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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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不足 (1)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过于狭窄 (1)

(二)对原告资格的诉讼要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使原告很难进入行政诉讼 (2)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均实行普通程序,造成案件审理费时、费力2 (四)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 (2)

(五)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很好的保护 (2)

(六)对法院案件管辖、行政机关应诉的的规定不完善 (2)

二、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3)

(一)公正与效率的需要 (3)

(二)保障公民行政诉讼权的需要 (3)

(三)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3)

(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公共服务的需要 (3)

三、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 (4)

(一)保证公正的原则 (4)

(二)体现效率原则 (4)

(三)采取继承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4)

(四)体现方便原告诉讼原则 (4)

四、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4)

五、我国行政诉讼建立简易审判程序的设想 (5)

(一)简化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 (5)

(二)实行言词诉答制度 (5)

(三)缩短诉讼时限 (5)

(四)采用一次合法传唤的缺席判决制度 (6)

(五)简化传唤或通知方式 (6)

(六)简化开庭审理程序 (6)

(七)简化裁判文书制作 (6)

参考文献 (6)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立

摘要:在我国根据诉讼任务和诉讼形式特点的不同,诉讼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有关简易程序的内容;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而唯独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的数量和种类日渐增多。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单纯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已不适应法制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也应仿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设置简易程序,以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建立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因此,行政诉讼的核心就是通过司法权来抑制行政权,保护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公民、法人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行政行为侵害,主要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所以,为了有效地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迅速、公正地救济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方便当事人诉讼,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建立高效、快捷、简易的审理制度。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不足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作了比较概括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范围。行政机关作为的行为主要有:对行政机关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不作为主要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应履行法定职责而不依法履行的行为。这些规定造成行政案件起诉条件比较苛刻,都是受理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的行政行为都不能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例举了几类,如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具

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这些则不属受案范围,也就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所有涉及国家公权力主体的行政行为列入可诉行为。

(二)对原告资格的诉讼要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使原告很难进入行政诉讼

按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都是亨有法律权利的当事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的适格和范围作了扩展,明确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作为原告,又对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经营合资、合作企业和“近亲属” 的范围也作了扩展,但是,这些都是局限于“法定权利上”,没有向体现“法律上的利益”转化。这些约束使行政诉讼不能很好地实现其权利救济功能。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均实行普通程序,造成案件审理费时、费力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审理行政案件都应组成合议庭,造成所有案件不分案件复杂、简单,都适用普通程序,而且必须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为普通程序都严格规定了办案的程序和办案的时间,并且都要按所有的程序审理,造成审判人员人力的浪费,同时也浪费了办案时间,浪费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更是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四)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未设置简易程序,使许多“小案”都没有进入诉讼,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全面保护。公民和法人对行政行为中侵害自己利益不严重,数额相对较小的处罚,以及案情简单,当事人有强烈愿望获得迅速公正的裁判,公民和法人都希望法院能够简便、节约、快捷的处理。但由于受行政诉讼普通程序的限制,使公民、法人都放弃了自己的诉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所以没有简易程序的设置,使许多“小案”没有进入诉讼,使行政机关缺少了司法监督。这样不但不能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还会造成一些行政机关利用公民、法人都不愿诉讼的心态,利用此缺陷滥用权力。

(五)行政诉讼法的一些规定,限制了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很好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诉讼。这一规定,限制了当事人起诉的时间,一但超过三个月当事人便失去了起诉的权利。还有行政赔偿规定应先经过行政机关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或经法院确定行政机关违法,当事人才能提出行政赔偿,限制了当事人直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权利。

(六)对法院案件管辖、行政机关应诉的的规定不完善

行政诉讼法对法院案件管辖,以及行政机关应诉,履行义务的不建全,造成了当事人不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由于地方法院体制设置的原因,在办案中受地方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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