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侵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的几点法律思考
宋洁
摘要:网络带来了一场信息化的革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一点是侵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制约,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与时俱进。近几年来,我国在不断健全法律制度,网络侵权法律规制更需要不断完善,以保护人们的权益不受侵害,并能够在侵害后及时找到援助渠道。本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网络的产生,分析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第二部分介绍网络侵权问题中的隐私权,以及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客体。第三部分选取了以2010年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几起网络侵权案例,说明网络侵权对社会生活造成的影响。第四部分阐述了网络侵权认定的困难,分析了我国网络侵权立法的缺陷和完善。
关键词:网络侵权隐私权法律
前言
现如今,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和巨大的影响力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新的社会关系在不断产生,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在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中,却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产生了许多网络侵权的问题。对网络侵权问题分析研究,有利于大学生进行维权,以及给司法实践提供一些依据,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目前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人们愈来愈关注这一问题,因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网络隐私侵权问题频发。而目前我国关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比较少,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只是散见于一些个别的法律中。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不断出现侵权案件中的大部分受害人无法通过法律和司法诉讼等程序进行有效救济。为了保护网络环境下个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以及如何救济被侵害的网络隐私权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网络的产生和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网络的产生及发展状况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社会生产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美国未来学者阿尔文.托夫勒,把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第三次浪潮”称为信息经济文明时期,当时人们却难以想象和预测今天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迅猛高速,直到被称为“互联网络年”的1995年这一年开始,一个以互联网为中心的计算机新时代开始逐步取代以个人电脑为代表的计算机旧时代,才真正标志着信息社会全面而且如旋风般的登上历史舞台。这十年来,互联网络的发展令人膛
目结舌,据互联网信息中调查统计:我国互联网的用户量在1997年10月只有62万,2000年7月1650万,年增长速度达400%,到2003年1月上网用户已达到5910万。互联网如同人类历史上的每一次技术革命把人类社会推向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高速共享的互联网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生存方式,也深层次地改变了社会的基本形态,传统社会的法律制度面临巨大挑战。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网络中人们通过网络相互联络、学习交流、资料检索、进行交易等各种各样的活动,就连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也在随之不断地改变,这种新型的交流方式打破了传统,不断地形成我们所说的“虚拟社会”。网络正在为人类创造着巨大的财富,电子科技带来的财富是无法衡量的。然而,任何社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都会隐藏着某些矛盾,没有法律秩序的约束,就会造成很多的侵权问题,所以现今的网络保护问题已经无法避免的提上我们的日程。
(二)网络侵权行为及其产生的原因
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3款的规定来界定的,即“侵权行为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网络侵权行为即指通过网络技术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实施的侵害网络权益主体及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网站为追求点击率、经济效益而置权利人的利益于不顾。
由于互联网无限广大、开阔的空间,人们可以任意驰骋其中,享受知识共享带来的便利。但是,也正是由于网络容量的无止境,网络内容更新速度的需要,网络内容提供商较之传统媒体需要花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精力来维护网站的内容,仅靠本网站为数有限的原创作品显然是不够的,面对这种现实情况,网站大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种作品或摘编、转载的作品来自于其他网站的作品,从而造成对著作权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
2、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难以认定容使易侵权者有恃无恐。网络具有分散性、变化快的特点,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给有关部门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带来难度。网络上发表文章大多使用网名、假名,真实资料的获取需要经过许多的周折,这就在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的心理负担,使他们无视法律、无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有恃无恐的背后,不仅容易产生一般的网络著作权纠纷,还有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其他的民事权利。
3、网络环境下的道德失范。网络是个巨大的虚拟空间,不需要高深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毫无拘束地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世界里,不需要以真实的身份面对世界,现实生活中所有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法律约束,在网络上因为身份的失真,很容易被抛至脑后。在网络上尚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网络道德体系之前,传统的道德规范很难约束到网络行为,从这个角度看,网络侵权现象的频频发生就不足为奇了。
网络侵权行为的日益频繁,显露出网络快速发展的弊端。让我们清醒地意识到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 民事主
体的财产、精神等众多权益也随之受到来自网上形形色色的侵害并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面对这些问题需要法律上制约与道德上的约束。
二、网络侵权问题中的隐私权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在网络环境中,人们为了更好地利用网络服务者提供的服务,网络个人用户在上网时就会自愿或者被迫的提供一些个人信息。上网的时间越长,网络个人用户在网上的私人信息量就会越多,网络服务者搜集到的个人信息就会增加,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事件频发,当我们的生活被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电话所充斥的时候,我们才会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并且还会伴随着一些侵权事件的发生,比如说,自己的银行账户被人锁定,钱财不翼而飞等事件时有发生。在这样的严重情况下,人们也就会随之意识到,我们在网上的信息该怎样去保护,如何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中去。严格来讲,“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个法定概念,在立法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从学理角度在传统隐私权概念基础上提出的概念。通常认为,隐私权就是指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等享有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害、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虽然我国目前对于网络隐私权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但首先可以肯定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发展。
(二)网络隐私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