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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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阎鸿炳吴孟周饶未欣徐元祥程锦晖于洪培李选民彭理通
荆其昌孙卓良
1 总则
1.0.1 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 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

散发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应远离居住区。

1.0.5 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具体规定
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当小于150m时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 石油化工企业至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3 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
注:①装置分类:一类为排毒系统数较大;二类为排毒系数中等;三类为排毒系数较小;
Qc/Cm=1/A(BL c+0.25r2)0.50L D
式中 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N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生产单元占地面积S(m2)计算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石化企业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1中选取,并且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装置特点和卫生防护距离制定原则,大气污染源类别按Ⅱ类考虑。

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 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

),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表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值。

三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特殊原则
1 炼油厂按小于等于800t/a和大于800t/a两种经济规模划分,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

因为炼油工艺、设备水平的提高,且采用硫回收及相应的尾气治理设施,原油含硫量已不是影响炼油厂无组织排放量的主要因素,所以此次修订不再考虑原油含硫量。

2 炼油厂装置(设施)按两类划分,第一类为排毒系数较大的,第二类为排毒系数较小的。

(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炼油厂一般均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根据对五个典型厂调查分析,得出炼油厂废气污染源构成,见表2。

表2 炼油厂废气污染源的构成
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3。

表3 炼油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度
注:TJ36-79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本次修订标准,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我们首先分析了1982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调查资料,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

此次修订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另外,此次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减少了制约因素。

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小,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

但同1982年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见表4。

表4 炼油厂典型无组织排放源强(根据环评资料)(kg/h)
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延迟焦化装置的敞口水池,特别是曝气池是酚类逸散的主要构筑物。

因此酚的逸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考虑,面源高度2~3m。

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考虑,面源高度为10m左右。

根据现场实测结果反推的某典型厂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远远小于表4所列数据。

如硫化氢仅为表4所列数据的20%~25%,酚类为40%~60%。

基于典型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结合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5。

表5 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
(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而小于工等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时级差为200m),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计算结果见表6。

表6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m)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推荐值见表7。

表7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推荐值(m)
四石油化工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特殊原则
1 石油化工厂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产品种类多,工艺路线复杂。

通常一个石油化工厂包含十几套装置,几十种产品。

在本次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时,选择了几个包含石油化工基本装置的石化企业来调查、研究,分装置进行简要工程分析,摸清原料、产品、规模、工艺、平面布置、特征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综合历年来环境监测数据,确定装置无组织泄漏量,作业计算和分析研究的依据。

2 石油化工厂装置受技术条件、国民经济因素的制约,生产规模小于炼油企业,并且规模较为集中。

因此在计算过程中,各装置生产规模不分档次,只选取现阶段或将来典型的一种生产规模进行计算。

3 不是按整个石化厂而是按不同生产装置给出卫生防护距离。

(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石油化工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

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污染物。

表8列出了所选定的污染物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其中有一部分尚未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其容许浓度参照国外标准。

表8 石油化工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
表8(续)
注:①标准中只有车间浓度标准,为100mg/m3。

换算为居民区一次最大浓度,为0.525mg/m3。

②国家职业卫生安全研究所(美国)。

③标准中只有车间浓度标准,为3mg/m3。

换算为居民区一次最大浓度,为0.026mg/m3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无组织排放源源强见表9。

表9 石油化工装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kg/h)
表9(续)
3 卫生防护距离的等效半径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所用等效半径见表10。

表10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污染源等效半径(m)
表10(续)
(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按最大值计算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规定,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见表11。

表11 石油化工厂典型装置卫生防护推荐值距离(m)
注:对同一种生产装置按不同种大气污染物计算出来的卫生防护距离值,取数值大的作为此装置的卫生防护距离。

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较小(≤50m)的生产装置未列入正文表2.0.1中,其卫生防护距离推荐值见表12,以供参考。

表12 所需防护距离较小石油化工装置的卫生防护距离(m)
五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特殊原则
1 本标准所规定的合成纤维厂,系指涤纶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纤维)、腈纶纤维(聚丙烯腈纤维)、维纶纤维(聚乙烯醇缩甲醛纤维)、锦纶纤维(聚酰胺纤维)和丙纶纤维(聚丙烯纤维)等五大类合成纤维生产所需的合纤单体、合纤聚合物和聚合物纺丝三大部分生产装置和配套生产设施所形成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按规模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其规模是指与最终合纤产品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合成纤维厂的规模,以生产现状和预测发展趋势确定。

2 涤纶纤维考虑到市场规模需要,对其分为二个规模级别考虑。

腈纶纤维考虑到生产工艺路线差别,对其中的二甲基甲酰胺纺丝工艺作专门规定。

锦纶6纤维和锦纶66纤维,考虑到其生产工艺和主要原料的差异,亦分别规定卫生防护距离。

3 本标准以对6个具有代表性合成纤维厂(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石化公司、抚顺石化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四川维尼纶厂、岳阳石化总厂)的调查、分析为依据。

(二)卫生防护距离确定的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合成纤维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

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作为主要污染物,表13列出了所选定的污染物容许浓度及污染源位置。

其中有一部分尚未列入我国国家标准的污染物,其容许浓度参照前苏联《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H245-71。

表13 合成纤维厂污染物容许浓度及污染源位置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可控水平
表14列出典型工厂无组织排放量统计值,这些值是通过实地污染源调查、环评资料以及环境监测所得地面浓度反推获得。

由于单体——聚合物——纺丝的三部分装置生产规模及匹配状况差异、工艺技术设备、原料纯度的差异和装置投用期、设备完好率、生产管理水平的差异等,使各厂排放水平有较大不同。

表14 合成纤维典型厂污染无组织排放量统计值(kg/h)
基于典型工厂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考虑到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合纤行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15。

表15 合成纤维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kg/h)
3 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等效半径
无组织排放污染源等效半径见表16。

表16 合成纤维厂装置污染源等效半径
(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据GB/T13201-91规定,将计算结果向偏宽一级圆整,结果见表17。

根据合成纤维企业生产特征,分别按单体、聚合物、纤维部分生产装置为单位,提出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推荐值,见表18。

表17中不产生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装置、如涤纶聚酯及纺丝、锦纶66缩聚及纺丝、丙纶纺丝等,其卫生防护距离按满足安全防火间距并留有充分余量的原则考虑,另外考虑到今后维纶不会有发展,因此上述几种不列入正文表2.0.1中。

表17 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m)
表18 合成纤维厂卫生防护距离推荐值(m)
六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
(一)特殊原则
1 本标准所选择的典型化肥厂是乌鲁木齐石化总厂化肥厂(一化肥),该厂是由以渣油为原
料生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装置组成的。

该厂已连续生产10年,其生产工艺较先进、管理水平较高。

目前,该厂已建成以天然气为原料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的二化肥工程。

厂区周围地势较平坦、开阔,以该厂为调查对象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依据,符合按最佳实用技术状态制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原则,制定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具有代表性、安全性与先进性,可以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大型(年产30万吨以上合成氨)化肥厂。

2 利用国内原有标准。

在《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1-62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内容是沿用原苏联标准,即“氮肥生产的防护地带1000米、氨生产的防护地带500米”。

另外,《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1666-89有如下规定:对于工厂规模大于等于2.5万吨/年的合成氨,当平均风速为小于2m/s、2~4m/s或大于4m/s时,其卫生防护距离分别为1600m、1000m或800m。

以上标准值可供本次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研究中心参考。

经查阅文献尚未见到国外有关同类标准。

(二)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依据
1 污染物的选定及其最大容许浓度
化肥企业一般排放多种大气污染物,且无组织排放与有组织排放共存。

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选定其中排毒系数最大,且对下风向大气环境影响最大的无组织排放物作为主要污染物,制订本标准时确定以NH3作为特征污染物,因为在正常生产工况下,在氨泵房处的跑冒滴漏及罐呼吸会产生NH3的无组织排放。

其最大容许浓度值见表19。

表19 化肥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
2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由于条件所限,无法用通量法及物料平衡法计算排放量,本次计算以地面浓度反推法求得NH3的无组织排放量。

本次调查研究的数据来自1993年6月编制完成的《乌鲁木齐石化总厂第二化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应用气态模式进行反推,求其容许无组织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所得无组织排放量平均值为3.62kg/h。

尽管氨的感觉阈值较低,但由于其属于低毒性物质,所以将反推排放量的平均值3.62kg/h作为NH3的容许无组织排放量是合理的。

3 无组织排放源的等效半径
污染源为一矩形面源,其面积为1250m2,其等效半径r=(S/π)0.5=20m。

(三)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建议值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的规定,计算当容许无组织
排放量为3.62kg/h时,大型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值、建议值见表20。

表20 化肥厂卫生防护距离建议值(m)
2.0.2 厂址选择时往往遇到几户至十几户的零散居住区,当它们与装置区的距离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可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决定。

2.0.3 防护距离内不得建居住性建筑物,并应绿化。

一般厂址及改扩建所确定的防护距离由所在地区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并保证监察执行,如有违反此规定时应及时向上级及当地主管部门反映。

发布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提出单位:中国石化集团公司
起草单位: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批准单位: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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