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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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

英文名称: ChinaEcologicalAgricultureIndustryUnion (缩写CEAIU);

第二条性质

中国生态农业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推动中国生态农业发展及从事生态农业产业服务的着名人士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兼具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业协作的国际性NGO社团组织。

中国生态农业是指: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工业装备和先进管理理念,以促进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农产品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模式。

联盟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并在坚持联盟系统自律及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宗旨、目标和任务

联盟以倡导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推动先进的生态农业发展模式为宗旨,以促进农业产品、生态、资源安全及综合效益提高为目标,通过参与公益性事业及组织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产业协作活动,实现对农业及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地址

联盟总部及办公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职责及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态农业的理论研究工作,不断完善生态农业的理论体系建设;

(二)开展生态农业的实践与示范活动,不断研究和推广生态农业的发展模式;

(三)开展生态农业的新技术项目研发工作,不断为生态农业的建设和生产提供有效服务;

(四)开展与生态农业相关联的有益活动,不断提升生态农业产业联盟的社会效益;

(五)开展和组织联盟成员间的信息交流和产业协作,不断提高联盟成员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六条联盟的组织形式

联盟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设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代表本会员单位,行使联盟成员的表决或相关权利。

第七条联盟成员的条件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本着自愿的原则,并承认及拥护联盟章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2、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认同生态农业的理念,遵守联盟章程;

3、生产类企业须取得合法生产手续、产品登记手续及有效产品认证,具备相应规模的生产能力、良好的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的控制和保障能力;

4、经营类企业须具备合法注册的经营业务范围和资格,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个人会员

1、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2、履行会员应尽的义务;

3、为中国生态农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八条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自愿提交入盟申请;

(二)接受会员资格审核;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签订入会协议;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五)联盟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和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直接在联盟登记备案,成为联盟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二)行使选举、被选举和表决的权利;

(三)共享资源和自主开展会员间合作发展的权利;

(四)享有在联盟自有的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的权利;

(五)享有授权使用联盟知识产权和形象品牌的权利;

(六)享有联盟相关授权冠名的权利;

(七)享有联盟特定、优先服务及市场平台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声誉及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联盟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联盟的信息、技术、资源及市场平台建设;

(五)按规定签订联盟入会协议。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认定后回复同意;

(二)向联盟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由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退出后将不得以联盟成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资格的取消

有下列任何一项事实发生,联盟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联盟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利用联盟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的;

(四)诋毁、诽谤、中伤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的;

(五)对联盟共享资源不当利用,并造成联盟或联盟其他会员损失的。第四章联盟的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须有3/2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联盟理事会

(一)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联盟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和主任若干人。特聘专家、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联盟理事会的职权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联盟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决定聘任专家和顾问人选;

(三)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联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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