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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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问题,但却不是一个尘封于法哲学历史中的过时了的问题。哈特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坚持实证主义的基本立场。他认为,任何法律都会受到一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远影响,也会受到个人的超过流行道德水平、更开明的道德观点的影响,法律可以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内容上也存在与道德的重合。法律和道德是有联系的,但并无“必然的联系”。从法律跪着理论出发,哈特捍卫法律体系的独立与自治,坚持划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坚持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反对将法律与道德之间所谓的“必然”联系作为法律中心。哈特指出,任何规则都旨在设定行为的标准或者模式,这些标准具有对行为的批判性反思态度即借助于与设想的理想模式的比较来判断实际行为。
而在哈特与德沃金的论战中,德沃金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是以哈特为靶子的。他毫不忌讳的直言:“现在我要对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总攻击,而且,而当需要有一个具体的靶子的时候,我将把哈特的观点作为一个靶子。”【5】按照德沃金的概括,可以将哈特的论证方式概括为“社会规则是自由行为构成的”。显然,传统的实然和应然之间的紧张,哈特以一种很狡猾和机敏的方式给悄悄地回避掉了。德沃金因此质疑承认规则的概念,强调“规范性规则”和“社会规则”之间的区别。德沃金提出信念的共识和习惯的共识这两个概念,指出了哈特的实证分析法学所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那就是当他反对将规范化约为一个纯粹事实,而提倡规则的规范属性时候,其实他为规范辩论的那些论证,同样可以适用于道德论证。由此,这些论证不但无法支持他的法律和道德的分离的命题,甚至还会化解这些命题。而如果更深入地考察哈特的理论,我们发现哈特强调法律和道德分离的命题,其论证所依赖的资源和路径和他挽救法律规则的规范性内涵的论证其实也可以是相互独立的。
另外,哈特认为持自然法理论的人可能会认为它根本不是法律,但法律实证主义却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如:“这是法律,但它是很不公正的法律,以致不能加以适用和服从”。哈特认为这两种对立实际上是两种法律观:前者采用的是狭义的法律概念,把法律效力与道德上的善恶联系内在的联系起来,恶法非法;后者采用的是广义的法律概念,把法律视为规则体系,良法恶法都包括在内。持狭义法律概念的人将法律的人将法律的效力和道德性混为一谈,持广义法律概念的人则将法律的效力性和道德性区别开来,进而将法律的效力和对法律的评价与抵抗相分离。广义的法律概念优越于狭义的法律概念,因为广义的概念能帮助我们看到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狭义的法律概念却使我们对许多复杂的法律现象视而不见。
郝伯特·莱昂内尔·哈特,英国法理学家,是当代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更是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其著述颇丰,主要有《法哲学的定义和思想》、《法、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法律的因果联系》。代表作:《法律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要理解哈特的思想,不可忽略的问题是上世纪50—60年代与哈特有关的两次理论论战。第一次是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这次是西方法理学传统中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两大派之争,论战的核心内容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二次是在哈特教授与德夫林法官之间展开的,该论战尽管不是两大派之争,但是争论的焦点依然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同这两次论战是分不开的,在这个过程中,哈特逐渐发展了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想体系
哈特认为人们在一起生活的目的是生存和继续生存,而不是安排自杀,这是人类社会的目的【3】。即任何社会组织都必须有某些行为准则,他们是构成一切社会的法律和道德的共同因素。由此,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理论,这个自然法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的,之所以存在这种自然法,是因为①人具有软弱性,要求克制、保护自己的生命,以免除暴力的使用。②人是平等的,一个人不能长期的脱离他人,因此人与人之间需要相互妥协、克制,这说明法律和道德两种义务的基础是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的制度。因此,对社会的控制需要同时具有道德与法律两种形式。③人具有有限的利他主义。④人类社会的资源是有限的。⑤人的理解力额意志力是有限的。
简述哈特的法律思想
摘 要:《法律的概念》一书,全面的反映了哈特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二次大战后西方法律哲学发展的一些新动向,奠定了新分析法学派的基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法哲学问题,但却不是一个尘封于法哲学历史中的过时了的问题.
关键词:哈特《法律的概念》奥斯丁 法律与道德 恶法亦法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福勒德沃金 规则抑或原则
总而言之,哈特梳理和加强了法律哲学与道德以及政治哲学之间的联系、法哲学与精神哲学和逻辑哲学之间的联系,他在每一个领域里,都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参见哈特:《约翰·奥斯丁》,载《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1963年版,第一卷,第471—472页;《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载《哈wenku.baidu.com法学评论》,1958年第71卷,第601页。
哈特的学说是在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基础上形成的,奥斯丁认为,法是以命令为核心的,而哈特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1】。哈特对奥斯丁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四点:①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②授权性规则很难用命令去概括;③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不适用于命令每个人;④法的命令模式中的主权者概念是不适当的。他在《法律的概念》中提炼出三个相互关联的“复现的问题”,用来驾驭既有的法律理论重大争议的现实主义所犯的错误就在他们把于奥斯丁的法律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等同。从而大行其道!。在哈特看来,法律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次要规则授予权力,它规定人们可以通过做某种事情或表达某种意思,引入新的主要规则,废除或修改旧规则,或者以各种方式决定它们的作用范围或控制它们的运作。至此,哈特给出了完全不同于奥斯丁的法的定义: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是法律制度的中心【2】
【2】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第82页、第83页、第197页
【3】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第188页。
【4】参见富勒:《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载《哈佛法学评论》1958年第71卷,第637页。
【5】【美】罗纳德·德沃金著,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版,P40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在表面上仿佛是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一场殊死搏斗。福勒主张法律总是有可称之为道德的东西【4】。但是,这种搏斗中表演的喜剧效果远远超过了实际上的对抗,这种争论不过是现代性法律的以反讽的方式展开的一次自我表演而已。在这场的搏斗中,尽管在表面上看来,富勒的自然法观点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关注,激起人们更大的热情,法律实证主义在富勒法律目的论的批驳中破绽百出。但是,这不过是再一次以喜剧包袱的效果使得法律实证主义这种解决法律与道德的现代方案获得看不见的胜利,一次表面上的失败导致的···更大的胜利: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解决可以放心地建立在技术、事实、程序等等这样的立场上,建立在法治的立场上,这难道不正是现代的法律技术的解决方案所梦寐以求的吗?当德沃金将法律与道德之争转化为法律内部的原则与规则之争,一个庞大的法律帝国不就建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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