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大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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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属机构:
兰溪市市场监管稽查大队:成立兰溪市市场监管稽查大队作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执法队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市市场监管稽查大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30名(含派驻基层的执法队员),其中:大队领导职数4名。

下设16个市场监管稽查中队,与所在镇乡(街道)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合署办公,各稽查中队的中队长由所在镇乡(街道)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或副所长兼任。

主要职责: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组织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各项专项行动;指导、协调全局对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做好办案经费和罚没物资管理及办案装备工作。

负责全市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察稽查工作;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发布食品安全质量信息;承担案件移送工作,组织协调与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餐饮服务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二)直属机构
整合县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科,组建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加挂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牌子,副科级建制。

县质量技术稽查大队与县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整合组建市场监察队,为综合执法局管理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1、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受理对产商品质量、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投诉。

2、承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中的垄断、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

3、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协助参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

4、依法对食品、酒类流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进行整治,依法查处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酒类流通、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违规案件。

5、负责信息的受理、处理、发布。

四、派出机构
设置新淮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湖市场监督管理所、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淮舜市场监督管理所、曹庵市场监督管理所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副科级建制,其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辖区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承担辖区商品市场(含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品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监督管理辖区展销会。

(四)承担辖区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五)承担辖区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商标违法行为。

(六)承担辖区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七)查处辖区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承担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受理、核准、发放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配合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承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承担辖区单体零售药店及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案件。

(九)承担辖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质量振兴纲要;承担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

(十)承担辖区管理体系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十一)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二)承担辖区拍卖、经纪活动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拍卖、合同违法行为。

(十三)承担辖区计量管理工作。

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监管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十四)承担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

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辖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监管区域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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