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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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一)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
(二)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持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
(三)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
(四)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四、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设施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应严格依法进行处理。
(三)养殖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养殖用地停止使用后,要及时恢复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附件:1、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参考指标
2、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证明(格式)
3、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登记备案证明(格式)
二○○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用地参考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