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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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
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津公共[2005]2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5.01.31
【实施日期】2005.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
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共[2005]27号)
《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修正)已经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现就贯彻实施《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1)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有关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公共汽车、客
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和相应的车站。


公共汽车是指按照固定的运营线路、时间,并设有始发站、终点站、中途停靠站及相应站牌、线路标牌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的意愿,以里程和时间计费,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客运长途汽车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本市区域(市内六区除外)的定站、定线路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

主要包括: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以及外埠途径本市行政区域设有停靠车站的长途客运车辆。

城市轨道客运列车是指在行政区域内利用轨道作为车辆导向,并以载客运营为交通方式的车辆。

车站是指从事专营或兼营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列车用于上、下乘客的场所。

包括站区、候车厅(室)、售票处、行李房、小件物品寄存处及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所涉及的经营性场所。

(二)《条例》第四条中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公交分局参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另行制定,报市局批准后执行。

(三)《条例》第六条中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是指符合市政府颁布的《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

《条例》第六条中的“……涉及行车和乘客安全、防火、人员疏散、事故救援等治安防范措施”由公交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条例》第六条的“……相应设备”和“……相应设施”
1.相应设备
(1)公共交通车辆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的消防器材;
(2)客运出租汽车安装的《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技术安全防范装置;
(3)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列车安装的监控系统和具有治安安全防范警示内容的音像装置;
(4)公共交通车辆安装的其他治安安全防范设备。

2.相应设施
(1)公共交通车站按照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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