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出门管理规定[1]

物资出门管理规定[1]
物资出门管理规定[1]

物资出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物资出厂手续,加强对出厂物资的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部门作为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物资出厂手续的签发、出厂物资的跟踪、核对确认工作。

第三条对出厂物资的管理坚持“安全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物资出厂手续办理流程:

经办人(正确填写物资放行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

人事部人员(审查核对单据与货物)人事部负责人(批准)门

卫(核对出厂货物与单据无误后放行出厂、并在单据的背面填

写放行时间和出车的车牌号码)。

第五条出门放行物资范围:凡带出公司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半成品、模具、工具、设备等属于

本公司的其它物品均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六条物资放行单据

1.放行单据必须是公司统一印发的《物资放行条》

2.单据第一联由发货部门保存,第二联交人事部保存

第七条附则

1、门卫履行检查手续时、应检查单据手续完备、印

章齐全、单实相符后方可予放行。

2、对不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未造成损失的,对有

关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不按规定办理出厂手续,造成损失的,由有关

责任人

负责全额赔偿。

4、对弄虚作假谎报出厂的,除由责任人全额赔偿外,

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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