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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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肖太福
当今世界各国大部分都已经步入了民主法治文明国家的行列,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还处于专制或战乱状态。哪怕是专制国家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统治,比如萨达姆统治下的伊拉克,法律和命令到处都是。那么,到底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怎么产生的呢?
作为成年人都能够想到许许多多与我们生活和工作有关的事情,这种想到的过程就是发挥人的理性作用的过程。
人一出生下来就哭过不停,来到这个世界挺没有意思,又冷又饿,于是父母得给他穿衣服喂奶喂饭。小孩稍微长大了,就会伸手要东西,要饭吃,要玩具,会与别的小朋友发生争抢。再长大了要去上学、去旅游,看到异性朋友后会产生愉快感、亲近感,再大了要结婚,不结婚也想办法同居,有了一个还要两个,甚至更多,越多越好。人生病了,要吃药打针,要看看一生,要让亲人朋友看看,否则就恐惧孤独。人参加工作,换了一个又一个,工作要越来越轻松,工资要越来越高,条件要越来越好。挣了钞票,赶紧买车子、买房子,车子要越来越高档,房子要越来越宽大,老婆和情人要越来越小,不能什么都要大的。为什么呢?人有欲望,有利益,会思考问题,会采取行动去实现自己的欲望。
人的本能和本性决定了,人人都有生存、健康、同居、接受教育、参加工作、获得财产、实现自我意志、过幸福生活的欲望和要求。
每个人总想不断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欲望和要求,说自己想说的话,做自己想做的事,不愿被强迫说自己不愿说的话,不愿被强迫做自己不想做的事。在这一点上,人是与生俱来平等而自由的。然而,人类生活尽管美好,但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每个人都想娶许多个老婆,每个人都像占有大量的山林良田和高楼大厦,每个人都想让别人听自己的指挥为自己做事。人的欲望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对立。这种冲突和对立导致的混乱秩序和相互损伤,为人的理性所否定。人的理性决定了人都愿意接受一种共同的规则来平衡、调整各自的欲望和要求,实现一种和平的共赢,你那你的,我那我的,各得其所,你干你的,我干我的,互不干扰。这种人们普遍接受、用来调整各自欲望、要求和行为的规则就是法律。法律自从国家诞生就出现了,法律的起源是法学家面临的共同课题。
早在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思想家格老修斯首创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自然法学说,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成立国家,社会契约以自然法为基础,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人性是自然法之母。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国内法和国际法由自然法产生,体现了人的意志。自然法的两条根本原则:各有其所有,各偿其所负。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提出:“他人之物,不得妄取;误取他人之物者,应该议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原主,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他用不可说明的理性观念代替中世纪时期不能说明的神的意志观念,反映了资产阶级保护私有财产权和走向法治的要求。
自由主义奠基人、著名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提出,法律产生之前,人们处于这样一种自然状态: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状态。这种状态依靠体现理性的自然发来保障,人们都有把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人权。如果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抱负、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由于个别人的不自觉遵循理性的自然法,侵犯他人的利益和权利,导致一种不正常的敌对的毁灭的战争状态,随时有演变为人人自危的危险状态。为了摆脱这一困境,人们达成相互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将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事。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自由、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进入了理性、文明的政治社会,成立了国家,设立了政府,产生了公共权力和法律。洛克认为,统治者应该已正式公布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来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从自然状态的自然自由进入到了整治社会的社会自由,人的社会自由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无端的意志支配的自由,他不受绝对的任意权利的约束。自由的本意就是自立和自主,只有成年成熟以后即有了理性以后才能有效行使。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那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法国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自然法学派杰出代表孟德斯鸠同样承认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但他认为战争状态是人类摆脱自让状态
进入社会以后才出现的,自然状态下人们软弱、怯懦、自卑、亲近、爱慕,自然法源于人的生命之本质,是人类理性的表现。为了消灭战争状态,人类社会以自然法为基础,根据自身的理性制定了人法,包括民法、政治法和国际法(万民法)。孟德斯鸠探寻法的精神时将自由与法律统一起来。他说,自由有两种,一为哲学上的自由,即意志自由;二位政治自由,即一定社会制度、政治制度下的自由。政治自由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具备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财产自由以及信仰自由、思想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者人们认为自己有安全。在一个由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它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平民出身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写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行为由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为基础,赋予人类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获得财产和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他揭露了不平等的三个不同阶段:人类离开了怜悯、自爱、自由、平等、和平的自然状态,先后出现了富人对穷人、强者对弱者、以专制暴君为代表的主人和奴隶的不平等。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离开了自然状态,仅由自然法远远不够,人们组成国家或政治共同体,制定以制裁力量为后盾的实在法。实在法是起源于契约,由国家或共同体制定的。平等是自由的前提。要节制财富与权势、贪得与婪求,就要借助法律,尽可能缩小差别,实现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律是民主共和国人
民公意的反应和体现。法律作为全体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是实现人民的自由和平的保证,对人民一视同仁,平等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自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法律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律是阶级社会里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奴隶主阶级同志奴隶阶级、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农民阶级、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无产阶级统治资产阶级的工具。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法律被称之为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表现。进入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法律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阶级斗争的理论建立在人类社会日益分化为两大对立阶级的假设之中。实际上,这种认识是有待商榷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是单一的一极或两极社会,都应当是一个多元的社会,有乞丐、无业游民、农民、产业工人、学徒、店员、手工业者、小商人、营销人员、白领阶层、企业主、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公务员、贵族、官僚等组成的社会群体、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各社会成员、社会群体、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的意志、利益和地位都不一样,必然经常处于矛盾、冲突和对立状态,维持相互之间和平相处的利益平衡,需要依靠规则治理。这种规则除了依靠长期形成的习惯、宗教、文化支持外,现代社会主要依靠法律来确定,尤其是在一个没有主流宗教的社会,法律规则必然占主导地位。
法律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阶段以后出现的一种行为规范,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