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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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

1、按矿体倾角划分:

缓倾斜矿体小于30°

倾斜矿体 30°~55°

急倾斜矿体大于55°

2、按矿体厚度划分:

极薄矿体小于0.8米

薄矿体 0.8~5米

中厚矿体 5~15米

厚矿体 15~20米

极厚矿体大于50米

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

极不稳固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

不稳固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

不够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

中等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

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

极稳固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

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级

保护

等级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2.0.2 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

1、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

2、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划起;

3、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

4、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

5、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岩石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别法确定;

6、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定;

7、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上。

2.0.3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Ⅰ级为20米,Ⅱ级为15米,Ⅲ级为10米。

2.0.4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第三章矿床开拓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 矿床开拓系统矿山企业的主要建设工程,它对矿山生产具有

长远影响。矿床开拓必须符合生产安全、工程量少、投资省、经营费低、管理方便的原则。

3.1.2 竖井、斜井、斜坡道和平硐口位置应保证其建筑物不受岩层移动、滑坡、滚石、山洪和雪崩的危害,井口标高应在历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3.1.3

每个生产矿井或坑口,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大型矿井,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3.1.4 每个作业阶段应保有不少于二个作为人行的出口,并使其通往地面的两个出口相通。

3.1.5 矿山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中,如果有一个出口适于人员通行时,应停止坑内采掘工作,直至修复或设置出口为止。

3.1.6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稳固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断层或断层破碎带、岩溶发育的地层中。若难以避开时,应有专门设计,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1.7 竖井、斜井、主平硐、主溜井在施工前,一般应打检查钻孔,以查明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3.1.8 主要井巷工程一般应布置在工程量和总运输功最小的矿体下盘。井(硐)口位置应便于布置各种建(构)筑物、调车场、堆放场地和废石场,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3.1.9 井巷断面应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用通过的设备最大尺寸进行较验。

3.1.10

新建矿山,人员上下班通过的竖井、垂直深度超过90米的倾斜井巷、长度超过1500米的井巷,应采用机械设备运送人员;现有矿山应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

3.1.11 竖井、斜井与各阶段的车场联结处,必须设置阻车器和和高度不小于1.5米的安全栅栏,栅栏下面应高度不小于0.3米整体栏板。

3.1.12 地震区矿山的各主要井巷出口,应按地震部门提供的基本力度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二节平硐开拓

3.2.1 矿床有条件利用平硐开拓时,应优先采用。

3.2.2 主平硐排水沟的泄水能力须按井下最大涌水确定,水沟坡度不小于3‰。

3.2.3 平硐人行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力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7米;

2、机车运输的平硐不小于0.8米;

3、无轨运输的平硐不小于1.2米。

3.2.4 平硐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3米;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间隙不应小于0.6米。

3.2.5 平硐坡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2.10条的规定。

第三节斜井开拓

3.3.1 矿床可用下盘斜井开拓、脉内斜井开拓和侧翼斜井开拓。

3.3.2 斜井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盘斜井必须与矿体保持一定距离,其距离应根据矿体下盘的变化确定,一般应答应15米;

2、脉内斜井必须在井筒两侧留保安矿柱8~10米。

3.3.3 斜井开拓按其提升、运输设备的不同,其适用条件如下:

1、箕斗或台车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大于30°的斜井;

2、矿车组提升一般适用于倾角小于30°的斜井;

3、向上运输的胶带输送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5°的斜井;

4、向下运输的胶带运输机一般适用于倾角不大于12°的斜井;

3.3.4 矿车组斜井井筒一般应取同一角度,中途不宜变坡;特殊情况下斜井下段倾角可大于上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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