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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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活模式,传统婚姻模式正在受到冲击,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采取了各种法律对策,规范非婚同居,以稳定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道德观念、婚姻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采取行之有效地规范,而是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

然而,非婚同居现象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只会使非婚同居引起的相关纠纷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

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生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不具有夫妻的名义。

我们不能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到非婚同居者身上,然而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问题又越来越突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比如:对非婚同居的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正是由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问题的出现,本文才选此题目进行研究和讨论。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以及对非婚同居现象考察。

通过评析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不同定义,提出非婚同居的定义。

通过阐述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辨析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相关概念,给非婚同居予以界定。

非婚同居现象考察这一部分介绍非婚同居在欧美等国的变化发展,和我国无婚或不婚人日增加等情况以及人们对非婚同居的认同和宽容,然后对该现象的成因和利弊进行分析,指出非婚同居现象是经济、文化、人日等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同居比之婚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感情追求和自由度、满足人们对于共同生活方式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并有助于当事人获得照护、缓解生活压力、降低生活费用等。

与此同时,非婚同居作为婚恋关系上的一种短期行为,明显存在不负责任的因素,当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常常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救济,非婚同居也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第二章是分析问题部分,分析两大法系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本部分分别介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非婚同居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以及瑞典、德国和荷兰、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非婚同居制度,并对两大法系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进行综合述评。

尽管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
尽相同,但上述国家的法律都一致选择给予非婚同居一定的保护。

第三章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我国非婚同居的规范体系构建进行了构想。

本部分在回顾和总结我国有关无配偶男女非婚同居的法律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存在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 并着重针对现行法对非婚同居保障缺位的问题,提出对我国立法规制非婚同居的原则及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提出若干设想。

关键词:非婚同居;社会基础;理论基础;法律规制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s increasing worldwide, to become a new mode of life of the modern and traditional patterns of marriage is under attack, the more social problems caused by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by social and legal circles increasingly concerned about "Western countries,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aken various legal countermeasures to regulat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n order to stabilize the social order." However, due to traditional moral values marriage value orientation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system of legislation on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o take effective regulation, but to take an evasive attitude "However,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does not reduce legal avoidance, the onl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caused disputes cannot be effective and reasonable solution. starting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China should establish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partie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with legitimate the main difference is that marriage to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s not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therefore does not have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 cannot be applicable to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coupl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however, the legal problems caused b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we cannot turn a blind eye to such as: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protection,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division of propert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so on. Precisely because more and more practice the emergence of the problem, this paper was selected this topic for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chapter (question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issues and examine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alysis of Chinese scholars of the different definition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e definiti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relationship by addressing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alysi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with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llegal cohabitation, and other related concept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re defined.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o examine this part of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no marriage or not marrying man-days
increased and our country, as well as the recogniti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d tolerance, then the causes of the phenomenon and the pros and cons of change and development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that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s a result of the role of economic, cultural, and man-days and other social factor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an marriage better reflect the feelings of the parties to pursue and degrees of freedom, meet people for a common way of life different level requirements, and help the parties access to care, to ease the pressure of life, lower cost of living. At the same tim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s a short-term behavior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obviously irresponsible factors are often unable to obtain adequate legal remedies when a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may become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potential hazard.
The second chapter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Two School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aw regulation. The sections describe each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tatu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s well as civil law countries of Denmark, Norway, Sweden and the Netherlands, Belgium, France, Ethiopia,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other common law countrie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system , and two law system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islative model comprehensive Commentary. Countries in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systems are different, but the laws of these countries agreed to giv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protection.
The third chapter (solve the problem), the idea of building the system of norm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Part in the review and summarize our relevant based on the spouses of men and wome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at exists in our country to build a society based on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and focus for the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law on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bsence of protection on the proposed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d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scenarios.
KEYWORDS:Non-marital cohabitation; social basi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Legal Regulation
目录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1)
第一节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研究现状 (2)
四、研究方法 (4)
第二节理论综述 (6)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6)
二、非法同居构成的条件 (8)
第三节非婚同居的现状考察 (9)
第四节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利弊分析 (11)
一、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分析 (11)
二、非婚同居现象的利弊分析 (12)
第二章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14)
第一节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立法 (14)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立法 (14)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立法 (16)
第二节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 (19)
一、事实同居模式 (19)
二、登记同居模式 (28)
第三章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 (36)
第一节构建我国非法同居制度的原则 (36)
第二节我国非法同居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37)
第四章结论 (43)
参考文献 (44)
致谢 (46)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已由来已久,即使受到道德和法律的排斥,也一直有人选择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性双方,基于双方合意,在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而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愿在所不问。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并且日益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但是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其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随之显性化。

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态度却显得比较消极,这表现之一在于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力度不够,因此,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是法学界和司法界研究的热点。

笔者在此国情之下,选择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浅显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研究及构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研究意义
现今,我国包括事实婚姻在内的非婚同居问题已十分突出。

尽管学界否定与责难的态度己有所转变,但较之西方各国,针对非婚同居的理论研究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更为滞后。

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越位、错位并存凸显了权利救济的困难与尴尬,本文的选题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

对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正视非婚同居的现实问题,延伸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引导人们在多元的家庭生活模式中做出理性的选择。

不论是传统的“事实婚姻”,还是“试婚”、“离异同居”或是“搭伴养老”等新兴起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都不属于由“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构成的家庭,因而难以归属于传统亲属法的调整范畴。

然而,由非婚同居现象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却从未因法律规范的缺位而式微,弱势方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规避法律等现象日渐普遍和严重,给个人带来痛苦和损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非婚同居这一共同生活体践行着家庭的实际职能,运用婚姻家庭法对其进行规范是对传统法律调整范围的突破。

对非婚同居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正是试图以法律规范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解决日益严峻的现实问题,引导人们理性地选择家庭生活模式。

第二,考察域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明晰家庭法的未来走向,弥补我国在此领域研究的不足。

“比较研究是法律借鉴、移植的前提,法律借鉴、移植则应当是比较法研究的结果。

只有在对作为借鉴、移植对象的外国法制度进行准确、全面、深入的研究,对外国法制度的发展演变、社会经济背景、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精神理念和运作机制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移植”。

西方各国在非婚同居问题上的立法探索和尝试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阐释和分析国外非婚同居制度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介入时机、调整范围、规制程度以及立法重点等问题,并以此为基础稳步推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与衔接。

第三,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寻找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构建制度破解之法,实现亲属法的时代发展。

目前我国有关非婚同居的司法解释己不适应时代的变迁,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

如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有益经验,设计出一套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来调整非婚同居关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函待解决的问题。

研究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既是摆脱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和完善相关立法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现代亲属法体系的必要准备。

只有准确界定非婚同居这一家庭形式的法律地位,明确该共同生活体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在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之间构筑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之路。

三、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国内有关非婚同居的开山之作是1994年张民安先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非婚同居一一比较家庭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

而后,我国学者夏吟兰在其1999年出版的《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专章介绍了包括非婚同居在内的美国的弹性婚姻制度。

王洪先生在2000年出版的《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在我国十分突出的事实婚姻现象,终将逐渐被非婚同居或实验同居所取代”。

12001年以后,国内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学研究逐渐增多,几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硕士论文和学术期刊文章出现,一些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己经开始将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作为独立章节予以介绍。

在随后的相关学术会议和婚姻家庭法论文集中,非婚同居这一议题常以“婚约”、“事实婚姻”、“准婚姻”、“非正式家庭”等形式为学者所关注和探讨。

例如,杨立新教授在其文章《论准婚姻关系》指出,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准婚姻”形式应该被立法机关所关注,婚
1王洪.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研究[M]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7页.
姻家庭立法应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定纷争,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006年以后,更有了诸如《英国家庭法历史研究》、《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亲子法研究》、《比较家庭法》、《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等专著问世,分别在各自的交叉领域里将外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介绍到国内。

同时,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等学术期刊上也陆续出现了针对这一领域中某个具体问题或现象的社会调查报告与文章。

可以说,上述研究为我们理性、客观地对待非婚同居现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这是颇为令人欣喜的。

然而,也有众多学者对此问题讳莫如深。

例如,巫昌祯教授认为,尽管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客观存在,但还没到就此制定法律之时。

尤其是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了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后,如果立法规范非婚同居关系将造成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而且也有鼓励同居之嫌。

还有学者对行为的内在动机和外在表现不加区分,认为非婚同居就是为了规避婚姻的义务与责任。

更有甚者,有些学者因混淆了“非婚同居”与“婚外同居”的概念而对此横加指责,认为这是公然为“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摇旗呐喊。

当前法律学者参与该议题的讨论主要是出于学术良知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应予充分肯定的。

与此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之进行道德批判,从而迷失在激情之中。

目前,我国专门研究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学专著甚少,尽管不少司法实践界的人士从现实问题出发,做出了一些有意义的探讨,但总体来说,针对非婚同居的法学理论研究还很薄弱。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研究的对象锁定于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的研究起步较早、观念新颖、视野宽广。

在上世纪60年代,尽管这种生活方式的初见端倪起初并没有在制度和理论上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由社会现实的发展而引发的冲突最终还是扮演了一个促使建立新规则的激发器的角色。

司法的立场最先开始松动,各国法院通过不断创设各种信托工具和合同理论的方式,试图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某些法律后果。

随着同居者队伍的日趋壮大,越来越多的纠纷呈现在法院面前,这些矛盾的现实存在强化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参与。

2000年以来,西方法学界有关非婚同居的著述开始大量问世。

自英国人口学家Kiernan提出了著名的非婚同居发展之“四阶段理论”后,针对非婚同居的法学研究曾一度活跃。

《法律、政策与家庭国际杂志》以2001年第1期全刊用来专门探讨非婚同居问题。

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处置以及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关系等方面。

随着欧洲各国与北美的许多地区开始颁布
实施一系列的规制同性同居关系的单项法规,法律该如何规范异性同居关系的问题再次被推置风口浪尖。

在随后的几年里,各国的学术会议上开始出现“同居与婚姻”的主题,立法机构频繁发起针对同居者某一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立法动议,法院不断做出某种突破传统的判决,政府开始推行将特定福利拓展适用于非婚同居者的政策。

至今为止,非婚同居己是家庭类期刊的常驻话题。

总体来说,很多国家都已经认可非婚同居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法律调整体系,“事实模式”将这一新型共同生活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

并建立起相关的法从调整模式上看,与“登记模式”并举的进路为家庭法的发展增添了前所未有的多样性,“等同于婚姻”与“区别于婚姻”的效力组合也可以灵活地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需求。

从具体的权利义务设置上看,淡化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主要关注同居关系解体后的财产分配,加强对子女和弱势方的特别保护成为各国同居立法的共同特征。

与此同时,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也随着非婚同居实践的不断扩展而逐渐显现出来,进一步的法律改革势在必行。

如何在婚姻制度之外有效地维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之既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同时又保持双方当事人的相对独立性,防止国家对私人生活进行过度干涉,己经成为多数国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其中所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传统与现代、保守与激进等各种力量的博弈和对决,西方各国要在本民族的文化背景下做出立法选择,改革的推进同样举步维艰。

四、研究方法
第一,法社会学的方法。

研究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对亲属法基本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对物权法、侵权法等相关领域的知识有着体系性的把握,也需要深入地了解与掌握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多种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视角,并将上述成果有机结合。

除了各国的专项立法,国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成果还集中于来自社会学、人口学的实证考察。

因此,本文需要对这些研究成果做出归纳与总结,并以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等形式予以信息采集,以图表统计、成因分析等形式在第一章的写作中予以直观展示。

只有灵活运用相关领域的研究方法,才能正确的将跨学科的成果积淀应用于非婚同居的法学研究。

第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外法域的非婚同居立法趋势、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内容,梳理非婚同居的发展脉络,探求其发展规律,并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利弊和互补形式进行评析。

由于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类属于继受型的法律发展模式,具体的制度设计需要参考、借鉴境外立法的有益经验。

因此,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在充分明晰法律政策与社会现实如何协调运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与法律的发展现状,才能提出具有实际
价值和现实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第三,法解释学的方法。

准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概念,客观全面地阐释相关法律政策的演进与法律适用的困境是破解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基础。

本文第二章与第四章以法解释学的方法为分析工具,从既往法律政策的演进与现行法律规定之中探寻可供发掘的突破点,进而,再从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具体制度的建构等方面来讨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制度破解之法,以使本研究对法学理论及法学实践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节理论综述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一)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议
非婚同居的不断增加,以及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使得许多西方国家进行立法改革,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在我国,非婚同居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

然而,至今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理论界并没有达成一致。

本文的宗旨不是呼吁非婚同居在立法方面的改革,在研究修订婚姻法时,我国著名学者杨立新即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应将非婚同居问题纳入立法进行规范。

然而,立法者解释,在修订《婚姻法》中之所以没有确认这种准婚姻关系,主要理由是对这种逃避《婚姻法》规范的行为不能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否则会有更多的人不登记而同居,使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同时,对以这种形式同居的男女之间的关系还没有调查研究清楚,不能提出准确的规范意见,因此不急于做出规定。

2
杨立新教授在其《论准婚姻关系》一文中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准婚姻关系,所谓的准婚姻关系又称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

3除了杨立新教授之外,有的学者将非婚同居等同于婚前同居,有的将其等同于事实婚姻等等。

纵观学界对非婚同居的各种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认为非婚同居包括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试婚和娇居,还包括符合事实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符合事实婚姻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二、认为非婚同居即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共同生活,包括各种形式的同居,如未婚男女的同居、婚外同居、事实婚姻中的同居等等;第三、认为非婚同居即是男女双方无婚意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他们自愿组成生活共同体,而不愿以婚姻的形式将自己束缚。

如张民安先生认为“所谓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一种同居”,“双方当事人虽然建立了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成为夫妻或婚姻配偶的主观意愿”;4第四、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没有法律障碍的男女双方基于双方的合意而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
2张丽莉.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7
3杨立新.论准婚姻关系[J].中州学刊,2007(11)
4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有结婚的意图在所不问;5第五、认为非婚同居是不符合传统婚姻要求但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自愿组成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强调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自由联盟地共同生活,但不构成婚姻,因而不同于事实婚;6第六、认为非婚同居是指具备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不愿进行结婚登记,而持续公开地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此种共同生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所谓的非婚同居。

(二)本文对非婚同居的界定
纵观学界关于非婚同居的理解和定义,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婚前同居,有的将其等同于事实婚姻,有的将其理解为是无婚意的同居,有的还认为包括婚外同居等等。

各种定义均有一定的独到之处。

本文认为,对非婚同居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非婚和同居。

所谓非婚即没有婚姻关系,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必要程序,所谓没有婚姻关系即没有履行婚姻登记的手续,因此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之间即是非婚的关系。

从汉语词典上来理解同居的含义,包括婚姻关系内夫妻共同居住生活和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相互照顾,前者便被排除在非婚同居的范围之外。

于是,只剩下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相互照顾,组成生活上的共同体这种情形属于非婚同居。

然而,看似简单的男女共同生活实质包含十分复杂的内容,并不是所有一男一女的同居都属于本文所讲的非婚同居呢。

首先,这种同居关系不能违反法律,比如婚外同居。

按照理论界的观点,婚外同居即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进行同居生活。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维护合法配偶的利益。

如若允许此种同居的广泛存在,岂不是给本身就违反道德的行为加上了一层法律保护的外衣,势必滋长这种行为的蔓延之势。

因此,婚外同居被排除在非婚同居之外。

其次,社会上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同性恋的现象,这种现象随之而来的便是同性同居的问题。

同性恋问题现在在我国并不被法律所承认,它是社会中出现的一种异常的事实状态。

本文讨论的内容是希望对立法实践有所帮助,解决实践中的常态法律问题。

对于这种非常态的问题,本文不予讨论。

再者,婚姻关系及非婚关系的主体指的是一男一女之间的关系,由此,同性同居被排除在非婚同居之外。

此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之间的同居或者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之间的同居是否属于本文所说的非婚同居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认为,这种同居关系不属于本文所讲的非婚同居的范畴。

本文只想通过分析非婚同
5秦志远.非婚同居之实质初探[C].陈苇.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262-263 6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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