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规章制度:________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9 页
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的四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黑农职院各单位,在院的师生员工及各单位的出租房屋。
第三条本细则由保卫处监督实施,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四条违反消防法规情节较轻的,依本细则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章消防职责及措施
第五条学院设安全防火委员会。安全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分管党政领导对所属系统防火安全负责。各单位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工作。
第七条学院年初制订财务预算列支防火专项经费,用于购买消防设备和隐患整改。
第八条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同时实行消防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疏漏及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在消防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第 2 页共 9 页
(1)建立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制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2)定期进行四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3)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
(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并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条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设灭火、通讯、抢救组等。担任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物资等任务。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记明检查时间、部位、检查人员,检查出的各类隐患等。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火源、电源、易燃易爆和剧毒品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普及等情况。
第十三条更夫、值班人员接班后应对责任区进行检查。各单位应在火灾易发季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保卫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消防安全检查整改意见书,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此通知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在火灾隐患整改中,资金确实有困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报告,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确保不发生问题。
第十五条各单位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私接乱拉电源线和加大用电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
第十六条临时用火、用电必须经保卫处批准和各单位及个人严禁
第 3 页共 9 页
擅自使用各种炉具、电器设备。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七条在汽车库、物资仓库、印刷室、木工房、危险品仓库、油库等有一定火险的地方进行焊接及烘烤作业时,必须经保卫处审批,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杜绝事后发生。
从事电、气焊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作业后要对作业的场地进行清理,防止余火复燃发生问题。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改变建筑设计用途,重新进行建筑装修工作,应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审核,竣工前应请公安消防机关进行工程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各类仓库,必须执行仓库防火规定,严禁超储和堵塞防火通道。化学性质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同库存放。
第二十条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会议室、食堂、大教室等人员集中的场所,要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在大型集会前,保卫处应对集会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所有疏散大门不得上锁,在集会中服务人员严禁脱岗。
第二十二条凡五级大风,禁止生活用火,禁止室外吸烟和明火作业。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生活和生产用火(视情况对三类输配电线路停止供电)。保卫处及各单位主管防火人员要对本单位进行巡查。各单位电气工作人员要对架空线路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1)在棚厦、楼道内用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棚厦内存放和维修机动车辆。
(2)随意倾倒液化气残液和带火的炉灰。(3)在各类仓库、物资
第 4 页共 9 页
堆垛、易燃建筑物及一切明令禁火地点吸烟,弄火。
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要害部位严禁身带火种和香烟入内,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应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保卫处及各单位防火员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暖、电气、锅炉等)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第四章火灾调查
第二十七条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组织调查、鉴定、认定和处理,保卫处配合。
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保卫处会同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或变动火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不得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在调查、鉴定火灾遇到疑难问题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所需经费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消防监督
第三十条保卫处依法行使消防监督职责,保证消防法律、法规、法令的实施。对院内发生火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第三十一条消防监督的职责:
(1)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消防
第 5 页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