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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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新区农民工问题解决之道的探索
-----------如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摘要: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可现实中,农民工工资待遇低。社会保障、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由此引发了各种矛盾与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农民工,是中国社会中一个特有的群体,他们每天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脏、最累的工作,却拿着微薄的工资。截止2009年7月底金阳新区的农民工已经达到人。当前对农民工问题所立的法律很多,政府部门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也多。但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仍得不到较好的保护。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执行力度不强,农民工对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存在一个全面的认识,以及对农民工的保护缺乏长效机制等。
关键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服务、长效机制
一、“农民工”由来
“农民工”一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首次提出。当时主要指的是离土不离乡的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而学者王春光认为应该从四个层面来界定农民工:(1)职业层面,即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的职业;
(2)制度身份层面,即农民工是农业户口,在身份上是农民;(3)劳动关系层面,即农民工是被雇佣者;
(4)地域层面,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按照这一界定,农民工指的是受他人雇佣从事第三产业的工作,而其户籍仍在农村的劳动者。所提及的主要是指在城市中务工的农民工。
二、农民工工资保护现状
在国家加大农民工保护力度的条件下,在全国上至国家总理下到贫民百姓为农民工讨新的情况下,农民工的工环境改善了吗?农民工讨新道路通畅了吗?他们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没有?我们先看几件发生在金阳新区及全国其他地方的案例:(1)仅仅就2007年一年,我所成立农民工维权办公室来累计为1120人次追回工资共计870余万元,追回工伤补偿款130余万元。2008年在此基础上涨幅高达20%。这一串数字还只是冰山一角,由此可想而知金阳新区农民工问题任务的艰巨性。
(2)
。(3)2007年9月20日中午,金阳新区某工地附近,一农民工因被疑为小偷遭到围殴,并被逼在太阳底下罚跪4小时。男子
脸上多处受伤,有淤血,引起众人围观。直到警方下午2时许赶到了现场,该民工才被送往医院救治。至此,他已经被罚跪近4个小时。(贵州都市报2007年9月21日报道)
(4)2007年1月7日,43岁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农民李培岩因讨要阜阳某酒店欠其的工程款和工钱,被酒店副总领人殴打后死亡。
不必列举更多的例子了,打开任何一个搜索引擎,输入农民工讨薪,你将看到有关农民工的悲惨事实扑面而来。
目前,新区农民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工作量大、工资低且常被拖欠方面:
(1)工作量大。
当前。金阳新区的农民工主要聚集在各大建筑施工工地。据了解,他们每天早上6点就开始上班,最早也要到晚上7、8点才下班,加班推迟下班更是家常便饭。每天除了午饭外根本就没有休息时间。据调查他们中每天工作多达十二到十四小时高达70%,根本就没有休息日的,竟然也占到了60%。长时间高强度的劳动不但效率不高,同时也事故也频繁发生得诱因之一。经走访了解因为高强度的劳作造成的事故占到了事故发生率的三成还多。工作量大模样正常休息时间也成为影响金阳新区农民工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一个重要层面。
(2)工资较低且常被拖欠。
农民工虽然干的是最脏、最累、最险的活,但工资待遇与
他们的劳动付出不成正比。农民工的工作条件一般说来是比较差的,但工资水平却一直以来都较低,多年来工资基本保持在一千元左右的水平上。随着物价的上涨,农民工的工资却增长缓慢,“有调查显示,年初,在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农民工月工资在1100元左右,几年来只提高了68元。如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农民工实际工资是下降的。而在金阳新区,农民工的工资甚至低至500-600元。然而,即使这点微薄的工资公民工却常常那不到手。
(3)由于农民工的本身文化素质不高等原因,其法律意识并不强。大部分农民工并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他们只能通过上访、静坐等手段。故此,使得一些政府部门觉得农民工问题是块烫手的山芋都避而远之。这从某中程度上更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与政府部门的紧张关系。尽管我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农民工维权援助上,但只是杯水车薪。
三、农民问题的原因分析
3.1政府对农民工漠视
(1)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在身份上受到歧视。因为农民工的失业是不统计在国家失业率中的,所以有些地方政府竟然无理由的辞退一些农民工,以给城镇中的人就业机会。很多政府官员将本地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多位对外招商引资的优势,担心政府治理企业欠薪会影响投资环境,所以对拖欠工资的行为漠然视之。
(2)一些政府部门认为农民工维权会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地方政府出于秩序管理的需要,对农民工的权利侵害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以“准司法”的态度对待农民工的保护问题,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2我国对欠薪行为没有形成一套强有力的制裁措施和制度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么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就会沦为一纸空文。农民工权利屡遭侵害,说明政府在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存有不当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农民工权利保护的长效机制。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应该是一贯的,不应该是今天通过领导出面解决某个问题,明天又通过突击检查来解决另一个问题。否则会使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处于不稳定状态,今天权利得到了保护,明天又被侵害了。
(2)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政府对侵权行为的处罚提供了一个弹性的空间。根据公共选择的理论,政府同样也是经济人,具有自利性,政府所作的行为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些侵犯农民工权利的用人单位可能就是政府的税收来源大户,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只对侵权单位给予警告或处以比较少的罚款,很少吊销或扣押其营业执照。这样,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的“成本”很低,从而使欠薪行为不仅有“理”而且有“利”,并呈蔓延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