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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公通字[2013]6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交通协

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公通字〔2013〕62号)

各市、县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6日

山西省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交通协管员管理,保障交通协管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作用,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协管员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主管,政府财政保障经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协助交通警察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实行定额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居民人口、经济发展、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驾驶人数量、机动车流量和承担的管理任务,核定交通协管员配备数量,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严禁单独从事执法活动以及涉密工作。

交通协管员着装应与人民警察的服装有明显区别,式样由省级主管机关统一规定。

第五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交通协管员的经费支出与交通违法罚款挂钩。

第二章招用培训考核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招用工作方案须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参照人民警察录用程序和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合开展工作。

招用工作结束后,须将招用人员情况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交通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和现实表现;

二、热爱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知识;

三、年满18周岁,具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新招用的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岁以下);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会讲普通话;

六、无违法犯罪经历。

第八条招用交通协管员应组织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以及政治审查,择优招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交通协管员工作职责和性质,制定工作制度,并依据工作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对交通协管员进行管理。

新招用的交通协管员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至6个月,试用期内考核不合

格的不得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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