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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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
为税管理的意见
【标 签】开发及土地转让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4﹞96号
【发文日期】2004-04-07
【实施时间】2004-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省委、省政府实施“三个转变”和经营城市战略以来,我省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土地交易量持续增长,为税收提供了良好的水源基础。但是实施“三个转变”和经营城市战略是一种新的经营历年,给税收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目前,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些地方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水源不清,征管不力。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三个转变”和经营城市战略的决定,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增加收入、公平税负,现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的财产行为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中的财产行为税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源,虽然税源分散、征管难度较大,但大有潜力可挖,是地税收入新的增长点。各级地税机关及广大地税干部应牢固树立“小税种大有作为”的思想,积极坚持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加强税收管理为重点的工作思路,将主要精力放到加强管理,挖掘现有税制增收潜力上来,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中财产行为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和四川省税务局川税发﹝1990﹞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购销合同按产权转移数据征收印花税的通知》(川地税函﹝2001﹞215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现重申以下政策,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未售出前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商品房购销合同应按产权转移数据万分之五税率计征印花税。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一)根据《》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6﹞111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对房地产转让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征管办法,预征比例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1—;2.5%范围内确定,按纳税人在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土地转让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都应依据现行税法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开展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税收的重点稽查
税政部门和稽查部门要相互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认真开展一次房地产、土地转让税收的专项检查。对预征性的税款,在纳税项目未完工前应预征而未正的,检查时可按规定的预征比例追缴入库;对已完工纳税项目而未征的税款,检查时按税法规定进行清缴,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税法宣传和部门间配合,搞好税源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进行纳税辅导和政策咨询解释,提高纳税人及时依法足额申报纳税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同当地国土部门、房关部门、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土地储备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配合,跟踪每一宗房地产转让、土地交易,建立健全税源档案,做好税源控管工作。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