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2〕38号文件积极参加严励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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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发〔1992〕38号文件积极参加严励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公传[1992]33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2.09.10
【实施日期】1992.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发
[1992]38号文件积极参加严厉打击
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通知
(公传[19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经不断打击、取缔,但仍很突出。

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的已造成了人身伤亡。

国务院于今年七月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文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全国各地深入展
开。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保卫和服务经济建设、保护广大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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