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_倾向和标准_阮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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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

阮齐林*

内容提要:对于盗窃与抢夺的界分,应当根据实益,着眼于法律合理适用,梳理并约定一个统一的、不因场合、实益而异的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本文倾向是:缩小抢夺扩大盗窃的认定,化解立法中实益“倒挂”产生的难题。结论是:强行力取他人密切持有物的(尚未达到抢劫暴力程度),是抢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尚未达到强力夺取即抢夺程度)的,是盗窃。行为构成抢夺同时竞合盗窃,择一重适用法律。

关键词: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盗窃与抢夺界分

盗窃与抢夺的界分在中国刑法中是重大而有普遍意义的论题。因为自《刑法修正案(八)》

出台以后,新增加规定“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加上原有的“多次盗窃”不以数额较大为要件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第267条第2款),导致盗窃与抢夺的罪责或“实益”呈现错综复杂状况:同一行为如果定性抢夺(而不是定性盗窃),与定罪的几率成反比、与“以抢劫论”的几率成正比,其实益因场合而异。涉及盗窃罪与非罪、盗窃与抢劫的界限。涉盗窃、抢夺、抢劫三罪名的案件约占全体刑案的半数,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容不得半点含糊,亟需确定一个清晰的思路和明确的标准。

本文的主旨是:根据实益,着眼于法律合理适用,梳理并约定一个统一的、不因场合、实益而异的界分标准和适用规则。倾向是:缩小抢夺罪(条)扩大盗窃罪(条)的认定、适用,化解立法中盗窃与抢夺实益部分“倒挂”形成的难题。结论是:强力夺取他人密切持有物(尚未达到抢劫暴力程度)的,是抢夺。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尚未达到抢夺强力夺取程度)的,是盗窃。行为构成抢夺同时竞合盗窃,择一重适用法律。

一、立法模式和学说

(一)论题范围和立法模式

为明确本论题范围,也为了使本文观点易于理解,有必要先说明本论题的范围及其立法规制。

本论题范围仅限于这样一类侵犯财产的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

取得他人占有(或持有)财物的行为”(以下简称“偷抢行为”

〔1〕)。对于“偷抢行为”有两种立法规制模式:第一,两分模式,即只规定盗窃和抢劫两罪名,不见抢夺罪(条)。德国、日本·

67·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此“偷抢行为”也可以称为“偷抢案件”

。这类侵犯财产行为取财违背他人意志,不同于诈骗,诈骗取财不违背他人意志。这类侵犯财产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占有(持有)财物”

,不同于侵占,侵占的对象是他人脱离占有物。这类犯罪行为也被称为“夺取占有”的行为。

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两分模式。第二,三分模式,规定盗窃、抢夺、抢劫三罪名。中国刑法

是三分模式。已知的有俄罗斯刑法〔2〕、台湾地区刑法也是三分模式。〔3〕不论两分还是三分模

式,规制的行为范围是相同的,即“偷抢行为”

。在两分模式中,没有抢夺罪(条),惩处“偷抢行为”只有两种选择:盗窃罪或抢劫罪。其界分的标准是暴力胁迫是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使用暴行或者胁迫强取他人财

物’……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成立抢劫罪。〔4〕“在暴行完全是用作直接夺取财物的手段的场合,由于该暴行并非是用作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不成立抢劫罪。因此,所谓

‘抢了就跑’的行为,正常情况下,仅成立盗窃罪”。

〔5〕在三分模式中,惩处“偷抢行为”则有三种可能: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由此产生盗

窃与抢夺界分的必要。俄罗斯刑法中界分标准是

:“秘密”还是“公开”。俄罗斯刑法第158条规定

:“偷窃,即秘密侵占他人财产”;第161条规定“抢夺,即公开夺取他人财产的”。“公开的、明目张胆的、周围人一目了然的因而是非常粗暴的使财产脱离他人占有的方式是抢夺罪最突

出的特点”

。〔6〕根据苏俄判例,开始是偷窃,当为他人所知悉犯罪人意识到这一情况仍无视公开完成对他人财产侵占,则就变成了抢夺。〔7〕通过俄罗斯刑法规定和苏俄法院判例可知,公开与

秘密是抢夺与盗窃界分的基本标准。中国学界的通说持相同观点,似受苏俄刑法的影响。

台湾地区学者界分标准是:和平还是暴力

。“所谓窃取系以和平之手段,违背他人之意思……而取走其持有物”,〔8〕“所谓抢夺……遽然以不法腕力。使人不及抗拒,而强加夺取。行为

人强行夺取之时,当然不免施用强暴手段,但以尚未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为限”

。〔9〕且认为秘密性或公然性并非界分要点,如台湾学者指出:窃取是非暴力或和平之手段,不以秘密之方法为必要。

〔10〕“是否系公然夺取?”与抢夺罪成立无关。〔11〕此外,台湾地区学者鉴于台湾地区刑法规定抢夺罪有致人死伤的结果加重犯,而盗窃没有,

所以主张还要结合被害人持有的紧密程度来界分

。“抢夺必须对紧密的持有,唯其如此,持有者方有倾跌受伤或猝死的可能。例如:出其不意猝取被害人紧握手中的钱包、肩上的背包、项上的

金饰,这种猝取可能使被害人摔倒地上,受伤或更严重后果。”〔12〕因为盗窃没有致人死伤的加重

犯,所以基本上只能破坏“松懈的持有”

〔13〕。由此可以推测,对于非法取得被害人“松懈持有”之物,不可能产生致人死伤加重结果的,认为应是盗窃不是抢夺。

在俄罗斯、台湾地区的三分模式中,抢夺的刑罚比盗窃的大约重一个档次。〔14〕尤其是,俄罗

斯刑法第161条加重抢夺(处3-7年剥夺自由)诸加重事由中有一项

:“使用不危及生命或健·

77·论盗窃与抢夺界分的实益、倾向和标准

〔2〕〔3〕〔4〕〔5〕〔6〕〔7〕〔8〕〔9〕〔10〕〔11〕〔12〕〔13〕〔14〕参见《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8条、第161条、第162条。

参见台湾地区“刑法典”第320条至第330条。

[日]山口厚

:《刑法各论》,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253页。前引〔4〕

,山口厚书,第255-256页。俄罗斯总检察院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黄道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页。前引〔6〕

,俄罗斯总检察院书,第425页。林山田

:《刑法特论》(上册),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249页。前引〔8〕

,林山田书,第250页。前引〔8〕

,林山田书,第207页。前引〔8〕

,林山田书,第251页。林东茂

:《刑法综览》(修订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1-302页。前引〔12〕

,林东茂书,第301-302页。如俄罗斯刑法第161条普通抢夺最低刑为1年劳动改造(类似社区劳动),最高刑为4年有期徒刑;第158条普通盗

窃,最低刑是罚金,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普通盗窃罪)法定刑是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325条(普通抢夺罪)法定刑则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与第321条之“加重盗窃罪”法定刑相同;第321条“加重盗窃罪”主要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盗窃:夜间入户、毀越门户墙垣、携带凶器、结伙、乘灾害、车站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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