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中电子证据的提取问题-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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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中电子证据的提取问题
一、会计司法鉴定与信息技术紧密结合
会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项司法诉讼活动①。

会计司法鉴定一般
用于经济案件中,经济案件的犯罪痕迹大多隐匿于记录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各种会计资料中。

计算机与声像资料鉴定是一种新型的司法鉴定项目,其鉴定对象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计算机与声像资料鉴定工作要求鉴定主体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其鉴定工作内容是为有关“电子”的诉讼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

目前,计算机与声像资料鉴定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执法、财务审计、保险行业等各种领域,为有关电子数据的案件处理提供依据,是当今信息时代解决涉及“电子”诉讼纠纷的有效手段②。

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普及,许多类型的案件中的证据都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并可通过计算机或者网络进行处理、存储和传输,如何利用这些数据,如何证明这些数据的有效性已经成为破案的关键,也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而且这些案件的类型和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现在我国的企业大多采用各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的记账、财务管
理等工作,所以现在办案人员需要在计算机里查找有关财务会计的资料,之后提供给会计司法鉴定人员进行后续的鉴定工作。

因此,在会计司法鉴定中时常会运用信息技术。

在现今的会计司法
鉴定的工作中,财务会计知识与计算机知识紧密结合,两者需要互相补充,互相配合。

二、关于提取电子证据的现状
(一)由提取物证对象的增加、范围的扩大而产生的问题
会计信息系统的普及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增加了办案人员在现场提取电子证据的难度,从涉案企业的计算机中提取物证也突破了原先进行会计司法鉴定前物证提取的范围。

在过去,为会计司法鉴定提取物证时,侦查人员只需调取凭证、单据等企业内部会计资料,接着向银行询证了解企业的资金静态、动态情况,再向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企业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而现在,因为会计信息系统的存在,使得提取证据变得复杂,并且存在多种变数。

譬如,在提取电子证据时需要查看报表,然而因实时网络的存在,报表往往需要从数个不同的角度来收集证据,例如从业务、经营管理等方面。

在提取物证工作中,受会计信息化系统影响的因素还包括涉案的企业内部网络、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应用软件的不稳定,电子数据易被改变、被复制、被消除,以及信息系统目前难以实现直接查阅源程序等等问题。

综上,会计信息化系统一方面使得办案人员能够对涉案公司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会计信息化系统增加了各种信息的实时变化性和多样性,那必然会增加提
取物证工作的难度,也同时增加了当前会计司法鉴定的风险。

(二)由提取电子证据人员的专业知识不足而产生的问题
在提取经济案件的电子证据时,办案人员必须掌握、熟悉基本的计算机知识和财务会计知识。

在计算机知识方面,办案人员应要掌握信息系统运作、数据采集与分析、数据挖掘等技术方法;在财务会计知识方面,办案人员应要了解会计做账、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接下来,分析从会计信息化系统中提取电子证据的具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首先,会计信息化系统是一个用于企业进行账务处理、财务管理的电子系统,所以处理案件时可能会涉及到涉案单位篡改系统内信息的情况,这就要求办案人员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去判断是否存在篡改信息的可能。

其次,会计信息化系统记录的是一个公司的财务状况。

根据财务会计记录的规范,数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那么办案人员需要一方面从外部着手,通过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从内部着手,通过检查会计记录,将两方面的结果相比较来判断这个公司是否存在做假账等违规情况或者是哪些数据可能被更改过。

因此,以上的工作
要求提取电子证据的人员需要一定的会计与计算机专业知识,否则就会造成搜集到的证据的不足而无法破案,或者无法达到会计
司法鉴定人员的要求。

(三)由提取电子证据规则的缺失而产生的问题
目前,在刑事诉讼方面,我国现有的证据法规范集中于《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XX院《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六部委《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然而,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XX局,XX局联合颁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③。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化的进程,对财务收
支进行取证的工作,不能仅以涉案企业出具的纸质资料作为依据,还必须对信息系统、企业的数据库和财务软件的可靠性、电子数据的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否则,就会出现收集的证据是虚假的等问题。

而现在,用上述现行的法律规范去规范具体的取证过程,或者去指导涉及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就显得较为狭窄,显然其无法涵盖全部待取证、待鉴定的内容。

三、关于提取电子证据的相关建议
(一)了解影响财务信息质量的因素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办案人员可先对涉案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了解。

针对内部控制有缺陷的公司,办案人员会对涉案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数据产生怀疑,即应开展会计信息系统安全性测试。

在提取证据的过程中,要着眼于了解、控制数据信息的源头,
深入分析系统运行、内部控制、提取证据的重点与范围。

例如,符合性测试需要手工测试与计算机测试相结合。

结合各种询问调查、实地考察方法,检查涉案单位的软件文档、运行记录与结果、程序流程图、软件系统等,其中存在何种控制、如何控制;以信息系统输入程序流程为切入点,追踪检查若干业务处理的全过程,验证控制功能在实际执行程序中是否恰当、有效。

另一方面,在测试硬件系统设施时,检查与其相连的外部网络之间的设施是否安全,是否可以确保提供的信息不被泄露。

经过类似于审计过
程中所采用的符合性测试后,若系统安全性好、内控制度健全有效,可以减少接下来检查的范围和数量;反之,应扩大之,以上的工作都是为了能提取到全面、准确的电子证据为接下来的司法会计鉴定或者其他司法鉴定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④。

(二)确保电子证据完整性、准确性
办案人员应该要确立电子证据完整性、准确性的工作目标。

首先,办案人员需要了解涉案单位对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情况,然后根据其控制程度去制订完整、详细、合理的取证计划。

电子证据的提取工作尤其要通过检查、查询、观察等方法对涉案单位基本情况和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内部控制进行调查。

除了
了解涉案单位的业务性质、组织结构、管理者开展的内部控制等外,重点通过与涉案单位有关业务、IT 人员及管理人员交流沟通,索取和分析文档资料,对其会计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系统软件、经营管理工作等进行调查,了解财务系统、业务系统的运行情
况以及安全性,确定会计信息系统和电子数据的重要性水平,编制能够符合涉案单位实际的、全面的取证工作计划,并分配好取证工作,使每个办案人员能够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

(三)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
1. 国外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则与规范
在美国的证据法中,首先只有那些用于规范电子证据可否采纳问题的规则才属于电子证据规则,与可采性无关的、针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等其他问题的法律规范不在范围之列。

其次,电子证据规则不限于针对计算机数据、网络数据的规则,也包括与建立在现代通信技术、广电技术、影视技术、音像技术等基础上的相关数据或资料有关的规则。

美国建立了电子证据规则的分类,比如关于电子设备存储记录的规则、关于机器设备生产记录的规则与电子设备衍生证据的规则;关于电子证据的鉴证规则、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欧盟在2001年11月通过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成为明确提出设立电子形式证据保护措施的第一个国际组织。

该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二部分“程序法”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刑事调查的特殊程序,共8 个条款,包括5个标题,即“普通性规定”、“现存计算机数据的快速保护”、“提供令”、“搜查和扣押现有计算机数据”以及“计算机数据实时收集”⑤
2.针对我国制定有关电子证据规则的建议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完整的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

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
结合参照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实际国情去制定、完善有关电子证据的规范规则。

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应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证等规范,尤其是取证规范存在与其他证据的不同之处。

在电子证据提取的具体规则方面:我国应制定关于提取和保全的规则,具体提取规则包含:首先,取证的主体应为持有相关计算机或者电子技术技能证书和财务会计证书的专业人员,还可以包括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一定资格的电子技术专家、财务会计专家进行协助搜查、提取证据。

其次,在取证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则下还要确立取证的主要步骤,即针对涉及计算机或者信息技术犯罪的取证过程的具体规定。

取证主体先对现场进行封锁,并切断涉案企业的计算机与外界的联系甚至是企业内部计算机的联系,同时用摄像、绘图、笔录等方式对原始现场情况进行记录。

必须注重技术手段与传统勘查手段的结合,以尽可能发现更多的破案线索。

为了保证鉴定检材的充分性,搜查取证结束后要对可能隐藏证据的设备实施扣押。

此外,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规范时需要计算机专家、财务会计专家、侦查专业人员等共同参与,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合理、完善的电子证据规范。

注释: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28日《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 条。

②王俊.论电子数据鉴定.证据科学.2008 (2).
③林安民. 论电子证据的立法. 山东工商学院学
报.2010(5).
④军庆. 计算机审计风险探究. 现代审计与经济.2010(6) .
⑤蒋平,杨莉莉.电子证据.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 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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