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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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发行由单一设立的行政机构(如新加坡通货委员会)或由 政府指定某几家商业银行(香港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Standard Chartered Bank、中国银行)为货币发行银行。
金融监管则由政府单一设立机构实施,如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和 香港金融管理局
3、功能:价值标准、流通手段、支付工具、 储藏手段、世界货币
4、货币与资金流通环节:生产、消费、分 配
5、法学视角的货币: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力
(利)关系
宏观调控权、物权
2021/2/22
6
三、信用与金融
1、概念: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 为,从本质上反映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形 成财物或货币转让的经济利益关系。
(1)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 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与农村信用 社);
(2)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 估公司)
持有者视角:金融工具是金融资产;
市场交易视角:金融工具是对象、手段;
范围: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存款、贷 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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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期限性:偿还期限,债务人归还本金 之间所经历的时间;
(2)流动性:变现性,指金融工具迅速变 为货币而不受或少受损失的能力;
(4)以与实际信用活动的关系和创新程度 为标准:
原生工具(underlying products) 衍生工具(derivative instruments)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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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机构
1、概念:又称信用机构,指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 金钱中介服务机构。
2、类型:(依创造货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为 标准)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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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制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一)含义: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或认可的 金融组织体系及组成此一体系中各构成要素 间,于地位、功能划分及其运行上所建构的 制度,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调控、 金融监管和金融环境彼此之关系及其运作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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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投资者利益
3、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
4、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
分业经营: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各行业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在此制度 下,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与保险业务等相分离,彼 此之间业务不能交叉,管理不能混淆。
混业经营:指同一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不同性质的业 务,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经营 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传统业务,而且可以相互交叉、 渗透进行多元化的经营和发展。
1、组成: 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1694年成立,1844年成
为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零售性银行、贴现银行、海外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房屋互助协会、国家储蓄银行、单
位信托公司、金融行、养老基金机构、保险公司、 商人银行(证券公司) 整个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伦敦证券交 易所、伦敦外汇市场与伦敦黄金市场)组成。
26
(二)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
1、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 美、英、法、德、日为代表
2、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 计划经济国家:全国仅一家国家银行,既是中央银行,负责宏
观调控,又是商业银行,具体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3、不设中央银行的金融体制 金融形态由众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组成,不设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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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法的内容
(一)金融主体法
指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的性质、地位、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设立、变更与终止等 相关规则。
(二)金融行为法
金融业务法、金融活动法,指关于各类金融 关系的参加者开展金融业务、进行资金融通 活动的基本规则。(存款规则、贷款规则、 结算规则、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则等)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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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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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市场
一、金融的基本概念
1、通义:依广义解释,即资金的融通。 2、广义: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将全社
会的货币资金用于筹集、分配、借贷、使用 和管理活动的总和。包括财政融通与信用融 通。
前者具有无偿性、强制性与固定性的特点;
4、金融形态
(1)有无资金融通中介为标准,分直接金 融与间接金融
(2)以金融资产交易方式为标准,分信贷 融通与证券融通(债权与股权)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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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与金融
1、概念:是从商品交换发展中分离出来的, 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是具有普遍接受性的支付工具。
2、地位:金融活动的基本媒介与基本要素
20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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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元监管制。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由众 多机构共同负责。包括联储委员会、货币监 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住房放款委 员会、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 员会、国民信用社管理局及各州金融管理机 构。
(4)证券直接融资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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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国金融体制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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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市场基本要素
1、市场主体 交易主体、中介主体、监管主体 2、交易对象 货币资金 3、交易工具 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具体媒介,信用工具(股票、
债券、票据等) 4、交易价格 利率(存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贴现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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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工具
1、概念:又称信用工具,指在金融市场中 可交易的金融资产,一般表现于信用活动中, 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并记载金融交易的 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作为证明信用关 系的法律凭证。
清算、咨询代理、信托委托、融资租赁、担 保、见证等;
(2)资本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证券发行、 交易、产权交易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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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调控关系
是金融的基本职能之一,指国家及其授权的 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 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 产生的关系。
5、金融监管关系 (1)对金融主体资格的监管关系; (2)对金融主体行为的监管关系; (3)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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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法的体系
(一)银行法 1、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
构法等; 2、银行主体法与银行行为法。 (二)货币法 1、静态视角 (1)通货法:通货名称、单位、法律地位、发行权、发行机
关、发行程序、货币流通管理等; (2)外汇法:外汇收支、存兑管理方面的规定; (3)金银法:金银加工、铸造、流通等方面的规定; 2、动态视角 (1)货币发行法 (2)货币流通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 车金融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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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baidu.com
(五)金融市场的类型
1、按交易对象划分: 货币市场:指交易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
市场,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 资本市场:指交易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
市场,主要满足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 财政赤字的需要; 外汇市场:指从事外汇买卖的交易市场,或指各种 不同货币彼此进行交换的场所(包括银行与顾客之 间的交易,银行同业间的外汇交易,银行与中央银 行间的外汇交易); 黄金市场:黄金买卖交易和金币兑换市场; 保险市场:投保人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业务交易的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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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金融体制及特征
1、组成: 联邦储备体系:联储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联邦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国民银行、州银行、外国银行; 政府金融机构:住宅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机构、进
出口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社、互助储蓄银行、信
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机构、信托公司、 投资公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等。
(3)风险性:指购买金融工具的本金是否 遭受损失的风险;
(4)收益性:指金融工具为其所有者带来 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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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工具的种类
(1)以融资期限长短为标准,可分为:
短期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金融工具, 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存单、国库券、 短期公司债券等;
长期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公债、公司债券、银行中长期贷 款等;
一、金融法的概念 指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 (一)类型 以金融关系发生的领域不同,分为金融市场交易关
系与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前者指在金融市场上各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
直接金融关系和中介服务关系; 后者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自然人
之间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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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金融关系
1、间接金融关系 (1)存款关系与储蓄关系; (2)信用贷款、贷款与贴现贷款所产生的
资金借贷关系; (3)金融机构间因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
汇总结算、证券买卖、外汇买卖等产生的同 业往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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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金融关系 (1)证券发行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 (3)财产权交易关系。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1)货币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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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划分:
现货市场:指金融交易成交后的1-3日内立 即付款交割的市场;
期货市场:指在金融交易成交日之后合约所 规定的较长日期内进行交割的市场。
3、按范围划分: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 市场、区域性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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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法基本原理
2、分类:公共信用与私人信用;对物信用 与对人信用;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长期信 用、中期信用与短期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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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 广义:资金融通的场所,由金融资产交易而
形成的资金供求关系。(有形金融市场与无 形金融市场) 狭义:特指货币、证券、外汇和黄金买卖的 场所。
后者具有有偿性、自愿性与议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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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狭义:指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主体:企业、银行、个人与国家;
行为:货币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
吸收与支付,贷款发放与收回,票据承兑与
贴现,银行同业往来,金银与外汇买卖,支
付与结算,证券发行与交易,财产信托,融
资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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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工具:指银行券和纸币。前者为银行 发行的信用流通工具,持券人可随时兑现; 后者流通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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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发行者的身份和融资形式为标准:
直接信用工具:筹资凭证,包括股票、公司 债券、商业票据、国家债券等;
间接信用工具:银行券、存单、人寿保险单、 银行票据等。
(3)以持有人权利性质为标准: 债权凭证与所有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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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双轨注册制:金融机构既可在联邦金融管理 机构注册登记,也可在州级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2)单一银行制(历史性特征):国民银行不得 跨州开设分支机构,各州银行监管部门也禁止或限 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的在于鼓励竞争,防止金 融垄断。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后,1994年国会出台 《里格-尼尔州际银行与分支机构效率法》,允许 商业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宣告单一银行制的突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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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 1、汇票、本票法; 2、支票法。 (四)证券法 1、静态视角:债券法、股票法 2、动态视角:证券发行法、证券交易法 (五)信托法 (六)投资基金法
产业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基金 法
(七)期货交易法 (八)保险法
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特别保险法、保险企业投 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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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 整个金融法体系并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 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是金融立法、执法和 司法应遵守的基本方针。
(二)基本原则
1、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调节作用:总量控制与结构合理优化
币值稳定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则由政府单一设立机构实施,如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和 香港金融管理局
3、功能:价值标准、流通手段、支付工具、 储藏手段、世界货币
4、货币与资金流通环节:生产、消费、分 配
5、法学视角的货币:一种特殊的法律权力
(利)关系
宏观调控权、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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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与金融
1、概念:指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的借贷行 为,从本质上反映着以还本付息为条件而形 成财物或货币转让的经济利益关系。
(1)银行: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 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 蓄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与农村信用 社);
(2)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评 估公司)
持有者视角:金融工具是金融资产;
市场交易视角:金融工具是对象、手段;
范围: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存款、贷 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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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征
(1)期限性:偿还期限,债务人归还本金 之间所经历的时间;
(2)流动性:变现性,指金融工具迅速变 为货币而不受或少受损失的能力;
(4)以与实际信用活动的关系和创新程度 为标准:
原生工具(underlying products) 衍生工具(derivativ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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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机构
1、概念:又称信用机构,指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 金钱中介服务机构。
2、类型:(依创造货币、创造交换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能力为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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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制
一、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制
(一)含义: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或认可的 金融组织体系及组成此一体系中各构成要素 间,于地位、功能划分及其运行上所建构的 制度,包括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调控、 金融监管和金融环境彼此之关系及其运作机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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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投资者利益
3、规范金融行为,维护金融稳定
4、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
分业经营:指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分业经营、 分业管理,各行业间有严格的业务界限,在此制度 下,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与保险业务等相分离,彼 此之间业务不能交叉,管理不能混淆。
混业经营:指同一金融机构可以经营不同性质的业 务,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经营 不仅仅局限于自身的传统业务,而且可以相互交叉、 渗透进行多元化的经营和发展。
1、组成: 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1694年成立,1844年成
为中央银行); 商业银行:零售性银行、贴现银行、海外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房屋互助协会、国家储蓄银行、单
位信托公司、金融行、养老基金机构、保险公司、 商人银行(证券公司) 整个金融市场由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伦敦证券交 易所、伦敦外汇市场与伦敦黄金市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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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体制的主要类型
1、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金融体制 美、英、法、德、日为代表
2、高度单一、集中的金融体制 计划经济国家:全国仅一家国家银行,既是中央银行,负责宏
观调控,又是商业银行,具体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3、不设中央银行的金融体制 金融形态由众多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组成,不设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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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法的内容
(一)金融主体法
指关于各类金融关系的参加者的性质、地位、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设立、变更与终止等 相关规则。
(二)金融行为法
金融业务法、金融活动法,指关于各类金融 关系的参加者开展金融业务、进行资金融通 活动的基本规则。(存款规则、贷款规则、 结算规则、证券发行与交易规则等)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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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金融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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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与金融市场
一、金融的基本概念
1、通义:依广义解释,即资金的融通。 2、广义:指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将全社
会的货币资金用于筹集、分配、借贷、使用 和管理活动的总和。包括财政融通与信用融 通。
前者具有无偿性、强制性与固定性的特点;
4、金融形态
(1)有无资金融通中介为标准,分直接金 融与间接金融
(2)以金融资产交易方式为标准,分信贷 融通与证券融通(债权与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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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与金融
1、概念:是从商品交换发展中分离出来的, 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是具有普遍接受性的支付工具。
2、地位:金融活动的基本媒介与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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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元监管制。对金融体系的监管由众 多机构共同负责。包括联储委员会、货币监 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住房放款委 员会、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 员会、国民信用社管理局及各州金融管理机 构。
(4)证券直接融资比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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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国金融体制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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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市场基本要素
1、市场主体 交易主体、中介主体、监管主体 2、交易对象 货币资金 3、交易工具 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具体媒介,信用工具(股票、
债券、票据等) 4、交易价格 利率(存贷款利率、同业拆借利率、贴现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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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工具
1、概念:又称信用工具,指在金融市场中 可交易的金融资产,一般表现于信用活动中, 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并记载金融交易的 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作为证明信用关 系的法律凭证。
清算、咨询代理、信托委托、融资租赁、担 保、见证等;
(2)资本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证券发行、 交易、产权交易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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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调控关系
是金融的基本职能之一,指国家及其授权的 金融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 为目的,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 产生的关系。
5、金融监管关系 (1)对金融主体资格的监管关系; (2)对金融主体行为的监管关系; (3)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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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法的体系
(一)银行法 1、中央银行法、政策性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非银行金融机
构法等; 2、银行主体法与银行行为法。 (二)货币法 1、静态视角 (1)通货法:通货名称、单位、法律地位、发行权、发行机
关、发行程序、货币流通管理等; (2)外汇法:外汇收支、存兑管理方面的规定; (3)金银法:金银加工、铸造、流通等方面的规定; 2、动态视角 (1)货币发行法 (2)货币流通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汽 车金融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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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市场的类型
1、按交易对象划分: 货币市场:指交易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金融交易
市场,功能在于满足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性需求; 资本市场:指交易期限在1年以上的长期金融交易
市场,主要满足企业的中长期投资需求和政府弥补 财政赤字的需要; 外汇市场:指从事外汇买卖的交易市场,或指各种 不同货币彼此进行交换的场所(包括银行与顾客之 间的交易,银行同业间的外汇交易,银行与中央银 行间的外汇交易); 黄金市场:黄金买卖交易和金币兑换市场; 保险市场:投保人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业务交易的场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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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金融体制及特征
1、组成: 联邦储备体系:联储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联邦储蓄银行; 商业银行:国民银行、州银行、外国银行; 政府金融机构:住宅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机构、进
出口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储蓄贷款社、互助储蓄银行、信
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机构、信托公司、 投资公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等。
(3)风险性:指购买金融工具的本金是否 遭受损失的风险;
(4)收益性:指金融工具为其所有者带来 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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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工具的种类
(1)以融资期限长短为标准,可分为:
短期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金融工具, 包括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存单、国库券、 短期公司债券等;
长期工具: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公债、公司债券、银行中长期贷 款等;
一、金融法的概念 指调整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 (一)类型 以金融关系发生的领域不同,分为金融市场交易关
系与金融调控监管关系。 前者指在金融市场上各主体之间的间接金融关系、
直接金融关系和中介服务关系; 后者指国家金融主管机关与各类金融机构、自然人
之间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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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金融关系
1、间接金融关系 (1)存款关系与储蓄关系; (2)信用贷款、贷款与贴现贷款所产生的
资金借贷关系; (3)金融机构间因同业拆借、票据转贴现、
汇总结算、证券买卖、外汇买卖等产生的同 业往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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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金融关系 (1)证券发行关系; (2)证券交易关系; (3)财产权交易关系。 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 (1)货币市场的中介服务关系: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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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金融交易的交割期限划分:
现货市场:指金融交易成交后的1-3日内立 即付款交割的市场;
期货市场:指在金融交易成交日之后合约所 规定的较长日期内进行交割的市场。
3、按范围划分:国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 市场、区域性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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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法基本原理
2、分类:公共信用与私人信用;对物信用 与对人信用;生产信用与消费信用;长期信 用、中期信用与短期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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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的概念 广义:资金融通的场所,由金融资产交易而
形成的资金供求关系。(有形金融市场与无 形金融市场) 狭义:特指货币、证券、外汇和黄金买卖的 场所。
后者具有有偿性、自愿性与议定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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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狭义:指资金的信用融通活动。
主体:企业、银行、个人与国家;
行为:货币发行、流通与回笼,存款
吸收与支付,贷款发放与收回,票据承兑与
贴现,银行同业往来,金银与外汇买卖,支
付与结算,证券发行与交易,财产信托,融
资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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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工具:指银行券和纸币。前者为银行 发行的信用流通工具,持券人可随时兑现; 后者流通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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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发行者的身份和融资形式为标准:
直接信用工具:筹资凭证,包括股票、公司 债券、商业票据、国家债券等;
间接信用工具:银行券、存单、人寿保险单、 银行票据等。
(3)以持有人权利性质为标准: 债权凭证与所有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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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金融体制的特征
(1)双轨注册制:金融机构既可在联邦金融管理 机构注册登记,也可在州级金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2)单一银行制(历史性特征):国民银行不得 跨州开设分支机构,各州银行监管部门也禁止或限 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的在于鼓励竞争,防止金 融垄断。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后,1994年国会出台 《里格-尼尔州际银行与分支机构效率法》,允许 商业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宣告单一银行制的突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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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法 1、汇票、本票法; 2、支票法。 (四)证券法 1、静态视角:债券法、股票法 2、动态视角:证券发行法、证券交易法 (五)信托法 (六)投资基金法
产业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风险投资基金 法
(七)期货交易法 (八)保险法
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特别保险法、保险企业投 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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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念
指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 整个金融法体系并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时 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是金融立法、执法和 司法应遵守的基本方针。
(二)基本原则
1、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调节作用:总量控制与结构合理优化
币值稳定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