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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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二)
(五)者的民事责任需要借助诉讼程序来进行,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明确归责原则、请求获得赔偿原告的资格等问题。
1.明确请求获得赔偿原告的条件。
受内幕交易侵害的投资者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得赔偿,确定原告的资格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由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内幕交易并不是当事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易,在认定适格原告的问题上就存在难题。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中规定,在同一时期内就相关证券与内幕交易者从事反向交易者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虽然《证券法》第76条规定了内幕交易者的赔偿责任,但对请求赔偿的原告投资者的条件却没有提及,这就需要立法者就原告的资格问题进行说明,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依据和指引。
2.明确归责原则。
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主要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我国的法律还未就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问题进行规定,这种空白的现状不利于解决内幕交易纠纷,也不能为受内幕交易侵害的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明确证券内幕交易归责原则是当事人寻求救济的基础,立法者可以考虑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来解决责任承担的问题。
由于内幕交易属于一种特殊的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责任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
首先,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决策失误而致损失负责。
在获利者未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情况下,也让其承担受损者损失的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若受损者的损失系他人内幕交易行为所致,如因举证困难而法证明这一行为导致损失就会难以得到补偿,这同样显失公平,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
其次,由于内幕交易在行为方式上有很大的隐蔽性,受害者与内幕交易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专业、技术、信息上的差异性,受害者如依过错原则向法院提出诉讼也很难有确凿的证据。
只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让获利者和受损者合理分担责任,才能体现效率。
3.建立赔偿保障机制。
由于普通投资者因自身能力有限,往往不能直接发现证券内幕交易,需要借助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查处内幕交易行为,以维护自身权益。
依《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负有调查和惩处的内幕交易的职责,可以没收内幕交易者的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尽管《证券法》中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即违法者同时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时,如果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款和赔偿金,要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在实践中,对内幕交易罚金的执行要先于民事赔偿诉讼程序进行。
如果在内幕交易受害者在提起赔偿诉讼后,被告可能因已支付罚款而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原告无法得到有效赔偿。
因此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以保障原告能够济。
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罚金回拨机制,以保障原告能获得赔偿。
在证券内幕交易赔偿诉讼中,当被告无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胜诉投资者的请求,向证券监管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将已经征收的罚款支付给执行法院,再由执行法院转交胜诉投资者。
(三)细化证券内幕交易的刑事罚金问题。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责任以一定期限的自由刑和罚金为主,对内幕交易犯罪罚金刑规定的方式是倍数制,计算倍数的依据是“违法所得”。
如果内幕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利益而是为了避免损失,那么内幕交易者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避免的损失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就存在疑问。
如果纯粹以获利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就不够严谨和有失公正,应当对“违法所得”作扩张解释,既包括内幕交易者获取利益,也包括其避免的损失。
立法者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或进行法律解释来明确内幕交易刑事罚金问题。
如上所述,
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仍需在在实践中不断的改进,以实现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健发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和推进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郑顺炎著《证券内幕交易规制的本土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1版
李东方著《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朱大旗著《金融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2版
窦静王宏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制与经济2010 年7 月于东升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研究经济与法
刘春彦遏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思考检察风云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