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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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简介
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简介
该团体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
该团体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简介
该团体的总部设在北京市。
中国跆拳道协会宗旨
中国跆拳道协会业务范围
该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
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中国跆拳道协会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该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该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该团体领导人;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该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该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该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该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在该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
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后,方可任职。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该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
誉顾问职务。
该团体主席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
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该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该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该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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