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源头治超黑名单管理制度

货运源头治超黑名单管理制度
货运源头治超黑名单管理制度

源头治理超限超载“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规范源头企业装载运输行为,坚持表彰奖励与教育惩戒相结合,对不守规矩、不讲信誉,违反治超有关规定的源头企业、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改装企业、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货运驾驶员等五种类型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公示的源头企业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证明的在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及以上的,应录入货运源头单位“黑名单”档案,并向主管部门抄告移送其违法事实。

第三条货物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应录入货物运输企业“黑名单”档案,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对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除依据法律法规处罚外,应录入机动车维修企业“黑名单”档案,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第五条对经营性货运车辆进行监督,对发现有超载运输行为的,应录入经营性货运车辆“黑名单”档案,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一年内违规超限超载运输累计超过3次(含

3次)以上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六条对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超载情况的在违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录入货运驾驶员“黑名单”档案,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一年内记录超过三次的,应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对有关部门抄告或被举报的上述五种类型,存在超限超载违规行为的,经查证核实后也要列入“黑名单”档案。

第八条外籍车辆及驾驶员在本区域境内违反规定超标准装载运输货物的,也应列入“黑名单”档案,并抄告车籍地或发证机关。

第九条凡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表现良好者并在六个月内再未发现有类似行为的,应从“黑名单”序列内取消;对屡犯不改者要依法依规严查重处,直至吊销其有关证件。

XX道路运输管理所

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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