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债权尚未确定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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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变更时
主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书
市______________:
兹有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房地产坐落:(房产证号为粤房地权证号),办理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号。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期间为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担保的最高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现因债务履行期间(债权确定期间)变更为2012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30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并保证如下事实:
1.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一直未向贵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确定登记。
2.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所有所有抵押物截至,一直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
3.该最高额抵押权的债务人截止到一直是正常经营,没有被宣告破产,也没有被撤销。
我们保证,我们向登记机构陈述的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我们保证如因我们陈述错误、虚假情况,导致登记机构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失误,造成的损失,由我们共同对全部损失承担法律连带责任,与登记机构无关。
抵押权人:
抵押人:
_____年 _____月 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