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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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09.23
【实施日期】2013.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尽快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部制定了《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试点省份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本省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非试点省份也要及时组织建立本省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农业部
2013年9月23日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
为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选择在部分省份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奖补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部分大中城市、养殖密集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重点水域周边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广,尽快在全国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一)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型城市的全部区域;
(二)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省的部分地级市、部分生猪调出大县;
(三)辽宁、吉林永吉、海南等经农业部评估认可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时间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
五、试点内容
(一)探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有效运行机制。探索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基础、养殖量及养殖密度、方式等因素,采取不同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一是要求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必须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猪做无害化处理。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猪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建设无害化处理厂,实施政府直接负责运转或调动社会力量实行企业化运作等多种模式,集中处理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的病死猪。
(二)探索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收集体系。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厂的辐射范围,并综合考虑其处理能力等因素,配备必要的专用运输车、运输袋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