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制度及美国实践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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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制度与美国的实践评述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WTO框架下“反补贴”制度的起源,补贴和反补贴的定义,在各国及地区的发展来全面阐述“反补贴”制度;另一方面分析美国的“反补贴”制度、反补贴调查过程及其实践,并重点关注美国与中国关于补贴问题的摩擦。关键字WTO 补贴反补贴美国实践

“反补贴”制度

一“反补贴”制度的起源

反补贴是WTO允许使用的贸易救济措施之一,被WTO成员方普遍重视和采用,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维护国际贸易正常秩序的工具;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武器。但是如何正确理解WTO反补贴规则并在冈内法中予以体现,各国都有不同的做法。有些国家的国内市法和实践偏离了WTO的相关原则,加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建它一个WTO框架下公平合理的贸易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GATTl947)起草时,补贴对国际贸易秩序的影响才为各国所关注,但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重视,GATTl947后的多边贸易谈判,并最终在乌拉圭回合时订立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即(《SCM协定》),对补贴的定义、反补贴措施的调查程序、损害的确定、反补贴税的征收以及多边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等加以规范,并严格限制了反补贴措施的滥用随后,各成员方也纷纷制定了与之相一致的国内反补贴法律。

(一)补贴

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依据本协定之目标,如出现下列情况则应视为存在补贴:

(a)(1)在一成员国领土内,存在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即

如果:i.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

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

ii.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

iii.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iV.政府向一筹资机构支付,或委托或指示一私营机构履行以上i至iii列举

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属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

并无实质差别;或(a)(2)存在GATI'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及(b)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

综上,在WTO框架内,要认定一项补贴的成立必须满足三点:第一,补贴是由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第二,补贴形式是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第三,补贴使相关企业或产业获得利益。

二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反补贴机关依法对造成本国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的补贴行为采取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从中不难发现,出口国产品存在补贴、出口国出口补贴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新产业的兴建、补贴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这是开展反补贴调查最基本的条件。反补贴是一种进口国政府按照((SCM协定》的规定对进口国实施的出口补贴依政府的法律行为。不仅受到国内法律的约束,还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反补贴调查由企业提起调查申请,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依照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和裁决;特殊情况下,如果政府部门认为证据充分,无需企业申请可直接提起反补贴调查。在反补贴调查中,出口国政府与进口国政府可以进行磋商,协商解决因补贴引起的贸易纠纷。

二“反补贴”制度在各国的发展

一、欧盟的反补贴制度

1968年4月5日,当时的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459/68号条例,这是欧共制定的第一部用于调整对来自非成员方的对欧共体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或补贴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法律,1979年欧共体正式确立了反补贴调查程序致,1997年10月6日修改后的2026/97号条例颁布,这次调整后的内容与《SCM协定》保持了高度一致,这就是《欧盟反补贴条例》。

欧盟反补贴条例的最大特点是考虑到了公共利益,并要求在决定是否征收反补贴税之前必须考虑“共同体利益",即共同体产业的状况及消费者和最终用户的利益。

二、印度的反补贴制度

印度并没有单独的反补贴法律,相关的规定大多都与反倾销的规定交织在一起,如1975年的海关法案中第9部分的9A条款和9B条款以及1995年的关税法案修正案、关税条例都是同时对反倾销和反补贴做出了程序上的规定。

1998年4月印度商务部成立了反倾销及征税理事会,该理事会全面负责印度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工作。

印度的反补贴调查采取的是二级二审的司法体系,反倾销及征税理事会可以向上诉法庭提起反补贴诉讼,并可向高级法院提起上诉的请求。2001年8月印度又成立了一个由反倾销理事会会长负责的委员会,来监督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法律和采取的程序是否适当、理事会使用的法律条例和上诉法庭使用的法律条例是否保持一致等相关事项。

三加拿大的反补贴制度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具体职能包括接受反补贴调查的申请并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补贴是否存在;根据补贴量决定反补贴税的征收;负责反补贴再调查的启动。国际贸易法庭则负责调查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进行公共利益调查;负责复审调查的启动。而负责反补贴调查的部门两个:海关和税务总署,其下属的反补贴局负责受理补贴的投诉;组织反补贴调查,主要调查被投诉的进口产品是否存在补贴行为;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它向国会负责,调查海关和税务总署判定的存在补贴行为的进口产品对国内行业是否构成实质性损害。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的程序主要是:1、投诉。通常由生产商或制造商协会出面,且该投诉在全加所有生产商的支持(占加拿大同类产品整个生产量25%以上的生产商或制造商的支持)率须大于反对率。2、审查。收到书面投诉后,海关和税务总署要在21日内对收到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投诉方补充材料。3、裁决。海关和税务总署投诉材料齐备后的30日内决定是否发起调查。4、调查。海关和税务总署的署长向涉案各方发布调查通知并说明发起调查依据的理由声明。

四马来西亚的反补贴制度

马来西亚的反补贴制度主要是赋予调查机构以必要的权力,并针对外国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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