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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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过程中的运用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制度法规是政府采购政策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
采购人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的各个环节制定执行政府采购政采的响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相关制度法规是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具体体现。
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明确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采购需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应当完整、明确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环境标志
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