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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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总则 (2)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
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
3 居住用地 (17)
4 公共设施 (23)
5 工业用地 (33)
6 仓储用地 (35)
7 城市绿地 (37)
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2)
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47)
10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50)
11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54)
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市政工程设施
12 交通设施 (58)
13 给水工程 (68)
14 污水工程 (74)
15 雨水工程 (77)
16 电力工程 (79)
17 通信工程 (85)
18 燃气工程 (89)
19 管线综合 (92)
第五部分其它设施
20 环境卫生 (97)
21 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01)
第六部分附录
附录A 建筑间距的计算 (111)
附录B 建筑高度的计算 (112)
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14)
附录D 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18)
附录E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19)
附录F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20)
附录G 珠海市主要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123)
附录H 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 (130)
附录I 名词解释 (131)
附录J 本标准用词说明 (135)
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2 第一部分总则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1 总则
1. 1 为实现现代化城市的建设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
和法制化,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 2 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经济发
达地区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珠海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
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 3 在珠海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
准与准则执行。
1. 4 珠海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
家、省和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 5 本标准与准则解释权属珠海市规划局。
1. 6 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3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4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
居住用地 3
公共设施 4
工业用地 5
仓储用地 6
城市绿地 7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及城市用地统计
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
合确定。
2.1.3 城市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采
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
共分为11大类、59中类、88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
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
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5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珠海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表2.1
6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7 续表2.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续表2.1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续表2.1 9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续表2.1 10
续表2.1
续表2.1
续表2.1
续表2.1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
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
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
市建设用地。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
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
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2.2.3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
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2.2.4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
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表3.1.1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
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
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
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
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3.2.2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4章的规定执行。3.2.3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2.3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