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新)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8年各类型煤矿事故基本情况
水害 263人, 8.2% 火灾,111人, 3.5% 其他,277人, 8.6% 顶板,1222人, 38.0%
放炮,55人, 1.7%
运输,400人, 12.4% 瓦斯 778人, 24.2%
机电
109人 3.4%
2 .国外(美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日期 项目 死亡人数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三同时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 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 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 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对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 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1. 法律的定义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专 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制定的规定性文件。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在 我国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二、 法律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 同而进行的划分。根本法就是宪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实 体法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 义务的法律规范。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体权利 的实现、实体义务履行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所遵 守的法律规范。
(二)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 安全第一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要求在组织生产 时,妥善安排作业,必须安全生产,必 须把安全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
其具体含义如下:
(1)是在煤矿生产建设整个过程中,要树立人 是最宝贵的思想,矿工的生命安全第一;
(2)是在煤矿生产建设整个过程中,把保护煤
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
2《煤炭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81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以国务院令 第296号颁布。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第一部 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 。该法自2000 年12月1日起施行。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
1)犯罪的主体 2)犯罪的客体 3)犯罪的主观方面 4)犯罪的客观方面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4个方面的要件才能 构成犯罪。
第三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 、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 ,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 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立法的背景
1)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2)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不适应煤矿安全 监察工作的需要 3)是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 的客观要求 4)是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实现国际 接轨的需要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
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 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 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7508 5.02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总的形势
总体稳定
趋于好转
依然严峻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煤炭法》第一章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2《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矿山安全法》的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 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 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 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 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8章5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矿山事故的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关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 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 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 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 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 现安全第一。
实施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多元化, 不同利益主体对待安全生产的态度和行为差异 很大,需要因情制宜、综合防范;安全生产涉 及的领域广泛,每个领域的安全生产又各具特 点,需要防治手段的多样化;实现安全生产, 必须从文化、法制、科技、责任、投入入手, 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3、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各省人大及其常务委 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 山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 法》、《煤炭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 条例》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 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
“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 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 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应做到以下3点: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安全工作必须加强领导,进行综合治 理。做到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 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搞好安全工作,上 台节,创水平,实现总体推进。要治“三 松”、反“三违”搞好安全检查和监察工 作。 (思想松、管理松、纪律松)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综合治理
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 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 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 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 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 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 的问题。
03 30
04 28
05 22
06 47
07 33
08
09 18
1998年世界主要产煤国安全状况对比表
国家 波兰 南非 印度 俄罗斯 美国 中国
产煤量 /亿吨
死亡人 数/人 百万吨 死亡率
2
45 0.23
2.1
48 0.23
2.9
137 0.47
2.6
172 0.66
9.8
29 0.03
12.22
(4)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 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
1、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 》等 2、行政法规, 主要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煤 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 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既是由国家政 权机关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 文件 (3)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 和义务。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 遍的约束力。
3. 法律的本质
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点的基本观点, 法律首先体现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但 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只有经 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形成人人必须遵守、 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的统治阶级 意志才是法。
4 .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理 论指导下,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以新 民主主义法律为基础创立和发展起来的。 它的基本特征是:阶级性、科学性相统一,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强制实施和自觉遵守 相结合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主要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 过,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 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 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 道上健康发展。
1《煤炭法》立法的目的
《煤炭法》立法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 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源自文库生产,经营 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3)是要求每个职工树立起安全生产意识,把
安全第一作为生产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贯彻落实生产方针
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把安全工作放在一
切工作的首位 ,做到“三不生产” 即: 不安全不生产; 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2、预防为主
是指事前必须科学预见,提前设防,防微 杜渐,采取果断措施,防患于未然。在事故 预防与处理的关系上,要以预防为主。消除 一切危及人身安全的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 为。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者是目标原则 和手段措施的关系。
法律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 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严 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 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 装备是实施安全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 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 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 损失。 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 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 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
3 、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效力的范围不同而进行 的划分。 4、 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依据制定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 而进行的划分。 5、公法和私法 这是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 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划分。
三、违法与法律制裁、犯罪及其 构成
1 违法与法律制裁 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了法 律禁止的行为。 2 犯罪及其构成 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 罚的称为犯罪
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立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于199 2年11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 布, 1993年05月01日正式实施。这是建国 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是:防 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 采矿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煤矿安全方针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1、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1、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近年煤矿事故分析图
2008年各类型煤矿事故基本情况
水害 59起 3.0% 火灾 11 起 0.6% 其他 177起 9.1%
放炮
39起
2.0%
运输
348起
17.8%
机电 106起 5.4% 瓦斯 182起 9.3% 顶板 1032起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