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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专题
本次学习内容的定位:
第一部分:了解《物权法》的基本架构、 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的保护。
第二部分:结合物权基本理论、原则和变 动规则重点了解担保物权的制度。
第一部分:《物权法》的基本架构、物权的基本
理论和原则、物权变动规则、物权的保护
一、中国关于物权规范的规定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物权法》可以说没有实质的发
中国物权法制定的大体结构
《物权法》的结构,共五编十九章,即247条。
第一编总则,共三章。
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物权法制度的指导思想, 物权法上物的含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 法上的反映,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也就是物 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保护。
物权法的重大理论更新
(一)《物权法》在实现公有制利益方 面的制度更新
(二)“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具 有划时代的意义
(三)私人所有权的充分承认是国家进 入建设性社会的标志
(四)《物权法》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利的一些具体制度 1.《物权法》第13条规定了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措施“创收”的行
(五)物权法的裁判技术方面的重要更新 物权法除在立法思想方面有很大的更新之外,在法学技术方面也有很大的进
步。较重大的如: 1.采纳物权效力和债权效力相区分的理论,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
相区分的理论(《物权法》第9条、第15条等)。纠正了1995年《房地产管理 法》和《担保法》的法律技术缺陷。 2.采纳科学的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尤其是采纳“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10条)。 3.采纳了不同效力层次的物权可以依据不同公示原则设立以及移转的原则 (《物权法》第9、23、24、127、138、158条等),从而更好地体现了物权 变动中当事人的物权意思表示的作用。因为这些规定,物权效力多层次化理 论在中国《物权法》事实上得到了承认。而贯彻在这些不同物权变动之中的 法律行为的作用,也就是物权行为的作用就显而易见了。这些规定,对于在 物权变动领域贯彻私法自治原则意义显著。 4.在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承认建筑物的整体利益和居住者的整体安 全,纠正了以相邻关系处理这一问题的缺陷。 5.在担保物权部分,扩大了可以抵押和质押财产的范围,对于市场信用制度 发展建立了良好的基础。
民法中的物权法规范 1.《民法通则》 2.《担保法》 3.《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
行政法规中的物权法(考虑到担保情况) 在这一时期内,中国行政立法为使得物权制度适应市
场经济的需要,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许多确定物权类 型以及行使某种物权的行政法规。其中现行有效的而 且比较重要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第二编所有权。 这是我国最重要的特权制度,条文占到了全部法律条文的
五分之二左右。体现了所有权核心主义的立法观念。它的 体例,遵循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这种 所谓的传统社会主义的立法模式,但是其内容却增加了 “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物权法》第4条)这种突破性 的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到法人所有权的规则,比如 第67条、68条和69条,都承认了法人所有权。 该编主要内容有:第四章一般规定,即关于所有权取得与 消灭的一般规定。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 七章规定了相邻关系。第八章规定共有。第九章规定所有 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即关于无权处分,遗失物追回,善意 取得,遗失物招领,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孳息的规定等。
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物权法》才开始从沉睡走 向苏醒。在民法典物权编制定之前,中国有一些涉及 物权制度的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的建设,现简要叙述 如下: (一)宪法修正案中的涉及的物权规范 1.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废除了实行 近30年的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开始建立土地有偿使用 制。 2.1999年《宪法修正案》。废止了歧视民营经济的旧 意识形态,对私有经济即民营经济给予了前所示有的 肯定。
5.第五编仅一章,即第十九章规定了占有。
《物权法》全文之后还有“附则”三个条 文。
有关物权规定的适用分析
上述几部法律目前属于并存状态,存在 法律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五 规定的三个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来处理。 “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行下位 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我们在 有关担保物权制度中进行具体分析。
为(禁止对不动产评估,禁止“年检”登记,禁止超职权登记)。此外,《物权法》 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对登记不动产进行评估并借机收费。 2.《物权法》第42条规定了比较详细的关于征收征用必须足额补偿的原则。值得特别 注意的是第132条规定,征收农民土地必须对于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的损害进行补偿。 这是以前的法律尚未明确的,它对于农民个人权利的保护意义十分重大。 3.将原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改为“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第59条),并具体规 定了集体内部重大事项必须由成员集体决定的制度。这一点从制度上杜绝了集体所有 权蜕变为农村干部私有权的可能性。 4.对于城市居民的居住权利,《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对于 业主共有、业主专有、物业管理的法律基础等,建立了比较细致的规定(第六章全 部)。这在中国也是第一次。 5.《物权法》第49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届满自动续期。这一点充 分表现了民法的理性和改革的勇气。 6.对于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也做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第十三章全部),这在中国立 法上也是第一次。 这些规定都体现了限制公共权力、尽力扩大民权、保障人民基本财产权利的精神,对 于中国法制文明建设意义重大。
3.第三编用益物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 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
4.第四编担保物权。
第十五章一般规定,规定担保物权的基本特征以 及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等;第十六章抵押权,其中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最高额抵押;第十七章 质权,其中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 规定了债权质,股权质,票据质,知识产权质等; 第十八章留置权。其中有关规定,例如权利质设 定的法律条例已经与《担保法》的规定发生了重 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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