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淤监理安全细则

河道清淤监理安全细则
河道清淤监理安全细则

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

(1) 创建“安全文明工程”。

(2) 无人身死亡事故。

(3) 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4) 无重大交通事故。

(5) 无重大火灾、洪灾事故。

(6) 杜绝重伤事故。

(7)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2 安全监理的依据

(1) 国家、部、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规程。

(2) 发包人制订的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及制度。

(3)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施工质量监理合同文件。

(4) 《监理规划》。

(5) 施工组织设计。

1.3 本细则适用于城区河段防洪排涝工程以下河道治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1.4 监理机构对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所承担的职责

(1) 协助发包人对承包人安全资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度汛措施等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2)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并监督承包人落实必要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3) 当承包人安全生产严重失控时,建议发包人下令进行停工整改。

(4) 协助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2 监理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

(1) 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是安全管理的高层机构,由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与协调。

(2) 在监理机构内部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部长分管一块、专职、兼职监理工程师参加的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见图1-1。

图1-1安全生产监理组织保证体系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督促承包人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督促检查承包人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 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机构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 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3)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6) 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7)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8)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9)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 根据承包人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机构配合发包人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 承包人(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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