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低价中标”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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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低价中标”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安阳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服务中心

王振勇张志红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目前建设工程常用的低价中标投标方法,分析了低价中标的优点及存在问题,并提出了低价中标的对策及建议,对施工单位投标具有一定

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建设工程投标低价中标

长期以来“低价中标”一直是政府不提倡的评标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在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定价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逐步从预算定额决定形式向“量控制、指导价、竞争费”的方向转变,这就为“低价中标”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低价中标”的评标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明确的阐述,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虽然各地积极推进“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并在不断探索与尝试中,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但从目前推行情况看,“低价中标”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人根据自身经验,就“低价中标”在实践中的问题及适宜采取的对策,谈几点浅薄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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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价中标”在实践中的优点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的运用。通过多方面的研究和尝试,“低价中标”具有以下主要优点:

(一)与现行评标办法相比具有明显优势

与现行的多种评标方法相比较,低价中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市场竞争,引起的降价;二是便于计量准确。由于原评标办法来自政府工程定额标准,企业按照政府工程定额计价时,会存在与现实市场价格脱节,造成计算不准确;三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真正符合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招标方法;四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便的操作过程节约了招标过程中各环节发生的交易成本。

(二)体现了评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不再强制设立标底,由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改变过去依据预算定额进行定价,为由投标单位按照自身技术管理水平自行定价、自主报价。工程经济标由经济类专家评审,建设单位从建设工程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标,最终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由此使“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得到充分体现。

(三)有利于优化行业结构,促进行业发展

合理低价中标可以加大对施工企业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弱者没有资金、没有实力、没有信誉,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处于劣势。与此同时,一次次投标被筛选掉,弱小企业没有发展空间,只有关、停、并、转,这是市场自身的魔力,便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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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规律促使去改变“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与施工任务趋向于一个合理的比例:市场的不断变化将促使企业不断地研究市场,把握市场,制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营发展方针,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并通过内部管理,努力改进技术,把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时运用于施工中,从而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并有利于直接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二、低价中标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受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思维的束缚,目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具有强烈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在工程建设领域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低价中标”实施正如所有的新事物必将经过一个从认识到了解直至接受的过程一样,也并非一帆风顺,推行过程中,也遇到了来自各方面的阻力:许多建设单位和几乎所有的施工单位对“最低价中标”持有的抵触情绪,由此造成“低价中标”的实施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业主方对“最低中标”有抵触情绪

建设单位是普遍担心“便宜无好货”。作为政绩的体现,建设单位负责人更重视质量与工期,认为“反正是政府投资项目,只要质量抓好了,进度抓上去了,多花一点钱无所谓”。尤其是一些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由于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怕对施工单位低价中标后而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恶劣行为无法进行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更怕一旦因低价引起质量、安全事故难以推脱责任。同时,一些政府工程,由于前期工作开展缓慢,为了抢时间、争速度,业主往往忽视招标的前置条件,只是为了履行招标手续而招标,以达到工程招标的表面现象,从而导致开工后成本无法控制,产生“三超工程”、“钓鱼工程”等。

(二)建设方对“低价中标”尚不能完全适应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招投标中由于长期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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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习惯“标底正5负7外废标、评标标底价95%-98%中标”等限制竞争的评标方式,对低价中标还不能完全适应;同时,很多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不高,平时疏于资料的积累,没有建立企业内部定额,因此无法准确了解企业的成本,在投标报价中会变成无的放矢、无所适从,因此对“低价中标”多数施工企业会不愿接受。

(三)个别“低价中标”存在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现象

虽然《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此处所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在现实中,有的投标人的价格会低于自己的个别成本,这就意味着投标人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避免亏损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也有的投标人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待取得合同后以其他方式追求投资的增加,而以低于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则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不计经营得失、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恶性竞争行为的产生,究其原因,与目前建筑企业自身发展不足有很大关系。首先,有的负责人在权衡低价揽活带来的经营风险和无活可干受到来自职工、职工家庭、上级部门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时,往往首选降低个别成本以求取中标的方式;其次,目前多数建筑企业还没有建立真正的适应市场竞争的运行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加上重产值、轻效益的观念,致使一些企业不计经营风险自行压价;第三,市场环境影响的负面影响造成不合理低价中标现象的产生。行政改革的滞后导致企业结构的失衡,劣者不死,优者难活,队伍膨胀,致使市场环境恶化,不合理低价竞争则成为必然。

三、采用低价中标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目前“低价中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为政府、业主和施工企业要重点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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