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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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21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11.18

【实施日期】1999.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省外

来滇投资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1999〕219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部门《实施细则》,报省政府办公厅审定后下发系统内实施。积极推进省际间合作,进一步扩大全省对国内开放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省外来滇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积极推进省际间合作,鼓励省外各级政府、各种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投资者、国内专业技术人才等(以下简称省外投资者)来

滇投资发展,共享发展机遇,共图经济繁荣,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鼓励省外投资者以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为指导来滇投资发展,注册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我省企业,与外商在滇兴办外商投资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滇创办联办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兴办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注册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

二、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省外独资企业及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25%以上或省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统称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经所在地经协部门认定后,领取《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认证书》。各有关部门对持有《认证书》的企业,按本规定给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企业名称可使用原企业字号,也可在名称前加冠“云南”字样。大型企业(集团)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对要求冠“中国”名称的,由省工商局代其向国家工商局申报。

四、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或登记,相关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审批或上报手续,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省外在滇独资项目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的合资、合作项目,以及不需要全省综合平衡建设资金与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

五、省外在滇投资企业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企业属地原则办理统计登记注册手续。我省县以上统计部门要将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纳入我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六、省外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省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兴办或联办企业,要求实行按股分利、按股分税、按股分劳和按股分值的,可按我省关于实施“五分”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省外在滇投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占51%以上或省

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我省权限范围内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八、省外在滇投资企业属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高校技术企业,或转让高新技术成果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我省给予省内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与我省企业同等对待。

九、省外在滇投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生物资源开发、旅游、农牧林、环保等我省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开发我省优势、特色产品,或到我省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的,各地区可给予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十、省外企业兼并、收购我省企业,我省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占用的各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经同级政府或财政批准,可转为我省对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兼并我省实行独立核算的亏损企业,自签约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经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十一、省外在滇投资企业的生产用地可根据我省产业政策和企业用地的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投向我省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由当地政府酌情予以优惠;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费,可作为我省股份折股投资;对投资“两高一优”的农业项目,可采用“保权出租”的方式提供用地;对需占用大宗土地且一次难以付清出让金的项目,可实行分期付款和年租制;对投向贫困、特困、民族地区的项目,经批准,可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提供项目用地。

省外企业兼并、收购我省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方式。

十二、省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100万元以上,连续经营2年且企业累计纳税20万元以上的,可将1名外省籍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投资所在地,投资农业基础设施的,条件还可适当放宽;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各类人才受聘到我省工作

的,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来滇投资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其创办人及配偶、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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