结题奖励按70%计算;科研项目延期二年结题的,项目经费结题奖励按30%计算;项目结题延期二年以上的,不给予项目结题奖励。
(3)上级文件规定项目经费自筹或由学校资助项目经费的科研项目不给予结题奖励。
(二)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奖励标准: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按项目到校经费(扣除转出的合作研究经费)8%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学校另行发放)。
第五条科研平台立项奖励,学校给予高水平科研平台立项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共建)奖励:20万元;
2.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奖励:20万元;
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共建)奖励:15万元;
4.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奖励:6万元;
5.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社联重点研究基地、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文化厅艺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文联文艺创作基地、省科技创新团队奖励:3万元。
注:科研平台立项奖励由平台负责人根据教师贡献统一分配。
第六条学校对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如仅为专刊论文、增刊论文、论文摘要、书评、会议综述、讨论纪要、学术动态、学术通讯、人物访谈、案例分析、读后感、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不奖励;自然科学类论文只奖励类型为Article、Review、Letter的学术论文)
(三)会议论文奖励标准:
CPCI-S(ISTP)、CPCI-SSH、EI收录的会议论文奖励:0.15万元/篇。
(四)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高被引论文奖励标
准:
1.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高被引论文(排名前1%)一次性奖励3万元/篇。
2.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高被引论文(排名前3%)或被SCI他引数量达到100次及以上的学术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篇。
注:(1)SCI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中心提供的《JCR期刊大类分区表》(大类)为标准。
(2)期刊类别以我校学术期刊分类办法为准;论文收录以法定机构公布为准;同一篇论文被多种检索系统同时收录(多次转载)时,以最高一档计奖。
(3)论文作者和单位署名: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为我校,奖励按100%计算;学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的视同第一作者奖励,奖励按100%计算,多人合作的成果奖励由第一作者或成果负责人分配。
(4)对我校教师在外兼职博士生导师指导的博士生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在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的,奖励按50%计算,其它类别署名共有论文不给予奖励。
(5)对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且在Science、Nature、Cell、SCI一区(自然科学类)、SSCI一区期刊(人文社科类)、SSCI二区期刊(人文社科类)、《中国社会科学》上发
表的论文,如我校教职工为第1作者或通讯作者,学校按其相应奖励的25%奖励,其它作者排名顺序不奖励;在其它类别期刊上以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论文一律不奖励。
第七条学术专著等奖励标准:
1.学术专著、译著奖励标准:3万元/部。
2.编著、校注奖励标准:0.6万元/部。
3.工具书奖励标准(属再版印刷的工具书不再奖励):0.6万元/部。
4.经正式出版或C类以上期刊上的小说或剧本一次性奖励标准:5000字以上的短篇,每篇奖励0.1万元;2万字以上的中篇,每篇奖励0.2万元;10万字以上的长篇,每篇奖励0.5万元;20万字以上的长篇,每篇奖励1.0万元。
注:(1)学术专著、编著、校注、工具书等的第一主编(作者)必须是我校教师,并在专著中(作者简介、前言、后记)体现;已获出版资助或获学校重点研究基地、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等资助的著作,其奖励金额按以上标准的40%计算。
(2)学术著作认定按《新余学院学术著作认定细则》执行。
(3)出版的论文集不奖励。
第八条艺术类作品出版、艺术类获奖、体育类获奖奖励标准:
(一)艺术作品出版奖励标准:
1.在A类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0.3
万元;在B类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0.1万元;在C类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0.05万元;在D类刊物发表的美术作品,每幅一次性奖励0.02万元;艺术设计作品、摄影作品、书法作品的奖励比照此条执行。
注:发表在同一期上的作品只计算1篇(次),同一期刊上发表的作品一年内最多计算2篇(次)。
2.在人民音乐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文联出版社、中国音乐家协会出版社、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文化艺术出版社等中央或部属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的音乐专辑和音像作品专辑,每辑一次性奖励0.3万元。
3.在《音乐创作》上公开发表的歌曲,每首一次性奖励0.3万元;在《歌曲》《儿童音乐》《词刊》《音乐周报》《曲艺》《广播歌选》上公开发表的歌曲,每首一次性奖励0.05万元。
(二)艺术类获奖奖励标准:
2.参演(选拨性演出)作品获奖和入选
参赛类别:
一类:由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中国文
联、中国作协、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比赛。
二类: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音乐、舞蹈、主持、戏剧、朗诵与演讲比赛活动。
三类: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文联举办的全省性艺术比赛。
四类:省内专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音乐、舞蹈、主持、
4.美术类参展作品获奖
一类创作成果:指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主办的五年一届次“全国美术作品展”的获奖及入选作品。
在全国美展中取得的成果对于专业美术院校办学水平和学科地位的影响至关重要,学校将对取得的成果予以重奖。
二类创作成果:指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与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专项美展及设计展,以及“北京双年展”“上海双年展”“广州三年展”等经校学术委员
会确认的相同级别的全国性综合美展及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以及完成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下达的创作、设计任务的成果。
三类创作成果:中国美协各艺委会主办的全国单项美展,全国其他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全国艺术或设计展的获奖与入选作品,以及完成江西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创作、设计任务的成果。
四类创作成果:江西省美协主办的综合性美展,或其它省级专业协会(学会)主办的各类艺术及设计展的获奖
第九条授权专利等成果奖励标准:
国家标准:3.0万元/件
行业标准:1.0万元/件
地方标准:0.5万元/件
授权国外发明专利:3.0万元/件
授权国内发明专利:1.2万元/件
授权实用新型专利:0.1万元/件
授权外观设计专利:0.1万元/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0.2万元/件
注:(1)如知识产权与外单位共有,我校为知识产权第二单位,第一发明人是我校在职教职工,按50%奖励,其它共有情况不奖励(如第二发明人等)。
(2)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个发明者每年三类合计最多奖励3件。
第十条奖励分配
1.我校只对本校作为著作权单位的成果进行奖励。
2.学生和导师合作发表的研究论文,科研奖励统一记入导师名下,由导师负责分配。
3.同一项目如同时符合以上奖项中的几项,仅按酬金最高的一项计发。
4.本办法未涉及的研究项目及科研成果的认定与奖励比照相应类级别的研究项目及科研成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定,已经发放的奖励给予追回。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