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方法的五种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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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方法的五种发展历程
一、综合规划(综合理性规划)
综合规划的理论基础是系统思想及其方法论,也就是认为,任何一种存在都是由彼此相关的各种要素所组成的系统,每一种要素都按照一定的联系性而组织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有结构的有机统一体。

系统中的每一个要素都执行着各自独立的功能,而这些不同的功能之间文相互联系,以此完成整个系统对外界的功能。

规划就要组织和协调城市中各类组成要素之间的综合关系,尤其是它们与城市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市政设施之间的关系。

综合规划的特征是综合性、总体性和长期性作为综合规划概念的早期倡导者之一。

肯特(T.J.Kent,Jr.)对综合规划所下的定义为:“综合规划是市政立法机构的官方陈述,它确立了与未来想要的物质空间发展相关的主要政策”。

在这样的意义下,综合规划反映出几个特征:
1)综合规划集中在物质空间的发展;
2)综合规划,将物质空间的设计和规划与城市的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的政策结合了起来;
3)综合规划首先是一项政策手段,其次才是技术手段。

二、分离渐进规划(渐进主义规划)
1.渐进规划思想方法的基础是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思想的结合。

1959年林德布罗姆(Chartes E:IIndblom)发表了(塑过县过“的科学》文,渐进规划方法所强调的内容主要有:
1)决策者集中考虑那些对现有政策略有改进的政策。

而不是尝试综合的调查和对所有可能方案的全面评估;
2)只考虑数量相对较少的政策方案;
3)对于每一个政策方案,只对数量非常有限的重要的可能结果进行评估;
4)决策者对所面对问题进行持续不断的再定义:渐进方法允许进行无数次的目标一手段和手段一自标调整以使问题更加容易管理;
5)因此,不存在一个决策或“正确的"结果而是有一系列没有终极的、通过社会分析和评估而对面临问题进行不断处置的过程;
6)渐进的决策是一种补救的、更适合于缓和现状社会问题的改善,而不是对未来社会目的的促进。

2.渐进规划方法的特点在于:
1)不需要高深的理论和多学科的知识,也不需为了寻找到一致的社会自标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规划师不必陷于繁重的资料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其所需的资料和资源可以分期解决,因而比较容易进行规划和实施;
3)规划决策的基础相对比较可靠,不必对大的战略进行全面研讨,也不用评估和比。

较各种可能方案确定规划政策比较容易;
4)不必事先确定规划重点优先解决的问题由当时当地的实际需要随时可以确立,所以决策实施的可能性大,也可以比较快地实现;
5)这类决策只解决局部性的问题,牵涉面少,投资量小,资金容易筹措,也容易出效果。

三、混合审视规划(中间型规划理论)
1967年爱采尼(Amitaj Etzioni)以《混合审视:决策的第三种方法》(Mixed--Scanning:A"Third"Approach to Decision--、Making)为题发表论文,提出了混合审视方法。

混合审视方法由基本决策和项目决策两部分组成。

所谓基本决策是指宏观决策不考虑细节问题,着力重于解决整体性、战略性的问题。

所谓项目决策是指微观的决策,也称为小决策。

这是基本决策的具体化,受基本决策的限定。

“基本决策的任务是确定规划的方向,项目决策是执行具体的任务”。

通过这两个层次决策的结合减少综合规划方法和分离渐进规划方法的缺点,从而使混合审视的方法比以上两种方法更为有效、更为现实。

四、连续性城市规划
连续性城市规划是伯兰奇(Melviue,C.Branch)于1973年提出来的有关城市规划过程的理论。

他的立论点在于对总体规划所注重的终级状态的批判。

首先,他认为在对城市发展的预测中,应当明确区分城市中的一些因素需要进行长期的规划,有些因素只要进行中期规划,有些甚至就不要去对其作出预测,而不是对所有的内容都进行统一的以20年为期的规划。

如公路、供水干管之类的设施应当规划至将来的50年甚至更长火的时间。

在伯兰奇的论述中,连续性城市规划注重从现在开始并不断向未来趋近的过程。

长期规划不应当是制定出一个终极状态的图景,而是要表达出连续的行动所形成的产出,并且表达出这些产出在过去的根源以及从现在开始向未来不断延续的过程。

对于规划而言,最为重要的是需要考虑今后的最近几年,而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是在这基础上的逐渐推进。

要实施规划必然会受到资金方面的制药。

城市规划应当包括今后一年或两年的预算,两到三年的操作性规划和对未来不同时期的长期预政策。

五、倡导性规划和公众参与
倡导性规划(Advocacy Planning)是达维多夫(Paul Davidel)针对于过去的规划理论中出现的认为规划是价值中立的行为的观点而提出的,他认为,规划的过程和规划的内容都无法保证规划人员以中立的价值观进行工作,因此,规划师应当清楚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应的工作,充当不同利益团体的代言人”。

这一理论的基础首先全面地体现在由达维多夫和赖纳Thomas A.Reiner于1962年发表的《规划的选择理论》(A Choise Theory of Planning)文中*。

在该文中,他们认为规划是通过选样的序列来决定适当的未来行动的过程。

规划行为是由这样些必要的因素组成:目标的实现:选择的运用:来桌导向:行动和综合性。

在这样意义上的规划过程中,选择出现在三个不同的层次上:首先是目标和准则的选择:其次是鉴别一组与这些总体的规定相一致的备选方案,并选择一个想要的方案:第三则是引导行动实现确定了的目标。

所有这些选择都涉及到进行判断,判断贯穿着这个规划过程。

而要了解判断以及选择的會义及其运作的过程,我们就要明确人们进行判断和选择的内在机制。

达维多夫和赖纳从经济学理论对相关方面研究的成果中借鉴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提出在判断和选择过程中的一些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本身其实就是社会的现实:
(1)个人都有各自的偏好,而他们的行为是根据这种偏好而进行的;
(2)行动者的偏好是各不相同的;
(3)物品的生产和服务的进行都受制于一些限别,这些限制将回报降低到特定的程度;
(4)资源是短缺的面随之的严出也受到限制;
(5)规划过程所要处置的许多内容显然是由许多相关的部分组成,这些组成部分通常也是处在不断的变动之中;
(6)人类是在知识不充分的状况下采取行动的。

根据这些前提条件,无论对于社会而言还是对于规划师而言,都意味着选择会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而这些限制本身又是难以克服的。

规划师只要面对现实,在对未来行动进行安排时就必然要在价值的构建方法的运用和实现三个不同的基本层次上进行选择,而这一切又是费基于规划师对未来性质的认识或预测之上。

规划师意图通过这样的预测来帮助建立行动的计划从而实现这样的预言,这就限制了人们对未来的追求,因为,控制和预测是相辅相成的,控制有可能改变未来,同样、规划师在价值的建构阶段对价值进行判断,但这是规划师的价值观的作用,而不是社会大众的判断,规划师不能以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成情误的这样的意识来决定社会的选择,规划师并不能担当这样的职责,而且这样做也不具有合法性”。

因此,规划的终极目标应当是增加选择和扩展选杯的机会、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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