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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的效力
20世纪80年代,电子证据这一术语在西方国家的立法和论
著中初次出现,随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被引入我国证据法研究领域。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个新生事物,一直没有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所以,至今还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其效力和适用给以明确、系统地确立。
、电子证据的主要特征一)电子证据法律体系中的引入
自电子证据这一术语被引入我国法律体系开始,学术界对于其含义莫衷一是,对于电子证据的具体的含义和定位,
目前还没有进行统一地明确。
电子证据从生成到现在发展了几十年,我从
前人的书籍中也借鉴了许多经验,对电子证据也形成了自己的观
点和认识。
本人认为,电子证据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是依靠先进的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生成的,并以之为载体,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电子证据材料。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
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
录音、录像、音频、视频、图片、动画和传真等。
二)电子证据特征的具体表现
1.表现形式具有客观性
电子证据从生成到保存再到传导的整个过程都需要凭借
电子设备这个载体,而电子设备对证据内容进行采集的过程中是
不会掺杂人的任何情感,能够保持客观事实的真实性,所以电子
证据几乎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类似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传统证据的一些弊端。
”它不像只表现为纸质或者言语之类的传统证据一样,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干扰,电子证据因为凭借电子设备这一客观的载体,能够准确地保存并真实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因此,电子设备决定了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客观性。
2.对电子硬件设备具有较高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没有像传统证据一样形式单一,很容易被人认识和理解,电子证据不能直接被人们感知,它产生、
保存、传导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硬件设备。
如果没
有一定的电子硬件设备作为载体,人们就没有办法获知电子证据
的内容,进而也就不能有效的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因为电子证
据在生成、保存、传导的过程中,需要利用非常先进的技术手段
来将信息转变成数字信号的形式,只有凭借特定的设备识别,能将其显现出来。
因此,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具有对电子设备的依赖性。
”
3.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易损坏性
在电子证据的进行传输的过程中,如果设备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能够直接影响其传输的质量,进而损坏电子证据,使其内容无法真实地呈现出来,失去法律效力,就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同时,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缺点,具有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
过电脑悄无声息地将电子证据修改、损坏、删除,在不易察觉中
使得电子证据被损坏。
加上网络上的内容非常繁多,科学技术发
展很快,更新速度也非常快,电子证据不能长时间保存,如果过了一定的时间,有关的信息就可能被破坏,无法恢复,这样就更突出了电子证据的易损坏性。
4.对高科技性的依赖性
电子证据与物证、书证以及言词证据不同,它是近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依靠特定的电子设备,带有很强的高科技性,不但可以表现为传统证据的文字形式,还可以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形式存在。
电子证据的生成、保存和传输的整个过程都要凭借高科技的技术设备作为载体,另外对其采集和审查也需要凭借一定的技术手段,否则不能被获知、或者不能有效的证明其效力。
这就决定了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三)电子证据的分类
1.以电子证据形成的方式分为电脑自生成证据与保存证据
电脑自生成证据,顾名思义是指完全由电脑自动生成的证据。
它完全按照电脑内部系统自身来运行,不需要人为地增加任何因素,这种证据的准确性相当高,具有客观性,能够准确地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情况。
电脑保存证据,是指不单凭借电脑来生成信息,主要通过人的作用来完成,由录制人录制而得来。
对这种证据效力的判断,就需要考虑是否发生了影响录入准确性的因素,这种证据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2.以电子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电子证据与传来电子证据
原始电子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和原始出处的电
子证据,具有直接的可采性与很强的证明力,只要证明其获得方式是合法就可以。
传来电子证据,是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原始电子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 传来电子证据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这类证据必须证明与原始电子证据的各项都符合,否则不能被采用,也就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3.以电子证据证明案件的程度分为直接电子证据和间接电子证据
直接电子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电子证据材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电子证据。
判断种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我们需要准确的界定,主要是要看其是否能够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看其表现形式。
二、电子证据效力规范化途径
一)通过限定收集的主体和内容规范电子证据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易损坏性,收集的主体应该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并且依照法定的专业的程序,依据合法的
手段。
“除非特殊情况,有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才可以由电脑专业人员来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供电子证据,是收集
电子证据的主体,这些证据只有通过有权机关的鉴定才具但他们不
有证据效力。
而且收集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才能保证电子证据 依赖于电子设备, 所以要保持案件事实的客观性, 不受主观因素 的影响,收集电子证据时,还应当明确收集内容的范围。
以证据 的关联性为标准, 严格限制取证范围, 避免对公民隐私权造成不
必要的侵犯。
其次,电子证据的产生、保存、传输,容易遭到损 容被遗漏, 与之有关的电子证据很容易被损坏, 甚至可能再也无 法重现和获取。
所以要保持电子证据内容的客观性, 真实反映案 件事实,保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准确反映案件事实。
二)通过固定和保全规则规范电子证据
要确保法官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 电子证据的固定和保全非常重要。
首先,在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 中确保完整,准确,不遗漏任何合法有效的信息;另外,法官对 于当事人在法庭提交的证据要按照法定的程序交给专门的司法 人员进行保管,不能随便转移和被修改;最后,要确保电子证据 存在的载体安全、保密,建立一个安全的电子系统存储。
三、改进电子证据效力的建议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 为解决电子证据带来的一系 列问题, 通过各种方式对电子证据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完善电
子证据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 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
收集的准确性。
”
由于电子证据的产生、保存、传输都
坏,还应当保持电子证据内容的完整性。
因为如果电子证据的内
这对我国
由于我国学术界现在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没有
一个统一的规范性标准,这样就增加了法官办案的难度。
用规范
的的表达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明确电子证据的范围,这样不仅使法官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适用,也使当事人对电子证据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从而使采集的证据更具有法律效力。
(二)制定完整的电子证据效力认证规则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效力需要明确一定的认证规则。
“一是合
法性标准,我国已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可以借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二是真实性标准, 电子证据由于其咼科技性、易损坏性、依赖性等特点往往很难像
传统证据一样确定其真实性,可以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司法鉴定
等方式认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三是关联性标准,要求电子证据
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着逻辑上的联系。
”
(三)健全电子证据的鉴定制度
从电子证据的特点来看,电子证据具有易损坏性很容易被人悄无声息的修改、删除、销毁。
所以,为了保全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提高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就必须健全电子证据的鉴定制度,从而判断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可采、真实、有效,证明案件主要实施,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才能跟上时
代的步伐。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法体系中的新生事物,有着固有的
法律缺陷,加上我们对电子证据的概念很模糊,适用规则也不清
晰。
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国内外有关电子证据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的效力制度,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科学、范地运用电子证据。
相信我国法律在不断完善中,电子证据将会发挥巨大的作用。
注释:
王田. 试论电子证据含义及其特点. 投资与合作.2013
16).370.
郭鹏. 电子商务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54.
张峻卿. 关于电子证据的几点思考. 青春岁月.2013 16).371.
王怀坤.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效力问题研究.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3.16.。