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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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对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在机构体系、检测体系、标准化工作、投入品监管和制度建立健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阐述,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对策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强化各项监管措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平稳、逐步向好。从农业部对近年来全国主要城市大宗农产品的检测结果来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6%以上,总体上说是安全、有保障的。但由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各地基础条件不均衡,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本文分析了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了新形势下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对策。
1 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机构体系不够完善
近年来,随着政府越来越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地监管机构的主干框架已基本形成。但由于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起步较晚,当前大部分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停留在省、市和县级农业部门,还没有真正延伸贯穿到乡镇、村,各地普遍存在缺机构、缺人员、缺手段、缺经费等问题。一是部分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还未完全独立,存在与执法、科教等部门合署办公的情况,监管人员没有真正到位,且对上部门太多,工作难于应对。二是“上热下冷”、“上紧下松”的现象比较突出,多数乡镇监管机构仅仅是挂牌机构,实际工作大多依托乡镇综合服务站或农技服务中心等开展,没有固定人员和工作经费,严重制约了基层监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绝大多数村无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村民零散生产的农产品缺乏村级力量的直接监管。
1.2 检测体系能力较弱
一是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普遍成立时间较短,对检测工作必需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支持不够。在人员安排上,多数区县及以下无专业检测人员,无正式检测人员编制,绝大多数为兼职;在经费支持上,多数检测机构存在空有设备而缺少后续运转经费的问题,无法完全保证区域内农产品检验检测任务的完成;在仪器配备上,市级层面仍不齐全,部分检验检测设备还未完全到位,县级质检站更是普遍缺少气相、液相等大中型检测仪器。二是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普遍不高,主要体现在检测人员的技能和水平不高;检测
方法单一,检测范围窄、指标少、误差大、速度慢;快速筛选的检测技术还不够成熟;缺乏超痕量分析等高技术检测手段;样品前期处理技术过于传统,提取进化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等。三是县、乡级检测机构工作开展度普遍较低,尤其是乡级机构的检测项目基本以农残速测为主,普遍存在“没人检、检不了、检不准、检得慢、检得少”等问题;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基本尚未开展;大部分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和市场等生产经营单位还未建立起检测网点或开展自检工作,无法保证检测合格的产品才能进入市场[1-2]。
1.3 标准化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技术水平还较落后,加之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小规模粗放生产方式依然较大比例存在,多数农产品还没有实施标准化生产。二是我国农产品种类丰富,数量巨大,与之不适应的是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数量较少、种类不齐全;现行标准多为农产品质量标准,缺少产地环境安全控制标准、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标准,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相配套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等。三是农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与当前农业生产主体的实际需求还未实现同步对接,部分多年前制定的标准至今仍在使用,早已不能满足生产需要;部分先进实用的标准和操作规程没有及时传达给广大农民或还未被其完全接受和运用,给农产品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制度的推广带来困难。
1.4 投入品监管难度较大
一是当前我国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在农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农药、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因此在数量和利益的驱动下,不规范经销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并造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以及农田土壤、灌溉水、大气在内的产地环境污染等问题。此外,近年来农药经营业主数量大量增加,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给农药监管带来一定难度。二是当前投入品监管还存在对同一厂家违法农药的下架、收缴和销毁难以做到多地联动,限用农药只限使用不限销售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处罚难度较大。三是目前我国对违禁农业投入品依法没收后的销毁处置方面没有明确标准,专门的销毁处置企业又太少,因此基层监管机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依法没收的高毒高残留、假劣及过期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销毁处置存在销毁难度大、费用高等问题。
1.5 相关制度尚不健全
一是国内多数农产品还未实现产品准入和溯源制度。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从各种渠道直接进入,以街为市、以路为市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件,追根溯源非常困难。若长期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产地准出制自然也无法实行。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后,解决了农业部门执法身份的问题,但相关法律在农产品界定上还不够清晰,对农产品的具体品种还没有详细划分,不同部门对农产品的概念、范围和品种的理解有较大分歧,在农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存在模糊地带,实际操作中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监管盲区等现象较多。
例如,若发现正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农业部门没有权限对处于运输环节的农产品开展执法。三是法律上没有专门针对分散农户设立处罚条款,执法和监管机构对这部分生产者缺少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