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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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 一、何谓人权?
• • • •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提出 的。 它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社会的产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从狭义上来说,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 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 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二、人权的价值依据
• 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 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人权的哲 学基础是自然法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 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 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 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 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 • 所以,人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概念,即人权的定义不因 法律而改变。
8、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的唯一途径
• 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 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 和合作。 我们认为,人权观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产物。国与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有分歧是正常的, 这是各国历史和国情差异与世界多样化属性在人权问题上 的反映,也是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的体现。国际社会应充 分考虑并尊重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 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观点,各国之间也应本着平 等与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对话和合作来增进相互理解, 扩大共识,缩小分歧。 • 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反对将人权 概念政治化和在人权问题上搞政治对抗。任何国家实现和 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 文化等具体国情。人权国际保护应当致力于促进国际人权 领域的正常合作和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四、中国当代人权思想
• 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
中国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 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 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 当享有的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 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 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 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从其现实性而言总 是不完全的和不完美的。 • 首先,在不同的社会,人权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 • 第二,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一样,优先要解 决的人权问题也不同,这决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次序上的差别。正如马克思 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 文化发展。” • 第三,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在实施和实 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必然
3、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 对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生存 权、发展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 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 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 ‘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 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组织扶贫开发, 解决了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它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对人的生存权 和发展权的高度重视。 • 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观点,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 和国情。从历史上看,争取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与生存,是沦为殖 民地、半殖民地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首先必须解决的人权问 题。从现实看,长期的殖民统治和新殖民主义的经济剥削给发展 中国家造成的贫困落后,仍然威胁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
7、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历史脱离国 情
•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必然受到各国历史、 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因此,观察和 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 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更不能按照一个模式或某 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简单套用。对待中国的人 权状况,也必须结合中国的历史、国情和发展态 势来作出客观的评价。
5、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 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 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 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没有稳定的社会政 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起码的社会条件。没有经济、 社会、文化的发展,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必不可少的物质基 础。而没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人权的实现就没有 基本政治和法律保障。 • 在中国,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因为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 什么事情也做不成。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社会的稳定, 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 步;没有全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掌握自己的 命运,民主、自由、人权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三、人权的内容及评判标准
•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 变万化的“人权”,西方文明国家一般强调的人权的普世性,并 利用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军事方面的优势推行自己的 观点;而非西方文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 障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包括经济基础,国民素养,传统文化 等)之上,并且强烈的反对前者的观点。 • 普世价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绝大多数地方和情况下、在几乎所有 的时间里、实际上共同认可的、无论是否在他们的行为中明确表 现出来的价值……在哲学上,普世价值指把一些有限的,所有人 类都认同的观念集合在一起。普世价值观认为,我们要真正地认 识到人类的根本属性,尊重人性的自然规律,然后采用理性思考 的方式,建立起人和人、国家和国家相处的办法。普世价值不分 地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任何一个自诩文明社会的人类, 只要本于良知与理性皆认同之价值、理念。
6、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 首先,主权国家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要通过 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施。 • 第二,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排斥 和否定国家主权,相反,是以主权国家的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 务为基础和原则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保证公正的世 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的 原则。 • 第三,失去了主权,就谈不上人权。江泽民同志说:“如果失去 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 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 • 第四,否认主权原则不仅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准则, 而且可能为大国强国侵犯弱小国家打开方便之门。
4、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在中国,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没有 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只有权利 和义务的不可分离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我们认为,个人人 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的限制标准就是对他 人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什么?自我与他人如 何定位?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在这一系列根本问题上,我们 同西方有不同的理解。西方文化的价值观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其 人权观典型地反映了这一价值观。这种个人主义人权观只讲权利, 不讲义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堕落。现在越来越多的西方有 识之士批评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结合。马克思 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 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我们强调权利 和义务的统一,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
会有所不同。
2、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 人权
• 人权是全面的和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 利是人权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 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政治保证。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这两大类权利都属 于人权的基本内容,并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 人权包含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形式。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 体人权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等。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是辨证统一的关 系。 • 西方往往否定集体权利属于人权,认为人权就是个人权利。实践证明, 西方人权观把个人权利同集体权利绝对对立起来,既不符合现实状况, 也不利于发挥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 一、何谓人权?
• • • •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人权,最初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反对神权和封建特权提出 的。 它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社会的产物 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从狭义上来说,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 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 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 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二、人权的价值依据
• 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 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人权的哲 学基础是自然法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 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 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 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 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 • 所以,人权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概念,即人权的定义不因 法律而改变。
8、对话与合作是促进国际人权的唯一途径
• 国际社会维护和促进人权的唯一正确的途径是对话和合作。 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 和合作。 我们认为,人权观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产物。国与国之间在人权问题上有分歧是正常的, 这是各国历史和国情差异与世界多样化属性在人权问题上 的反映,也是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的体现。国际社会应充 分考虑并尊重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宗 教、文化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观点,各国之间也应本着平 等与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对话和合作来增进相互理解, 扩大共识,缩小分歧。 • 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反对将人权 概念政治化和在人权问题上搞政治对抗。任何国家实现和 维护人权的道路,都不能脱离该国的历史和经济、政治、 文化等具体国情。人权国际保护应当致力于促进国际人权 领域的正常合作和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四、中国当代人权思想
• 1、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
•
中国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 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 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 当享有的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要求 一切人在权利和尊严上的平等。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 特殊性表现出来。人权的特殊性是指人权的实现不仅与国际社会的现状相联 系,而且与各国所处的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因而从其现实性而言总 是不完全的和不完美的。 • 首先,在不同的社会,人权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 • 第二,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一样,优先要解 决的人权问题也不同,这决定了人权的具体内容次序上的差别。正如马克思 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 文化发展。” • 第三,由于社会制度、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国家在实施和实 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时,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步骤和道路必然
3、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
• 对于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生存 权、发展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 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 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 ‘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 食、住以及其他东西。” •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组织扶贫开发, 解决了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它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对人的生存权 和发展权的高度重视。 • 生存权、发展权是首要人权的观点,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历史 和国情。从历史上看,争取国家和民族的独立与生存,是沦为殖 民地、半殖民地的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人民首先必须解决的人权问 题。从现实看,长期的殖民统治和新殖民主义的经济剥削给发展 中国家造成的贫困落后,仍然威胁着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
7、评价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历史脱离国 情
•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必然受到各国历史、 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因此,观察和 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 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更不能按照一个模式或某 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简单套用。对待中国的人 权状况,也必须结合中国的历史、国情和发展态 势来作出客观的评价。
5、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 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
• 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文 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制的保障。没有稳定的社会政 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没有起码的社会条件。没有经济、 社会、文化的发展,人权的实现就没有必不可少的物质基 础。而没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治,人权的实现就没有 基本政治和法律保障。 • 在中国,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因为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 什么事情也做不成。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社会的稳定, 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进 步;没有全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掌握自己的 命运,民主、自由、人权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三、人权的内容及评判标准
•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 变万化的“人权”,西方文明国家一般强调的人权的普世性,并 利用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甚至军事方面的优势推行自己的 观点;而非西方文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普遍强调的是对人权的保 障必须建立在本国的国情(包括经济基础,国民素养,传统文化 等)之上,并且强烈的反对前者的观点。 • 普世价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绝大多数地方和情况下、在几乎所有 的时间里、实际上共同认可的、无论是否在他们的行为中明确表 现出来的价值……在哲学上,普世价值指把一些有限的,所有人 类都认同的观念集合在一起。普世价值观认为,我们要真正地认 识到人类的根本属性,尊重人性的自然规律,然后采用理性思考 的方式,建立起人和人、国家和国家相处的办法。普世价值不分 地域,超越宗教、国家、民族。任何一个自诩文明社会的人类, 只要本于良知与理性皆认同之价值、理念。
6、人权在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
• 首先,主权国家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要通过 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施。 • 第二,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并不排斥 和否定国家主权,相反,是以主权国家的相互合作和承担国际义 务为基础和原则的。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保证公正的世 界政治经济秩序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也是现代国际法中最基本的 原则。 • 第三,失去了主权,就谈不上人权。江泽民同志说:“如果失去 了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国家尊严,也就失去了人民民主,并且 从根本上失去了人权。” • 第四,否认主权原则不仅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准则, 而且可能为大国强国侵犯弱小国家打开方便之门。
4、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在中国,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没有 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只有权利 和义务的不可分离的结合,才是真正的人权。我们认为,个人人 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的限制标准就是对他 人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人的尊严和权利是什么?自我与他人如 何定位?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关系?在这一系列根本问题上,我们 同西方有不同的理解。西方文化的价值观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其 人权观典型地反映了这一价值观。这种个人主义人权观只讲权利, 不讲义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正和堕落。现在越来越多的西方有 识之士批评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结合。马克思 说:“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 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 我们强调权利 和义务的统一,不仅仅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也是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保证个人权利的实现。
会有所不同。
2、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还包括集体 人权
• 人权是全面的和相互联系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 利是人权体系中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公 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政治保证。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这两大类权利都属 于人权的基本内容,并受到中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 人权包含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形式。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 体人权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等。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是辨证统一的关 系。 • 西方往往否定集体权利属于人权,认为人权就是个人权利。实践证明, 西方人权观把个人权利同集体权利绝对对立起来,既不符合现实状况, 也不利于发挥国家在维护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