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XXXXXXXXXXXXXXXXXX二组村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2345。
答辩人作为第三人,就原告XXX等人提起的XXX死亡赔偿民事诉讼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第一、被告XXX及XXXXXXXX局集团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辩人和本案死者XXX属于共同为被告XXX修建房屋的工友,不存在任何雇佣、劳务等其他任何关系,并且事故发生期间,答辩人并不在场,答辩人对事故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0XX年3月,答辩人和死者XXX等人讨论被告XXX建房事宜,起诉状中原告说答辩人邀约死者XXX来做工,其实并不是,而是死者XXX听答辩人说被告XXX有房子需要修建,施工价格为200元/平方之后,便主动要求与答辩人一起做这个项目,后答辩人、死者XXX及吴明方三人与被告XXX达成共识,一起为被告XXX做工,三人按照之前与被告XXX 达成的口头协议200元/平方工价计费并汲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包含材料费),施工期间一切与房屋建设所需的相关材料及一切安全设备、设施、防护均由被告XXX提供,答辩人、死者XXX及吴明方只负责施工,虽然工价是答辩人和被告XXX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但答辩人和死者XXX及吴明方工价一样,从未在中间获得任何其他报酬,答辩人和本案死者XXX属于共同为被告XXX修建房屋的工友,不存在任何雇佣、劳务等其他任何关系。
涉案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到二楼的楼道时,答辩人曾提醒过被告XXX,现在房子越来越高了,离高压电线比较近了,需要被告XXX想办法处理一下,被告XXX当时允诺,会想办法处理,20XX年6月14日上午答辩人、死者XXX及吴明方三人一起放钢筋,当时三人互相提醒过,说工程理电线较近了,大家在拖拉钢筋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下午答辩人向被告XXX 请假去县城办事,后在外接到事故发生电话后匆忙赶回。期间事故发生情况答辩人均不知情,也未参与,答辩人很同情死者XXX的遭遇,死者XXX的家属也应该享有相关合法的赔偿,但本案和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只是作为本案的死者XXX的工友,答辩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或连带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判令由被告XXX及XXXXXXXX局集团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在法律上,原告向法院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也没有法律依据。
上述所有事实充分表明本案和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事故中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过错,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工友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驳回法律依据的请求,判令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不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请求都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以上答辩意见敬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