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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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增值税转型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中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在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意味着这部分税金可以在税前抵扣。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中部等部分地区先后进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为扩大国内需求,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经测算,明年实施该项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 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 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
什么是增值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
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的三大类型
现代意义的增值税是1954年法国首先实行的,之后在西欧和北欧各国迅速推广,现在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广泛采用的一个国际性税种。我国从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
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
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具体如下。
公式表示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规定税率
进项税额=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以法定扣除项目为标准来划分,可将增值税划分为三大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
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课征增值税时,对企业当年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
一般来说,消费型增值税较为有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而生产型增值税则对政府的财政收入更为有利。就增值税的实施情况来看,在世界上采用增值税的130多个国家中,采用消
费型的约占90%以上,采用收入型的有匈牙利、海地、土耳其等几个国家,而采用生产型的国家更少,只有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巴基斯坦等国家。
从征收角度来看,消费型增值税与其它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在计算征收方面要简便得多,最适合凭发票扣税,也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而收入型增值税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其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所以税款不能抵扣,再加之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从而在实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受到了限制而无法广泛使用。
现行增值税存在的弊端
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只是适应了我国改革初期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显露出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征税范围偏窄,有失公平竞争。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涵盖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而我国增值税的范围是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装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而对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行业不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
发展的调节作用。
第二、抵扣范围偏窄,不利于企业增加投资,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现行增值税仅限于抵扣外购货物与部分劳务所支付的进项税金,对包括机器设备在内的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税金是不允许抵扣的。由于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尚未覆盖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服务业领域,增值税的抵扣更无法涉及纳税人外购劳务所支付的税金。由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因而企业投资的税负较重,资本投入大,资本有机构成
高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客观上遏制了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积极性,严重妨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三,税率设计偏高。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在23%,税负明显过高。特别是购置固定资产的税额不能抵扣,更加重了企业负担。例如,企业投资100万元的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本共计117万元,消费型增值税下17万元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成本变成了100万元,降了14.53%,固定资产相应的折旧也
就降低了14.53%。
第四,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因此会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我们举个例子比较好理解这个问题。某企业购入一台价值10000元的生产设备,同时支付增值税1700元,则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1700元。该生产设备的使用期限为5年,每年生产并销售的产品中所包含的固定资产价值为2340元(假设产销平衡),对这部分价值征收的销项税额为397.8元,5年合计为1989元,与购入设备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相比,增加了289元。但增加的289元并非由于固定资产在使用期内创造了新价值,而是因为将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然后以折旧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最终转移到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从而导
致税上征税的结果。
第五,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有免税的规定,而内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得抵扣,阻碍了许多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的积极性,使这些内资企业在国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影响本国工业的发展壮大。
第六,扣税凭证不规范。现行增值税法规定有3种合法扣税凭证可作为当期进项抵扣的依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然而,在税收实践中,由于税法本身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