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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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 与作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 工具、人员等进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 管理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 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 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 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 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 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 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 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随着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机构和队伍也在迅速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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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3.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
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检 验检疫局或其地方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 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 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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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 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 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新疆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新疆 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他商检局都实行按 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1951年,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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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2.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是指凭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国内外有关单位或外国检
验机构的委托,以第三人的地位,公正科学的态度,应用各种技 术手段和经验,对检验检疫物做出检验、鉴定并签发检验、鉴定 证书的工作
公证鉴定是非强制性行为。其业务范围很广,技术性很强, 可以根据对外贸易当事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仲裁、 司法机关的指定,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并签发各种鉴定证 书。此类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报 关、纳税和处理争议索赔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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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三)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对商品检验检疫
的主要任务有3项,即法定检验、公证鉴定和监督管理。 1.法定检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 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 细则、《国家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 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以及国家指 定由检疫机构依法对其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的,称为法定检验 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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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的需要,适应日益扩大 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以及适应加入WTO及消除国 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199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 一次会议,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 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 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2001年4月10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成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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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二、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通常都设有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这 些机构从组织的性质上来分,有官方的,有同业工会、协会或民 间私人经营的,也有半官方的;从经营的业务范围来分,有综合性 的、专业性的。检验检疫机构的名称也多种多样,如检验检疫机 构、公证行等。其中有些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由于其检验比较公 正、合理、科学,已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其鉴定结果亦成为商品 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例如,瑞士通用公证行、美国食品和药 物管理局、美国保险人实验室、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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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二)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
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 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目前,在 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机构主要有: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 司及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我国设立的专 门从事动植物、药品、食品卫生、衡量器具、交通运输工具等检 验或检疫机构。此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我国商检机构还设立 了独资或合资的检验机构,另外,我国也与不少的国家或地区建 立了委托代理业务关系或达成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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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一、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发展历程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
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 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 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 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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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 与作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
(1)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2)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3)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4)办理索赔的依据 (5)计算关税的依据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7)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
第1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 与作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 工具、人员等进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 管理工作。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 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 安全、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动物、植物的 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 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 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 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 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随着进出 境动植物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机构和队伍也在迅速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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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管理 商检机构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进
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及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国家检 验检疫局或其地方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和认可的检验人 员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以推动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出口商 品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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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 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 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新疆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新疆 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他商检局都实行按 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1951年,中 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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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2.公证鉴定 公证鉴定是指凭对外贸易关系人或国内外有关单位或外国检
验机构的委托,以第三人的地位,公正科学的态度,应用各种技 术手段和经验,对检验检疫物做出检验、鉴定并签发检验、鉴定 证书的工作
公证鉴定是非强制性行为。其业务范围很广,技术性很强, 可以根据对外贸易当事人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仲裁、 司法机关的指定,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并签发各种鉴定证 书。此类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报 关、纳税和处理争议索赔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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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责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对商品检验检疫
的主要任务有3项,即法定检验、公证鉴定和监督管理。 1.法定检验
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 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 细则、《国家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 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以及国家指 定由检疫机构依法对其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的,称为法定检验 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资料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的需要,适应日益扩大 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的需要,以及适应加入WTO及消除国 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需要,199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 一次会议,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 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于1998年4月成立。 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2001年4月10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成为国务院正部级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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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世界上大多数主权国家通常都设有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这 些机构从组织的性质上来分,有官方的,有同业工会、协会或民 间私人经营的,也有半官方的;从经营的业务范围来分,有综合性 的、专业性的。检验检疫机构的名称也多种多样,如检验检疫机 构、公证行等。其中有些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由于其检验比较公 正、合理、科学,已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其鉴定结果亦成为商品 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例如,瑞士通用公证行、美国食品和药 物管理局、美国保险人实验室、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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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
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 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目前,在 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机构主要有: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 司及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我国设立的专 门从事动植物、药品、食品卫生、衡量器具、交通运输工具等检 验或检疫机构。此外,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我国商检机构还设立 了独资或合资的检验机构,另外,我国也与不少的国家或地区建 立了委托代理业务关系或达成了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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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一、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及其职责
(一)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发展历程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
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 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 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 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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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含义 与作用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作用
(1)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2)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3)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4)办理索赔的依据 (5)计算关税的依据 (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 (7)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