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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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培训学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提高各类培训质量,确保培训过程的完整性、纪律性,促进培训目标的实现和任务的完成,切实提高培训学员的综合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地面服务部参加培训的全体人员。

3 职责

3.1 各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对培训学员的管理。

3.2 市场业务部负责对各培训承办单位的学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培训纪律要求

4.1 学员培训出勤由培训组织部门负责检查、记录。

4.2 培训期间学员不得随意请假,如需请假,应得到培训组织部门的批准。出勤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学员考勤表》上,如发生迟到、早退、无故缺勤的情况,按《地面服务部质量管理手册》第四章第三节2.7款处罚。

4.3 学员参加培训,由培训组织部门负责登记考勤,或由学员在培训签到表上亲笔签到。学员签到严禁由其他学员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学员和被代签学员均按《地面服务部质量管理手册》第四章第三节2.8款处罚。市场业务部以培训组织单位的学员考勤记录为依据,将学员的考勤情况记入员工培训档案保存。

4.4 学员参加课堂培训时手机一律不得发出铃声,违反此条按《地面服务部质量管理手册》第四章第三节2.11款处罚。

4.5培训期间严格遵守培训课堂纪律,服从培训组织部门和培训教员的安排,不得做任何与培训无关的事,教室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扔垃圾,违反此条处罚责任人100元。

4.6 其他纪律规定由各部门按照市场业务部的要求管理。

5 考场纪律

5.1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5.2学员在考试期间不得交头接耳、传递信息。一经发现视为作弊,按《地面服务部质量管理手册》第四章第三节2.25.2款处罚。

5.3 关闭手机等通信设备,或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考试期间不得接听、使用,否则视为作弊。

5.4 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5.5 其他纪律规定由培训组织单位按照市场业务部的要求执行。

6 培训学员的选拔

6.1 参加培训学员由市场业务部根据有关通知要求,拟定人员名单后报地面服务部分管领导批准。

7 学员的考试、考核。

7.1 学员出勤率不得低于80%,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7.2 试题

7.2.1市场业务部负责组织编写相应试题。

7.2.2试题审核由地面服务部分管领导负责。

7.2.3试题应根据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写。

7.2.4试题泄密后应视情况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写,并追究试题泄密者的责任。

8 监考

市场业务部委派监考人员进行监考,并对考场秩序进行抽查。任课教员不得参加本培训内容考试的监考。

9 考试标准

对学员考试、考核标准的具体要求由市场业务部报经地面服务部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及格标准一般不应低于百分制的80分。

10 补考

学员考试、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上次考试、考核后30天之内进行。对特殊要求的考试、考核,不安排补考。

11 实习生和见习生

11.1 实习生

11.1.1 指新分配到地面服务部工作的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和其他新调入地面服务部工作的人员。

11.1.2 地面服务部内部岗位调动,且未取得新岗位资格的人员。

11.2 见习生

11.2.1 指由大(专)院校、职业学校等单位送至地面服务部进行专业见习的

人员和其它单位到地面服务部见习的人员。

11.3 实习生和见习生的期限

11.3.1实习生的期限

11.3.1.1属10.1.1条的实习生,其实习期限不超过半年。实习期届满后,经市场业务部组织考核,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

11.3.1.2属10.1.2条的实习生,其实习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实习期届满后,经市场业务部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上岗。

11.3.2见习生的期限

11.3.2.1属10.2.1的见习生,其见习期限由市场业务部根据其学校的安排制定。

11.4 各类实习(见习)生在实习(见习)期内均不得独立操作。

12 送外培训人员

12.1 市场业务部根据生产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安排员工外出培训。

12.2 出国培训由市场业务部根据公司要求办理有关护照、签证等事宜。12.3 送外培训人员学习完毕后按照地面服务部的具体要求,提交书面学习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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