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信用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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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分类
国家信用: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借贷关系,即所谓的主权债务,如著
名的布雷迪债券、美国20世纪80年代对拉美国家的贷款、我国对亚洲 和非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低息贷款、日本的海外协力基金贷款、世界 银行贷款等;国家政府与本国的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政府发 行国债,由企业和居民购买,这实际是政府先向企业和居民借到一笔 钱,然后进行投资,并在到期时偿以本息。
士大夫笃信佛教,寺院 数目繁多,且富有。曾 尼免税,民众无法比。 上自帝王下至平民,军 队寺院施舍,寺院成为 大地主和大财主。
寺院的财产和债权稳定 可靠。
寺院创办典当业的雏形
南齐的招提寺
南梁的长沙寺
《南史》卷七〇《甄法崇传》:“尝以一束苧就 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苧还,于苧束中得五两金,以 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道人惊云,近有人以此金 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乃能见还,以金半仰 酬,往复十余,彬坚然不受。”
第四讲: 信用的产生与发展
信用的一般释义
以诚信使用人 : 《左转·宣公十二年》:“王曰:‘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
其民矣,庸可几乎?’”
信任和委用:唐 韩愈 《顺宗实录四》:“吾谏官也,不可令天子杀无罪之人,
而信用奸臣。”
相信和采用:司马彪 《续汉书》:“《石苞室谶》,妖邪之书,岂可信用?” 以能履行跟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从伦理道德层面:信 用主要是指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所建立起来的、 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从法律层面:《民法 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守信的原则”。从经济学层面: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或者其 他经济活动中授信人在充分信任受信人能够实现其承诺的基础 上,用契约关系向受信人放贷,并保障自己的本金能够回流和 增值的价值运动。 不需要提供物资保证,不立即支付现金,而凭信任所进行的。 如:信用贷款;信用交易。
中国古代典籍中信用的记载
《周礼》一五《地官泉府》
泉府相当于现在的政府财政部和国家银行的混合体。负责各种征课和 物价稳定的工作。其信用业务是:赊贷。政府对于放宽收取利息,以 供国勇,每年结账一词。 机构: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八人, 徒八十人,共计一百二十八人。 业务用途与期限:祭祀用借贷最长期限10天;丧事用借贷最长期限3个月。
一、信用的产生
• 信用最早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严格的 讲借贷行为的发生应该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既 有了物权以后。 • 最初人们之间的借贷就是一种物品间的互通有无, 与商品交换有同样的历史,所以说信用关系产生 于货币之前。 • 西方的借贷产生于公元前2000年。圣经的《旧约》 中有这种记载。 • 中国古代的借贷产生于殷周时期。最早的记载是 在《周礼》中泉府的记载。
汇兑的产生
巴比伦在公元前9世纪就有类似汇票的工具。即甲 地某人在土简上写明于若干时后由乙地某人付款若干。 有时附记利息。这项办法也是起因于输送现金的不便。 因为当时商旅都是用骆驼队,所经过的地方,盗贼很多。 到了中世纪,在同样的情况下,犹太人和意大利人再次 发明汇票的办法。(A.R. Burns, Money and Monetary Policy in Early Times,pp.284-285.)印度汇兑业务的 产生,也远在中国之前。据说在两千五六百年前(中国 战国初年)已经有发行汇票(hundi)的事,而且那种汇 票似乎和中国的飞钱接近。(L.C.Jain, Indigenous Banking in India, London, 1933)不直飞钱同印度的 汇票制度有没有关系。
这些货物中就有可以挽救他们生命的衣物和药品。冰冻时节结束了,幸 存的商人终于把货物几乎完好无损地带回荷兰,送到委托人手中。荷兰 人有充分的理由权变,他们可以先打开托运箱,把能吃的东西吃了,等 到了目的地,可以加倍偿还托运者。任何人都会同意这种人道的做法。 但是,荷兰人没有这样做。他们把商业信用看得比一己的生命更重要。 他们用生命作代价,守住信用,创造了传之后世的经商法则。在当时, 荷兰本来只是个100多万人口的小国,却因为商誉卓著,而成为海运贸 易的强国,福荫世世代代的荷兰人。
中世纪(宗教) 文艺复兴时期
宋辽金元时期
明清时期 民国时期
产业革命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当代
春秋战国时期
放款取息非常普遍
孟尝君放债取息,豢养数千名食客,年利息十万以上 的典型例子
名称:假贷、称贷
《战国策· 齐策》第四:“齐人有冯谖者,贫乏不能自存。使 人属孟尝君,愿寄食门下。……后孟尝君出记,问门下诸 客,谁习会计,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冯谖署曰, 能。 ……于是约车治装载券契而行。辞曰,责毕收,以何 市而反?孟尝君曰,视吾家所寡有者。驱而之薛,使吏召 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券徧合,起矫命以责赐诸民,因 烧其券,民称万岁。”
英译本(Authorised Version) Deutoronomy, chap. ⅩⅩⅢ.19,“Thou shalt not lend upon usury to thy brother, usury of money, usury of victuals, usury of any thing that is lent upon usury.”
关于利率
中国的利率,似乎自古就比外国高。汉代的利率,政府有 规定,因为史书中常常提到取息过律的事。但到底官定利 率是多少,却不见记录。贡禹所谓“岁有十二之利”,和 班固所说“庶民农工商贾,率亦万岁息二千”是指商业利 润,不是纯粹的利息。《九章算术》提到“贷人千钱,月 息三十”的话,合得年息三分六厘,大概不会是官定利率。 当时罗马法定最高利率为一分二厘,而实际通行的利率为 六厘,银根紧时巴厘,只有风险特别大的放款才到一分二 厘。当时小亚细亚一带也不过一分二厘。固然也有超过法 定最高利率的,最高的曾到过四分八厘。中国方面,私人 放债利率似乎更高,例如上面所提的毋盐氏的放债,一年 十倍。
《管子》记载了战国时期的情况: 借贷手段分为粟和钱两种。借贷的人数达三万家,利率在二 分、五分、最高到对倍。
信用典故
1596年,荷兰的一个船长带着17名水手,被冰封的海面困在了北 极圈的一个地方。8个月漫长的冬季,8个人死去了。但荷兰商人却做
了一件令人难以想象的事情,他们私毫未动别人委托给他们运输的货物,
唐代:存放款雏形的出现
典当的雏形 质、收质——抵押放款 柜坊、寄附铺——寄存抵押物的场所
《旧唐书》卷一五四《许孟容传》:“(元和四年)李氏假 贷长安富人钱八千贯,满三岁不偿,孟容遣吏收捕,克日 命还之。日不及期当死。”
以官俸牟利的公廨本钱、食利本钱
《唐会要》卷九二会昌元年:“选人官成后,皆于城中举 债,到任填还,致其贪求,罔不由此。”《资治通鉴》卷 二四二:“自大历以来,节度使多出禁军,其禁军大将资 高者皆以倍称之息,贷钱于富室,以赂中尉,动逾数万。” 《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武德元年十二 月置公廨本钱,以诸州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 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 文,岁满授官。” 《唐会要》卷九三《诸司诸色本钱》上:“会昌元年…… 六月河中晋绛等州觐察使孙简奏准勅书节文,量县大小, 各置本钱,逐月四分收利。”
隋代:国家放款——公廨钱
《隋书》卷四五《文四子传·秦孝王俊》:“(高祖时) 其后俊渐奢侈,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 《隋书》卷四六《苏孝慈传》:“先是以百寮供费不足, 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 之道,上表请罢之。请公卿以下给职田各有差,上并嘉纳 焉。”《北史》卷七五《苏孝慈传》有同样记载。 《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开皇八年,“……先是京官 及诸州并给公廨钱,迴易取利,以给公用。至十四年六月 工部尚书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 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于 是奏皆给地以营农;迴易取利,一皆禁止。十七年十一月 诏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迴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 禁出举收利云。”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银行信用:借贷双方的信用。存款:银行对储户的信用;贷款:贷
款方对银行的信用。
企业信用:商业信用(也称交易信用,trade credit),企业之间的非
现金交易,赊销赊购的B—B的信用;企业与个人之间的B-C信用。
个人信用:消费者信用,是指消费者以对未来偿付的承诺为条件的
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关系;商业信用。
秦汉时期
中国
秦统一中国后,国内外贸 易发展,商人资本和高利 贷资本发达。出现了专门 放款牟利的“子钱家”、 专门的市场。
利息:贷人千钱月息三十, 和年息三分六厘,最高为 一年十倍。
西方
古希腊和古罗马利息低于 中国
罗马法规定最高利率为一分 二厘,实际通行六厘,银 根紧时八厘,风险特别大 时一分二厘 小亚细亚一代不过一分二厘, 最高四分八厘。
例(东汉)
《后汉书》卷七《桓帝纪》:“永嘉元年春……
二月司隶冀州饥,人相食。勑州郡赈给贫弱,若王侯
吏民有积谷者,一切贷得十分之三,以助廪贷,其百 姓吏民者以见钱雇直,王侯须新租乃偿。”
寺院在信用发展初期的作用
中国 (南北朝时期)寺院是信 用的重要来源
西方 公元前2000年前巴比伦的庙宇 便执行银行业务。现在遗存的 土简记录着女庙祝放款的事情。 这土简即有一种期票的功用。 古代罗马的庙宇,也替私人办 理金融交易。欧洲在中世纪时, 人民往往将钱财委托教会保管。 有的作为存款,随时可以提取。 在十二三世纪的时候,天菩拉 (Templars)教派变成一种宗教 上的银行,经营各种银行业务。
二、信用的发展
一般的借贷和赈济
收取利息的放贷
高利贷的出现 放款形式的变化:无抵押借款、抵押放款
随着商业的发展其他信用形式的出现 1.纸币 2.票据
东西方信用的发展 中国
西方
春秋战国时期
古希腊
秦汉时期
晋隋时期 唐和五代时期
古罗马
信用(Credit)
从经济的角度讲:“信用”实际上是指“借”和“贷”的 关系。 《新帕格雷夫经济大辞典》对信用的解释:“提供信贷 (Credit)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给以让度,以 交换在将来的某一特定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另外一部分 钱)的所有权。”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信用的解释:“信用(Credit),指 在得到或提供货物或服务后并不立即而是允诺在将来付给 报酬的做法。” 《货币银行学》对信用的解释:“信用这个范畴是指借贷 行为。这种经济行为的特点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以 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而且贷者之所以贷出,是因为有权取 得利息,后者之所以可能借入,是因为承担了支付利息的 义务。”
信用在一般意义上的解释
信用=信誉: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 是在人们交往活等中基于彼此信任的一种行为。 我们现在所讲的信用是指在商品交换中形成的, 其实从人的社会性角度来讲,信用与信誉是同 等的。信用不是因货币的产生而产生,却因货 币的发展而发展,在货币的推动下,在不同的 环境条件下,信用的新产品、新工具、乃至信 用新机构诞生了。信用获得突飞猛进的创新和 发展,又推动了货币金融、商品经济的新一轮 发展。货币与信用就是这样的相互推动、相互 制约,不断创新发展的。这一讲就是从货币的 职能之一——支付手段来分析信用发展的历史。
货币信用理论
麦克鲁德在的《信用的理论》中指出:“人们以生产物与劳务和人交 换,而换得货币,此货币既不能用以果腹,也不能用以蔽体,然而人 们却乐于用其生产物与劳务换取货币,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换得 货币以后,可在需要之时,凭以换取所需之物的缘故。所以,货币的 本质不过是向他人要求生产物与劳务的权利或符号,从而实为一种信 用”,“因此,金银货币也可以正确地称之为金属信用。” 麦克鲁德认为信用与货币两者的本质是一致的,信用的创造就是货币 的增加,两者可以统一于“通货”的概念之下,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 同:(1)信用只有单一的价值,但是货币却有多数的价值或者一般的价 值,信用只是对某个人的要求权,但是货币却是对一般商品的要求权; (2)信用只有特殊的不确定的价值(因为债务人死亡或者破产,信用就 变得没有价值了),而货币则有持久的价值。
西方典籍中的信用记载
《汉谟拉比法典》第四八条:“如果一个人欠债,而他的 田亩为暴风 雨所破坏,受货物被吹走,或缺水关系使谷 物未能生长,则该年内他将不给谷物于其债主;他将浸湿 他的书版(只陶制债券,浸湿以便修改),并且在该年内 不支付利息。” 第四九条记录的是关于借入货币而用谷物或胡麻偿还。
《旧约·利未记》第二十三章十九:“你借钱给他,不可 向他取利,借粮给他,也不可向他多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