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力公司电网基建工程概(估)算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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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力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建设概(估)算编制原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我省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估)算的管理,统一我省电网工程基本建设概(估)算的费用标准,费用分类及计算口径,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统筹使用省公司资金,充分发挥我省电网工程基本建设的投资效益,结合我省电网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2.本原则以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版)》为依据,结合浙江省电网工程实际及造价水平制定的,作为工程项目前期控制投资的依据和标准。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管理工作,应在招标基础上,以合同方式予以明确。
3.本原则所称建设概(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歩设计概算。
4.本原则适用于浙江省电压等级35-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及系统通信等基建工程的新建、扩建;其他电压等级、类似工程及预算编制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概(估)算编制依据
1. 项目划分执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年版)》中建设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
2. 工程量:按工程各阶段设计图纸、设备材料清册及工程量提资表等各专业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编制计算。
对影响投资较大的项目,如主要设备的选型、主控制楼的面积、地基处理、杆塔类型、导地线(电缆)型号等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分析后确定。
3.定额主要依据: 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定额(2006年版)》第一册《建筑工程》、第三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第四册《送电线路工程》及第六册《调试工程》。
第三章概(估)算编制原则
1. 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标准
1.1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1.2直接费
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1.2.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1.2.1.1人工费
根据《关于公布各地区工资性补贴的通知》(电定总造〔2007〕12号文)精神,工资性补贴调整计入工程直接费。
我省电力建设工程工资性补贴调整系数如下:
1.2.1.2安装工程材料费
电网工程概(估)算中材料费包括装置性材料费和消耗性材料费。
1.2.1.2.1装置性材料费
按《变电工程装置性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06年版)》(中电联技经〔2007〕142号文)、《电力建设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2008年版)》(国家电网电定〔2008〕17号文)和《关于发布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的通知》(国家电网电定〔2008〕26号文)执行,
以工程近期信息价或合同价计取价差。
1.2.1.2.2消耗性材料费
定额消耗性材料费按《关于发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系数的通知》(国家电网电定〔2008〕8号文)执行。
1.2.1.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关于发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系数的通知》(国家电网电定〔2008〕8号文)执行。
1.2.1.4建筑工程
1.2.1.4.1 建筑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调整表”内容调整,数量以机械分析汇总量为依据。
2.定额材料、机械调整按《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工程概预算定额价格水平调整办法及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浙电基〔2008〕467号文)规定执行。
3.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材料费与施工机械使用费调增部分作为价差处理,只计取税金。
汇总计入概(估)算总表的编制年价差栏中,可作为计取基本预备费的基数。
4.措施费
措施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施工工具用具使用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转移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补助费,计列标准按规定执行。
5.设备购置费
设备购置费包括设备费和设备运杂费。
5.1设备费
220千伏、110千伏变电所的设备费,按后附表格内的价格执行,直接计入表三,可计取其他各项费用,目前价格水平为2008年度,以后动态发布调整。
5.2设备运杂费
5.2.1供货商直接供货到现场的,只计取卸车费及保管费。
主设备按设备费的0.5%计算,其他设备按设备费的0.7%计算。
5.2.2供货商没有直接供货到现场的,按规定计取运杂费。
设备运杂费=设备费×设备运杂费率
6.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试运费、生产准备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基本预备费。
6.1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
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包括土地征用费、施工场地租用费、迁移补偿费、余物清理费、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6.1.1 土地征用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严格按照《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06年版)中有关规定执行,征地费用标准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县一级以上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计列,并严格控制带征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征地面积的10%。
6.1.2在新建工程中涉及省公司所属原有变电站或线路拆除时,初步设计概算中不计列拆除和回收等费用,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6.1.3 施工场地租用费:按项目法人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的租用合同计算。
变电站工程原则上不计列该项费用;输电线路工程:220千伏按2万元/处、110千伏按1.2万元/处计列;
6.1.4 迁移补偿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补偿标准计算;
6.1.5 送电线路走廊赔偿费:按工程所在地有关补偿标准计算,详见第四章第9条;
6.1.6 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按与通信部门签订的合同或按设计提供的防干扰方案计算;
7.项目建设管理费
项目建设管理费包括项目法人管理费、招标费、工程监理费、设备监造费按规定标准计列。
工程保险费根据项目法人要求及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实际保险范围和费率计算,从基本预备费中支付。
8.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
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包括:项目前期工程费、知识产权转让与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设计文件评审费、项目后评价费、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标准编制管理费。
8.1.1 项目前期工作费:
按规定计列。
8.1.2 知识产权转让与研究试验费
根据项目法人提出的项目和费用计列。
8.1.3 勘察设计费
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在原站址上的扩建工程(特殊扩建工程除外),取消勘测费;在原站址上扩建同规模主变的工程,设计费不计取改扩建复杂程度系数。
8.1.4 设计文件评审费
设计文件评审费由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评审费和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费组成。
初步设计文件评审费用,按规定标准执行,但对于变电扩建工程,扩建主变的同时,也扩建间隔的,执行扩建主变压器工程评审费用标准,不得累加扩建间隔评审查费用;对于扩建主变压器工程,无论扩建几个出线间隔,费率均不作调整;扩建间隔工程,无论本期扩建几个间隔,费用标准均不作调整。
8.1.5 项目后评价费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计列。
8.1.6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
工程建设监督检测费包括:电力工程质量检测费、特种设备安全监测费、环境监测验收费、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及补偿费按规定计列;桩基检测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8.1.7 特种设备安全监测费:
22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均按1万元/站计列。
8.1.8 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标准编制管理费
按《关于调整电力工程建设预算费用项目及计算标准的通知》(电定造〔2009〕3号文)执行。
电力工程技术经济标准编制管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0.2%。
8.2 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试运费
分系统调试及整套启动试运费包括分系统调试费、整套启动试运费和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及特殊项目调试费。
8.2.1分系统调试费
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调试定额(2006年版)》第六册调试工程及《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调试补充定额的通知》(浙电定〔2008〕1号)计取。
8.2.2整套启动试运费
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调试定额》第六册调试工程(2006年版)计取。
8.2.3 施工企业配合调试费:
现行概算定额已包括了设备的单体调试费用,在编制概算时不再单独计列设备的单体调试费用。
表四中计列分项调试费和整体调试费用。
8.2.4特殊调试费
关于特殊调试项目,目前只计列部分特殊项目调试,主要为:
a)主变的局放试验和耐压试验;
b)35千伏TA、TV局放试验和耐压试验,110千伏暂不计列。
c)GIS交流耐压试验;
d)变压器变形(频谱)试验。
e)校验关口表等,均由生产处负责,费用在生产出。
f)瓷瓶超声探伤
g)《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调试补充定额的通知》(浙电定〔2008〕1
号)规定的特殊调试项目。
h)其余的特殊项目调试,均按国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8.2.5 生产准备费
生产准备费包括管理车辆购置费、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
8.2.5.1 管理车辆购置费
按规定计取。
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局部改造、变电站扩建不计取此项费用。
8.2.5.2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
按规定计取。
通信站工程不计取此项费用。
8.2.5.3 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场费
按规定计取。
变电站扩建工程、电缆线路工程、系统通信工程不计取此项费用。
9. 大件运输措施费:按照实际运输条件及运输方案计算。
10. 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其它费用(不包括基本预备费)] ×费率
11. 动态费用
动态费用=价差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
11.1 价差预备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计列。
11.2 建设期贷款利息:按投资额的80%计息,按实际利率计算,对本年投资额度应乘以0.5;计息期:新建工程按一年计、扩建工程按半年计、间隔工程按三个月计。
第四章其他
1.在概(估)算编制中,须按照国网公司关于“两型一化”规定,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超出“两型一化”规定的材料或费用,一律不得
计列费用;
2.“三通一标”中的通用造价,是编制工程概(估)算的参考依据,设计院在编制工程概(估)算时,需对照通用造价,并编制工程概(估)算和通用造价的对比表,在工程审查时一并提供;
3.在编制工程概(估)算时,按国家电网公司定额站《关于试行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估算、概算基础资料通用格式的通知》(国电定〔2008〕19号)的要求,按其表格格式填写好基础资料。
4.住房公积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12%,对于人工费比例高的线路工程,按照中限(8-10%)或下限(5-7%)执行。
5.装置性材料预算价格作为取费价格后,在执行时,价差原则上与原价找差计算,如果无法确定出厂价时,可按合同价(或近期订货价)加1.5%的装卸、采购保管费后减预算价格补差。
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并作为计算基本预备费的基数。
6. 严格控制电缆长度,特别是控制电缆长度,在设计审查时,请设计院按工程量提资表计列。
7.220千伏及以下工程,不计列通讯监控费用和设备。
8.信息网的配置,按照科信部的《关于印发变电所信息网络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浙电科〔2006〕346号)和《关于规范变电所信息网络接入设备选型的通知》(浙电科〔2006〕423)号文规定和标准配置进行配置,费用按规定计列。
9.关于线路工程中有关赔偿费用的计列标准:
9.1塔基占地补偿费,原则上按照塔基立柱外延各一米计算占地面
积,补偿标准:杭州、宁波、温州地区按8万元/亩计列,其余地区按6万元/亩计列,超出本标准的须提供计算依据。
9.2青苗赔偿和线路走廊赔偿,按线路长度乘上走廊宽度折算成亩数后计算,每亩按3000-5000元计算。
220千伏线路按2米宽度、110千伏按1.5米宽度计算(不分单、双回路);单独架设的ADSS光缆按1/5计列,随导线一起架设的ADSS光缆不计列青苗赔偿费用。
9.3经济作物、养殖场赔偿按实计列,但是须提供有关支撑性文件和材料。
9.4线路如需要进行航摄和海洛瓦优化路径,费用一般为8000元—10000元/公里。
9.5跨越措施费:跨越高速公路按10万元/处,跨越国道公路按3万元/处,跨越省道公路按2万元/处,跨越电气化铁路按30万元/处,跨越普通铁路按10万元/处,跨越房屋按1万元/处,跨越通航河道按3万/处,一般河道按1.5万元/处,跨越220千伏线路按3万元/处,110千伏线路按1.5万元/处,35千伏线路按1万元/处计列。
9.6新建铁塔标志牌、警示牌费用在工器具及办公家具购置费中计列,不再单独计列,开断线路原有杆塔按实际杆塔数计列。
9.7铁塔防盗螺栓按自地面以上8.0米范围内计入塔材购置费。
9.8电缆线路工程中,主体电缆、电缆头属于设备性材料,在编制建设概(估)算中,计入设备购置费。
9.9 OPGW复合光缆主材及附件价格按17000元/公里列入工程概(估)算本体,并按实际价格计列正(负)价差。
10.调度接口费,220千伏工程按省调5万元、地调2万元/处计列。
110千伏按1.5万元/处计列,集控站的接口费不在此计列。
11. 变电站设电子围栏的费用计算: 220千伏变电站按8万元/站、110千伏按5万元/站计列。
标识墙按5万元/站计列。
变电站临时施工用电:一般220 千伏变电站按3万元/站、110千伏按1.5万元/站计列,特殊情况按施工组织设计计列,扩建工程原则上不计列。
12.有关政策处理及其他一些问题,按《关于印发基建工程估算、概算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浙电基〔2007〕1007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估、概算标准化编制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浙电基〔2008〕158号文)和《关于目前技经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浙电定〔2008〕2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1. 在新标准之外确有必要增列的费用项目,必须以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依省公司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2. 本标准由浙江省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负责解释。
如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
3.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初步设计审查并收口的项目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