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市场发展的比较及对策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1年05月
法学之窗
中美证券市场发展的比较分析及对策建议
文/毛肖雯 王博
摘 要:本文通过回顾自中国两大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的20年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比较分析中美两国证券市场在投资规模、证券品种、交易场所、市场结构、投资者等方面发展的差异与不足,在借鉴美国证券市场已有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11-02
自20世纪90年代初上交、深交两大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发展为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关键部分。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证券市场将在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而相比之下,美国证券市场以其特有的发达市场、成熟体制和丰富经验,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
同时,随着我国兑现加入WTO的承诺,逐步放宽政府对证券市场的保护,实现市场的全面开放,也是摆在我国决策者面前的重大现实性课题。
一、中美证券市场的比较分析
(一)投资规模比较
从股市市值上看,美国股市市值截止2007年底已近17.8万亿美元,已是我国的近4倍,2008年金融危机令美国股市市值蒸发了约2.27亿美元,但同期我国的下降幅度却远大于美国。
数据对比足以看出美国股市有其特有的规模优势,展现出价值推动下,由股票内在价值决定股票价格,进而由公司业绩主导股市发展的清晰脉络。
相比之下,中国证券市场隐含了更多的投机性因素,股权性投资占据了主导地位,股市在单只股票的剧烈波动下会发生较大震荡,究其原因还是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不规范性。
(二)证券品种比较
美国证券市场以其证券产品种类的多样性和首创性著称于世,股票和股指的期货及期权、可转换债券、信托凭证等,投资者通过合理构建投资组合来规避风险或保值增值,且这些金融衍生品又防范了市场的暴涨暴跌。
中国证券市场中现存金融工具以一般性股票为主,面对浓重股权投资风潮,新兴股票市场本身就暗藏着巨大风险,投资者又因受投资品种制约而无法有效分散或转移风险,往往受到市场因素改变所致的突发性风险的威胁。
(三)市场结构比较
美国证券市场经历了较长的演进过程,从历史悠久、机制完备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到成长快、门槛低的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连同较为成熟的第三、第四交易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已形成了面向大中小企业不同风险需求、提供多种类股权融资服务、从全国性到区域性的全方位、立体式市场。
而中国在近二十年里,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股票交易所,且股票交易仍占据绝对比例。
虽存在中小板市场,但市场容量明显不足,且在投资产品的设计方面缺乏结构性和层次性,难以适应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各层面投资者的筹资需求差异性较大的现状。
市场结构的不完整问题在客观上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较为浓厚的投机气氛,而加大了市场风险,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无法启动的重要障碍。
(四)投资者结构分析
机构投资者为市场投资主体、证券投资基金为重点投资对象,是多数发达证券市场的普遍现象。
美国机构投资者的主要投资方向包括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其占总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近些年来的超过50%,其投资状况已经成为保障美国证券市场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内在推动力。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呈现出由个人投资者为主体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演变的趋势,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基础较为薄弱,基金公司起步较晚、规模相对较小,截至2011年初,中国市场投资基金公司仅63家,基金数不足800只,尚有较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五)交易制度比较
美国证券市场主要采用做市商制度,是指股票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入或卖出证券。
做市商制度在维持市场流动性、确保交易连续性、不间断的交易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和稳定市场价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证券市场现时采用竞价制度,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直接确定,并将其与做市商制度结合运用,限制市场过分投机行为,将市场收益率维持在较为合理的范围以内。
(六)立法监管比较
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直属于美国总统,以保证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目标,经过美国1975年《证券交易法》的修正,建立了一套对自律组织监管的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于国务院,借助《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证券业务及风险控制等实施全面监管。
总体来看,美国证券监管采取政府宏观性间接管理、证券业自律组织一线直接监管的模式,而中国的证券监管采取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但由于中国尚处经济转型期,行政化色彩浓厚导致监管部门在审批权和监管权上的偏斜。
此外,在立法上,我国存在配套不到位、衔接不连贯、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比可见,中美证券市场存在较多的相似性和衔接点,我国可以在借鉴美国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在现今证券市场发展的有利经济形势下,进一步挖掘市场潜质,推进证券市场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丰富交易品种,适度扶持衍生品及保险基金交易。
缺乏避险工具是导致证券市场剧烈波动的关键因素之一,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实例中可以看出,2007年10月到2008年7月欧美及东亚各国成熟资本市场主要股指的平均跌幅为23.97%,均未超过25%,然而我国股市同期下跌幅度是其2.28倍,达54.7%。
而如能形成更为完善的证券衍生品交易,如股指期货、期权交易等,便可为风险规避提供场所,有效化解由易引发证券市场强震荡的因素所导致的市场过度反应问题。
开放保险基金,鼓励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一方面可以从源头上扩充证券市场资金规模,另一方面可以借此稳步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比重,健全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结构。
同时,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交易实现保值增值,维持社会安定。
(二)完善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
“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正式提出是在2004年初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
从世界成熟证券市场发展情况上分析,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构建基础主要有两个:证券交易所和柜台交易市场。
而美国首创的以柜台交易市场为基础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更符合美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可从统一现有市场和创立新型
2011.05 11
2011年05月法学之窗
环境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文/吴畏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环境保护立法对于解决环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在环境的立法上,我国主要还是依靠国家权力来进行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完善,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来研究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显得越来越有必要,适度运用经济原理、经济杠杆来调节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有力地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使我国的法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谐发展,取得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本文试通过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来分析环境立法问题,力图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立法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环境立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12-02
市场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应稳步推进深沪两个证券交易所、A 股和B股、多个指数体系的有效合并,合理统筹市场整体布局,理顺市场脉络。
另一方面,应借鉴美国的NASDAQ市场,加快创业板市场发展,为具备发展潜力的大批中小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渠道,重点扶持高科技企业,引导市场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升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层次。
(三)培育机构投资者,优化投资者机构。
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大多集中于保险基金领域,而从我国现有发展条件上看,2009年底,中国保险业以1630470亿美元的总保费收入位列全球第七位,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为4.01%,保费收入占GDP比重仅为3.4%,而同期西方国家的保费收入占GDP的10%左右,可见我国的保险市场极具发展潜力。
但考虑到我国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规模结构、自身经营管理等方面能力的欠缺,笔者认为应从人、市、金三个渠道上打通机构投资者进驻资本市场的道路。
首先,“人”即人才,培育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要求的新型人才,更新投资理念;其次,“市”即市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拓宽企业融资经营领域,鼓励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化整合资源,培植实力较强的机构投资者;最后,“金”即资金,放宽基金入市限制,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丰富的投资产品、多样化的理财方向。
此外,应格外关注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采取有步骤、有限制的开放策略,时刻防范外资大量流入而引发的热钱投机问题。
(四)完善交易制度,引入做市商制度。
美国的做市商制度让交易组织者的股价操纵行为受到了限制,有利于维持连续、活跃的价格形成机制。
而我国证券市场由于缺少公开的做市商制度,从而纵容了投机者的恶意操作行为,使其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致使股价操纵、市场剧烈波动等问题的出现。
我国证券市场应首先尝试形成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与做市商制度的混合交易机制,从体制上遏制过度投机行为。
(五)完善市场立法与监管,维持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目标,对扮演法规制定者和监督者角色的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转变政府职能、遵循市场规律也成为当务之急。
第一,从立法角度上看,完善的法律法规需要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以解决现存问题为突破口,强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从监管角度看,证券监管机构在审批和监管力度上的不对称,暴露出了其在宏观指导和微观约束两者界限上的模糊性,应调整姿态而更多地履行宏观指导方面的职能,借鉴美国经验,适度分离证券监管机构的一线监管职能,而交由证券交易所履行,并在两者间明确清晰的权责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参考文献:
[1]曹慧,曹征.中美证券市场比较及其启示.财会月刊,2009.9.
[2]丰琳.从美国证券交易所看我国的证券业自律监管.商场现代化,2006.
[3]章晓霞,吴冲锋.中美股票市场“规模效应”的比较与启示.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
引言:市场经济制度的社会,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环境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然而在环境的立法上,我国主要还是行使国家的职能,加大环境的治理和预防的力度,同时适当的收取与此有关的责任人的相关费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完善,在环境立法领域注重类似包括成本效益分析在内的法经济学分析,适度运用经济原理、经济杠杆来调节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有力地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使我国的法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谐发展,取得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伦理效益。
一、环境立法的成本分析经济分析法学是科斯、波斯纳等法学家在其论文或著作中极力提倡和推动的,目前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不仅大量地运用于应用经济领域,而且今年来也大量地应用于法学领域。
尤其是在立法领域,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可以比较直接的进行一些法学比较研究,从而将立法活动由以前的定性分析走向现在的定量研究,研究手段的改进可以使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得以提高。
以环境立法为例,以法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立法既要考虑立法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该项立法的间接成本,还要考虑立法的机会成本和边际成本,同时需要分析立法及法律施行之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各种效益,再通过环境立法成本与环境立法效益进行比较,力争以最优的方式进行环境立法。
一、环境立法的成本分析
(一)环境立法成本
1、立法准备阶段的支出,包括由国家直接支付的和由社会有关主体支付的因规划、设计、组织起草、讨论、调研等立法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立法活动从本质上讲其实就是对现有社会利益关系的一种再调整,国家是立法的主体,那么包括环境立法在内的各种立法活动的费用支出自然应主要由国家承担。
当然,社会主体对立法活动也逐渐关心起来,有的时候社会主体也积极参加到立法活动中,也要支付一定费用,这笔费用也应该算作立法准备阶段的支出。
2、从环境法律草案形成到表决通过过程中的财政支出。
这一部分构成没有很大争议。
主要是指立法者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以及法律文本费用的支出。
这一部分支出与立法机构的身份以及所立之法的位阶密切相关,但相对比较固定。
3、法律制定之后,为预备法律的实施及为宣传、解释法律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
(二)环境法实施的直接或间接成本
12 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