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犯罪(修改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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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犯罪的客体 12.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 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13.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4.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 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5.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16.利用互联网实施上述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行为可以看出,网络犯罪的客体,包含了刑法分 则十章规定的全部客体。
(二)网络犯罪的客体 5.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6.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7.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8.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 传; 9.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10.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1.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 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三)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而且过失犯罪通常以严重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所以 如果某种网络过失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就应当加以 处罚,反之则不构成网络犯罪。对于网络过失行为是否 构成网络犯罪,还应当依法制定公平合理并具有操作性 的标准予以衡量。例如计算机专业人员未尽到应尽的注 意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普通人员由于其计算机知识 水平有限,其不可能也未预见到行为后果而最终造成了 严重后果,如何加以区分对待应根据法定量刑标准并结 合个案实际情况加以分析,最终决定如何对其定罪量刑 。
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或 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刑事责任
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刑 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一条【编 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 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 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一:王某等5人利用网络电话冒充公安局或检 察院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的银行卡涉及某某洗 钱案件,由此,需对受害人账户进行审核,要求 受害人将钱转至“安全账户”,待受害人将钱转 到“安全账户”后,他们立即将钱拆分到若干张 取款卡上,并分多次在不同银行ATM机上取走。 A.该案成立何罪? B.该案例中,犯罪主体、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从网络犯罪同传统犯罪是否兼容来看,可将网络 犯罪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正的网络犯罪,即直接以计 算机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俗称黑客入侵或攻击行为; 另一类是不纯正的网络犯罪,即借助于计算机网络而实 施的传统犯罪。 (二)根据网络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又可将网络犯罪划 分为网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网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网上侵犯财产犯罪、网上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网上侵犯 人身权利犯罪、网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 (三)网络犯罪还可以分为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 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 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散 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 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2)投放虚假的爆 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 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3)扬言 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二)网络犯罪的客体 1.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 机信息系统; 2.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 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 害; 3.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 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 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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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犯罪的主体 1.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 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前述常见的网络犯罪 行为均可由自然人实施。 2.单位犯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是只 有法律规定的几种犯罪,如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 等都可以由单位主体构成,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都不能由单位构成。
浅谈网络犯罪
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编程、加密、解密技术 (黑客技术)和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 网服务供应商(ISP)、互联网内容供应商 (ICP)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以计算机及 网络为犯罪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网络安 全,侵害网络资源,危害他人或社会的, 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犯罪手段的智能性 (二)犯罪行为的隐蔽性 (三)犯罪现场的虚无性 (四)犯罪地域的广阔性 (五)犯罪结果的蔓延性
(一) 网络色情和性骚扰 (二) 贩卖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人体器官 (三) 销售赃物 (四) 诈欺 (五) 妨害名誉 (六) 侵入他人网站、主页、电子信箱
(七) 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破坏 (八) 网络赌博 (九)教唆、煽动各种犯罪,传授各种犯罪方法 (十)网络游戏“私服”和“外挂” (十一)网络盗窃 (十二)网络游戏中网管等人发生的职务侵占
将会承担 怎样的法 律责任?
有一段时间网上流传的所谓“武汉大三女生求职 时被割肾”、“女干部携巨款潜逃加拿大” ,“玉 溪将发生8.6级大地震”、“黔西部分乡镇儿童 被抢劫盗肾”、“海南支教女学生被灌醉轮奸” 等信息,经查证也均属编造,有关部门正在追查 编造谣言者的责任,并将依法予以惩处。
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