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失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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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失范行为

班级:教心系08级3班

姓名:杨艳

学号:20081242017

摘要:从高中进入大学是人生中的一大转折点。大学新生要经历生活方式、学习方式、社会交往方式以及思想观念的转变,如果不适应这一转变,再加上不成熟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影响,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失范行为。

关键词:大学新生社会学失范行为失范理论道德底线道德行为法律教育

当今社会,大学教育步入快速发展期,高校的入学率快速增长,学生人数剧增。但是在大学教育大众化的推进过程中,大学生的素质和行为模式却是参差不齐。特别是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引起了法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和实践工作者的关注,对大学生行为失范的研究文献也是越来越多。然而,许多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各自给出了不同的概念内涵,指代现象的范围也不一致,用不同的语汇来替代大学生失范行为,如道德越轨、伦理失范、情感越轨……,这些术语相互替代、混乱使用,不利于对高校学生失范行为的研究和治理。

失范行为: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即是违反规范的一类行为的意思,即是在合法行为和适法行为之外的行为,具体的包括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违反学校规章的行为、轻微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以及犯罪的行为。20世纪初,美国哲学家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范式”概念,它是一种对现有概念进行解构的基础上的重构。大学生行为范式的概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随着大学生入学率的不断增加,曾几何时,处于象牙塔顶端的天之骄子们逐渐的走向平民化,在他们身后不再拥有耀眼的光环,于是,“迷失的一代”、“堕落的一代”等称号就被安置在头顶。为了探究当代大学生的的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得出结果,只是一个判断问题,而形成价值判断而且是正确的价值判断在大学生看来肯定轻而易举,然而要使行为符合自己的价值判断才是问题所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大学生对什么是正确的范式行为能够形成一个正确的价值判断,却基于从众心理,也就是社会环境的压力,或者更确切的说是社会上某些制度环境的不良导向,而有了当下很大的各种失范行为。

大学新生失范行为的社会学理论解释

(一)社会失范理论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认为失范是在人们用社会认为合法的手段不能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时发生的,而对于这种情形的一个共同的反应,就是越轨行为(当触犯刑律时即为犯罪行为) ,即用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进入大学后,大学新生的目标不再是单一地放在学习上,而是多元化。随着目标的增多,总是会出现某些目标难以达到的情况,一旦合法的手段无法促使目标实现,他们就会使用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此时就出现了目标与手段的冲突,也就是所谓的失范行为。

(二)文化传递理论文化传递理论认为越轨行为是一个人从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中习得的。社会学家克利福特•肖和亨利•麦凯研究发现,如果越轨行为在某一

群体或社区中已经作为一种文化模式而存在,它就很可能被传播给新来者和年轻人。大学生在进入大学这一特殊社会情境初始,更需要得到群体的支持和庇护。他们会基于相同的兴趣爱好或信仰等形成不同的群体组织。如果他们选择的这一群体存在普遍的越轨行为,那么“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久而久之,他们也会出现越轨行为。但是,为什么在同一社会环境下还会出现有人遵从和有人越轨两种选择呢? 埃德文•萨瑟兰认为,每个人都受到了遵从和越轨行为整理提供的双重影响,与教唆越轨的人联系越密切,接触的次数越多、越频繁,且接触时的年龄越小,当事人变为越轨者的可能性越大。埃德文•萨瑟兰的这一理论又称“差异性联合理论”。因此按照这一理论可以看出,与有越轨行为的人接触越密切、越频繁,出现越轨行为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大学新生迈入大学后,正确选择自己的有益群体特别重要。

(三)文化冲突理论当某种单一的文化发展成几种不同的亚文化,每种亚文化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时,便会产生冲突。从属文化冲突是社会分化的自然结果。社会分化会产生许多社会群体,每个社会群体都有自己的行为规范,有自己对社会关系的理解也会对其群体的价值观产生忽视或误解,冲突随之产生。大学新生家庭背景各异、价值观念千差万别,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不同的社会价值体系,它们之间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当两种体系相遇时就会产生冲突和矛盾。

当代大学生的失范行为按照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做如下划分:

(1)违反道德底线,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如在公共场合接吻等过度亲昵行为,大学生不给老弱病残让座的行为等;(2)违反学校规章的行为考试作弊,逃课缺课等行为;(3)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大学生在校内摆摊经营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等;(4)犯罪行为,青年犯罪,青年犯罪问题现在已经引起了国内很多学者的关注。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状及成因

大学生法律素质低下的原因,首先,是高校教育管理中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缺乏足够重视,没有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纳入培养目标体系中。尤其是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教育混同,甚至用思想政治教育取代法律素质教育。同时由于不少高校中从事《法律基础》教育的教师并非法律专业出身,本身也不具备较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导致教学方法不科学,授课内容不规范,学生也没有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学不甚解(如不少学生根本分不清违法和犯罪到底有何区别),更谈不上理解和运用法律。而由于学习不到位,大学生自身对法律的认识也就存在误区,法律意识差,更会导致大学生轻视法律,对法律缺乏理解,引起其行为的偏激。即使相当理智的大学生,也会出现"只要我自己不去犯罪就行,学不学法律都无所谓"的观念。

其次,影响大学生法律素质难以提高的因素,既有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消极因素,又有现实中的体制与环境的不利影响。"严刑峻法"、"法不容情"、"法不责众"等历史形成的法律(亚)文化影响深远,导致国民整体法律素质不高,给我国法治化进程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工作造成很大的障碍。目前,"官本位"和"人治"思想仍占很大的市场,并且我国尚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化进程才开始,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不成熟,社会上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腐败等消极因素,也使得大学生对司法信心缺失,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极为不利。

(二)大学生行为失范中的教育因素缺位

学校教育的目标、内容、方式、手段未适应新形势尚未完成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真正过渡。随着社会发展,高校教育改革以及大学生自我完善的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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